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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学生模拟法庭“主题班会活动方案

活动对象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预防学生违法乱纪,活动内容叫”模拟法庭“。由于模拟法庭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要求比较高,建议此主题班会最好在初二及以上年级进行,班主任要精心准备,最好能够联系有关法律人士对学生进行指导,否则很难达到效果。

活动背景

如果小孩考试没能达到父母所要求的分数,家长对孩子拳打脚踢,这算不算违法?若算,该不该去告他们?假如小痞子强行要钱索物,用刀子捅他算不算正当防卫?不让中学生进网吧、游戏机厅等场所,是不是消费歧视……一项调查结果让老师们吓了一跳:原来中学生们竟有这么多的法律困惑,而他们对问题的理解又是似是而非。

在回答”是否希望获得相关法律知识“时,100%学生作了肯定的答复。调查还显示,80%的中学生表示对法律问题感兴趣。这一结果也大大出乎家长和老师的意料。

而与此同时,学习压力大、考试竞争激烈、家长望子成龙、社会变化快……中学生所面临的压力一点不比成人小,而他们的世界观、心理尚未成熟,容易走极端,特别是眼下不少所谓”好孩子“犯罪现象增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年龄也向低龄化发展。这些问题说明,正视中学生们的现实问题、加强中学生法制道德教育,扶正倾斜的太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陶行知先生说:”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更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得以自上而下延续的关键,若不能按统一的行为规范去实现人的社会化,社会就不能协调发展,而教育正是承担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重任。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其中的意义自不待言。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养应当因材施教,围绕法律思想、依法治国理论、法律规范知识和法律运用能力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活动目的

一、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初步了解法庭审判的基本程序与常识,进一步巩固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公正,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活动引导学生全面了解庭审工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二、使学生认识到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而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正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途径。

活动准备

组织学生在活动前搜集、学习有关庭审知识。书面准备起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件。对学生进行辩论训练,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体现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分配学生分别扮演诉讼参与人。布置教室,气氛应庄严肃穆。

活动过程

一、书记员首先宣布法庭纪律(略)。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某某法院现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抢劫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被害人出席法庭。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略)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告判决。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于班会课的时间限制,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环节可以省略)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今天法庭开庭审理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履行第153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

被告人,男,22岁,某某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抢劫一案,已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原系某某市第二中学初中学生。在校期间,一贯不遵守学校纪律,曾被学校纪律处分过两次;1997年6月初中毕业,9月进第二中学高中部事,由于学习成绩较差,于1998年2月辍学。在校期间,多次纠集同班学生对低年级学生以收取”保护费“为由进行敲诈勒索,曾受到过治安处罚。但不思悔改,辍学后仍长期在第二中学游荡,平时多栖身于网吧及营业性舞厅等地。由于无正当收入,一些低年级学生就成了他的猎取目标。

2003年12月,被告人在市第二中学校门口遇到被害人(初二学生,未成年人),当即向被害人索要”保护费“,在拿到六元钱后,被告人嫌金额太少,连打了被害人两个耳光,并要求被害人回家去拿。此后,从2003年12月起至被刑事拘留止,被告人分别以直接索要、打电话、让同学传话等手段,先后索要人民币计823元,及电子辞典一部,以上事实,有缴获的赃款、赃物及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也供认在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检查员:

附项:

1.被告人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你认为是不是事实,你有什么要陈述的?

被告人:我认为我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足以构成抢劫罪,具体的内容我想请律师陈述。

审判长:现在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害人陈述。陈述词略)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发问。

(在讯问、发问过程中,如果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审判长要及时制止;如一方对另一方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提出异议,审判长应视情况表示是否支持,并对不当的行为进行制止;合议庭成员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讯问完毕后作补充讯问、发问。)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在实施过程中这一环节可以省略)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外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以下几点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应该看到被害人是尚未成年的初中学生。被告的行为还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据被害人陈述,被侵害后其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甚至不敢上学,晚上常从噩梦中惊醒,被告的行为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一度让某某市二中的很多家长护送学生上、放学。由此可以看出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不惩治不足以平民愤。对被告人来说,被告人还很年轻,今后的路还很长。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罚也能够让被告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抢劫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抢劫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我认为: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指控的事实是不正确的。根据我的调查和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宣告无罪。我的辩护理由是:

