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钱某17岁的儿子小辉和朋友在街上闲逛时,遇到了班上的女生小晴。由于小辉与小晴在学校有过矛盾,于是小辉便将小晴逼到一个角落里殴打了一顿,并抢走小晴的80元钱和一台电子词典。随后小辉又将小晴挟持到了一家旅馆强奸了小晴。随后,小辉被告上法院。
法院经调查审理,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小辉有期徒刑8年。但被告人的姨妈王某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出入,量刑过重,准备上诉。小晴的父母认为法院判决量刑过轻,也准备上诉。
律师答疑:《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仅仅具有从属性质的上诉权,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本案中,被告人小辉以及小辉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可以提出上诉,王某作为被告人的近亲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她要提出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方能提出上诉;被害人小晴、小晴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他们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是否提出抗诉应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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