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哪些?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的规定,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下:
(1)证书费:
[1]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正本10元,副本5元;
[2]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35元;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元;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元。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登记费收取办法,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4)白蚁防治费: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从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5)城市水资源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后执行。
(7)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9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是如何收取的?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3号)规定:
(1)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
(3)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减少或停止拨付。
(5)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92.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是如何收取的?
《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81号)规定:
(1)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2)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3)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核准的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征收。矿井水排放符合水质排放标准的,酌减征收。
(4)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9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是如何收取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1)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2)收费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3)交费对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此收费范围。
(4)收费标准: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5)费用管理: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