一、公诉人引用法律有误,本案所定的罪名不确切。虽然公诉书中提到的本案发生的经过经认定与事实没有出入,我的当事人也承认不讳。但是这种行为只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只应该承担行政处罚,而不应该被定为”抢劫罪“。这是因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没有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人身伤害。而且除了第一次从被害人身上获得了6元钱外,其他都是被害人自己从家中拿出来的,不符合”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所以不能定为抢劫罪。

另外,在本案中经认定,我的当事人只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了人民币823元及一部电子辞典,如果折合成人民币,尚不足1000元。根据(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l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也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在现在学生中存在较多的敲诈勒索的一般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只应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我的当事人虽已成年,他的行为,究其原因,虽与他主观上不思进取、毫无法律意识有关,但也不可否认他周围环境对他的影响很大。案发后他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态度较好。审判长、陪审员,我的当事人虽然犯了法,但只有22岁,今后的路还很长。如果被定了抢劫罪,受到了刑罚处罚,何谈前途?何谈幸福?

审判长、陪审员,纵观全案的所有情节以及前因后果,我认为,此案的性质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属于敲诈勒索的一般违法行为。被告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并不严重。被告人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但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由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解决,完全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起诉书以犯有抢劫罪的单方指控,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调整人民内部矛盾。据此,我建议法庭对被告宣告无罪,予以释放,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陪审员: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被告:同意。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言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针对辩护进行驳辩。)

公诉人辩驳词

公诉人:我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是不确切的。对抢劫罪,刑法第263条给出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抢劫“必须是”当场获取财物“,非”当场“就不构成此罪。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我们对”当场“一说的理解是,既非当场,那么受害人就有了一定的自由时空,可以去寻求法律的保护等,在此情况下,仍对犯罪嫌疑人以抢劫罪追究就不适当了。但是”一定的自由时空“对完全行为能力人而言是有意义的,而当受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这个”自由时空“的意义就不大了,甚至没有了任何的意义。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初二学生,针对未成年人而实施的强行索取”保护费“的行为,不应以”当场“作为客观要件。对抢劫罪,由于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是否劫得财物,劫得财物多少,均构成该罪,这就体现了立法者更侧重的是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以抢劫罪论处也才能给予未成年人以切实的保护。对那些为索取财物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如果不能施以刑罚,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充分体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也不可能受到有效遏制。因此,不能因为犯罪主体的因素而影响此类罪状的定性。

第二,对于辩护人所说,被告的行为是由于其没有认真学习,毫无法律意识引起的,这一点也不能成为不受刑罚处罚的理由。作为成年人没有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只能说明其愚昧无知,而不能作为推卸其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的理由!

第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还年轻,其走上犯罪道路与其他客观因素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如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有可能影响其一生的发展。这一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有句俗话:”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个人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一个人的思想、行为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的,但从事物的发展来说,”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告人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如果仅是由于被告人年轻、无知就可以免受惩罚,那么公理何在?正义何在?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怎样得到保护?社会利益怎样才能够被维护?所以,必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发言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我只是想再次提请合议庭鉴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较轻,对社会、对(被害人)也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并且其认罪的态度较好。请合议庭对被告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告人:我自己很后悔,希望采纳律师的意见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受害人,我以前看电视,也看到过法庭审判。以前看的时候没有什么感觉,今天我却作为被告站在这里,接受审判。真是后悔莫及,等待我的将是漫漫的铁窗生活。青春对别人来说是锦绣年华,对我来说却是无尽的悔恨和羞辱;本来我就对前途不抱什么想头,现在看来更没有什么希望了。

我承认我犯了错,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在这里我表示道歉,希望他能够原谅我的过错。

