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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如我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并公布后,新《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基本上也是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如新《刑法》第452条第2款规定,列于附件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件单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予以废止。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各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可归纳为四个原则:

(一)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二)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旧法处理。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以上几个原则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亦采用这一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断,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法典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新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即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当时法律认为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断未确定,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12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新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引例评析]

引例中被告张某的劫机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被告张某身为中国公民,在中国民航飞机内劫持飞机,结果虽然在日本,但行为发生在中国航空器内,而且劫持行为发生时,飞机还在中国领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上述规定。被告张某已涉嫌劫持航空器犯罪,因此,我国有权要求日方把张某交还我国,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思考题]

1.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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