其实,造成今天这一后果对我来说并不是偶然的。上小学的时候,我的成绩很好,老师喜欢我,同学羡慕我,那时我是多么幸福呀。上了初中以后,我的父亲和人合伙做生意,很忙,顾不上管我,我妈又整天打麻将,根本不管我。有几次成绩考差了,被我父亲一顿死骂,说我成绩不行将来只能讨饭。我很不以为然,因为我的几个亲戚虽然没什么文化,但都做生意发了大财。可我爸说很多做生意的虽然表面上看上去很风光,但个中的辛苦没几个人知道。我说上学就那么重要吗?你们把它当做象牙塔,真有那么重要吗?我就用鲁迅《华盖集·题记》中的一段话回答他:”我以为艺术之宫里有这么麻烦的禁令,倒不如不进去;还是站在沙漠上,看看飞沙走石,乐则大笑,悲则大哭,愤则大骂,即使被沙砾打的遍身粗糙,头破血流,而时时抚着自己的凝血,觉得若有花纹,也未必不及跟着中国的文士们去陪莎士比亚吃黄油面包之有趣。“我爸就火了,把我暴打一顿,说:”那你就去喝西北风吧“。我就跑出了家门,这是我第一次离家出走。我无处可去,只能在街头游荡。不久就被几个大孩子勒索,搜去了身上仅有的几块钱。我第一次发现这个世界实际上是要靠”实力“的。以后我的成绩越来越差,我再也提不起学习的劲头来了。上课时我就趴在桌上睡觉,老师提醒我,我就对他怒目而视。整个学校生活我几乎没有学到过什么,耳朵里满是老师、家长的批评,同学们对我敬而远之。

我开始怀疑我是不是一块学习的料,唯一的乐趣就是去网吧,把时间和精力都花在网络游戏上了。但上网吧需要钱,我爸爸早就对我实施了”经济封锁“,我只能偷拿家里的零钱,但有时候就拿不到。于是我想到了低年级的学生,以前高年级的学生也这样对过我!那时我想人生就是一种经历,人人都要经过这些阶段,就像一年要经过春夏秋冬一样。以前我”进贡“过,现在别人也就要向我”进贡“!所以我就向他们要钱,一开始我心里挺怕,”做贼心虚“呀,但几乎没有碰到过”抵抗“。所以我的胆子越来越大,后来我就连到这些学生家里去要钱都不怕了。这我也和”同道中人“交流过,他们说要那些”小家伙“”进贡“可以,只要他们不反抗,”心甘情愿“地把钱交出来,咱就不是犯法。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是多么愚昧呀。如果那时能学点儿法,知道这种事儿的危害和后果,我是不会落到这种下场的。

我爸到后来也管不住我了,初中我还勉强混毕业了,到高中我实在上不下去,就想和我爸爸一块做生意。第一天帮他发货就发错了,一下就损了五千块。我爸气得发抖,连下来几天都吃不下饭。祸不单行,接下来连续几天都没有什么生意,我爸像一下子老了十岁,这是我第一次体会到生活的艰难。但这也是一闪念,几天后我就厌倦了,还是玩游戏比较好。我就借口补习功课溜了出来,不久就发生了这个事儿。

在看守所里我度日如年,思前想后,爸爸对我的严厉、老师对我的管教,以前我把那些当做是束缚我自由的绳索,现在想来,他们都是为我好呀。我当时如果听进去十分之一也不会落到今天的地步呀。说什么都晚了,我真心汗悔。我只是希望法庭能看在我年纪还轻的份上,已经认识到错了,在量刑上能够从轻,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合议庭对案件合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坐好。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抢劫一案,经本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进行宣判。

(由于当庭宣判,所以只宣判重点内容。)

本庭认为,被告人以非法获得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不是”当场获得财物“,且财物数额较少,因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是正确的,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2004年3月25日。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的口头宣判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清楚了。

审判长:对判决有什么意见?是否上诉?

被告人:我要上诉。我还年轻,这种处罚太重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我保留我的看法,我尊重我的委托人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公诉抢劫一案,现在全部审判完毕,闭庭。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

(书记员办理证据交接、被告人等人的签名手续。法警继续维护,不让旁听人员进入审判区域,直到将被告押走。)活动反思

”模拟法庭“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突出了”司法“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学生模拟法庭审判,除了必须熟悉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从中体味、反思深层的法律和民族的文化底蕴,增强学生逻辑思维的能力,把教学与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也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有力推进了普法宣传活动。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特色活动必将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

由于模拟法庭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要求比较高,建议此主题班会最好在初二及以上年级进行,班主任要精心准备,最好能够联系有关法律人士对学生进行指导,否则很难达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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