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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问题——与谢保成先生商榷(2)

二关于《政要》的正式编录及成书的时间问题

谢先生之所以要把《政要》正式编录的时间定在开元八、九年,而把“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是因为他认为:“开元八年、九年源乾曜、张嘉贞二公并相时,‘命’吴兢‘备加甄录’,于是正式上马撰录。”“依据序文,正确的结论只能是:开元八、九年‘二公并相’之际,恰是吴兢受命正式编录《贞观政要》之时。”

谢先生的“正式上马撰录”说,是有道理的,因为吴兢以前编《政要》是自己编录,没有人“命”他,故不“正式”,而“开元八年、九年”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当然就是“正式”了。但不能把吴兢自己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已如上述。而“正式”编《政要》之时间究竟以开元八年为是,还是以开元九年为是,谢先生未能决,故说“八、九年”。我认为,将时间定在开元八年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吴兢未必一直参与了《群书四录》的编著工作,即《群书四录》虽在开元九年编成上奏,但不损害吴兢有开元八年编《政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就算按计划吴兢自始至终都应参与编撰《群书四录》之工作,由于源、张二人身为宰相,也必定能使吴兢提前终止编《群书四录》的任务而从事《政要》的编录。我这样说,除了上述的理由外,还考虑到了《旧唐书·韦述传》和《新唐书·艺文志二》乙部史录目录类的记载:《韦述传》言吴兢与韦述等参与四部书即《群书四录》的编录工作,可是《新唐书·艺文志二》乙部史录目录类于“《群书四录》二百卷”下之注文所列撰书人中无吴兢而有韦述,其故当在吴兢未自始至终参与该书的编著工作。

另外,谢先生说“父丧期间吴兢虽然编成全书,却不愿通过解除自己史职的张说上奏”,我认为是绕弯子的说法,不能同意。我坚持开元十年十月之前即吴兢丁父忧前《政要》就已成书且进呈于玄宗。因为依吴兢《上〈贞观政要〉表》,既然在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前就有“以《贞观政要》为目”的书稿,依《贞观政要·序》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后只是“体制大略,咸发成规”,则成书并不困难。因此,如从开元八年五月开始在旧稿及其“成规”基础上编书,到开元十年十月,有两年零五月的时间,最终编成七万余字的小书《政要》是不成问题的;就算吴兢是从开元九年九月癸亥前即张说为相前编辑此书,到十年十月,有一年多的时间,也可完成。从吴兢开元十四年上《请总成国史奏》要求皇帝命人给他安排楷书手之事看来,吴兢编辑《政要》既是身为宰相的源、张二人所安排,则其能得楷书手相助,是不难想象的。因此,不论吴兢是从八年五月开始编书,还是从九年九月或八年五月与九年九月之间的任何时间开始编书,到十年十月,共有二年多或一年多的时间,在既有旧稿及其“成规”为基础,又有宰相可提供便利的条件下,是完全足以最终编成此区区七万余字之书的。就算依据谢先生《成书之谜》的以下说法,一、二年时间编成《政要》也是没有问题的:

吴兢曾经参与了长安三年《唐书》的修撰,以后又一直兼领史职,而且还在私撰唐史。这一切,对于他编录《贞观政要》是非常有利的条件。书序所说“参详旧史”,即是参照他曾预修的《唐书》(说明一)。对照《旧唐书》中太宗君臣事迹与《贞观政要》的记述,立时便可发现,叙事如出一辙,文字成于一手(说明二)。以《贞观政要·任贤篇》所列房玄龄、杜如晦、魏徵、王珪、李靖、虞世南、李绩(当为“勣”)、马周8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8人传记贞观年间事迹对照,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说明三)。《贞观政要》仅是“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说明四)。但其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说明五)!这类实例,只要仔细对照,在两部书中比比皆是。既有现成的“旧史”可供参照、摘录,又身在史馆便于“缀集所闻”,加之本已有雏形,还有宰辅之命,成书并不困难,进呈玄宗是指日可待的。

说明一:谢先生说:“书序所说‘参详旧史’,即是参照他曾与修的《唐书》。”按:此说不全面,是臆说,因为吴兢可以参考的资料多,《唐书》只是其中之一。《玉海》卷49《艺文》“唐《贞观政要》”条:“《志》杂史:吴兢《贞观政要》十卷。《书目》:兢于《太宗实录》外,采太宗与群臣问对之语,以备劝戒,为《政要》,凡四十篇十卷……”此中的“《书目》”当指吴兢的《西斋书目》,或与《西斋书目》有关。果如此,其所言的可靠性极大,即《太宗实录》乃主要取材之书。既如此,怎能说吴兢只参考其与修的《唐书》呢?

说明二:谢先生说:“对照《旧唐书》中太宗君臣事迹与《贞观政要》的记述,立时便可发现,叙事如出一辙,文字成于一手。”按:“成于一手”之说,大可考究。因为吴兢预修之书乃多人著作,尽管有共同遵守的体例,其间的差别必然存在,因而不可能是“成于一手”。

说明三:谢先生说:“以《贞观政要·任贤篇》所列房玄龄、杜如晦、魏徵、王珪、李靖、虞世南、李、马周8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8人传记贞观年间事迹对照,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按:既然详略有别,文字就不可能“全同”,可见谢先生此表述尚欠周密。我比较了《政要·任贤篇》所载8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8人传记所载事迹,发现有为《旧唐书》所不载者,这不好说是“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而尤其值得注意者,我通考了《政要》其他篇目所载房玄龄事迹,发现不见于《旧唐书》的很是不少。因此,绝不能认为《政要》所记8人事迹来于《旧唐书》。此事我另有所考,此不赘。

说明四:谢先生说:“《贞观政要》仅是‘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按:从上文的说明已可知所谓“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并非是举《旧唐书》的“宏纲”,故谢先生所说“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于此处论述《政要》的实际情况没有意义。

说明五:谢先生说:“但其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按:此“其”显指《政要》和《旧唐书》。从上文的说明看出,所谓“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实际是错误的。此从上文的论述已可明白。

可见,谢先生的说法并不准确。

奇怪的是,谢先生既说吴兢编集成书并不困难,不知他何以要把《政要》成书时间推得很远——开元十七年?

可以肯定,吴兢编录《政要》可参照、摘录的书绝不止于《唐书》,早已成书且得称赞的《太宗政典》他不会不参考。实际上我们从吴兢之书名为《贞观政要》即可看出,其所以名“政要”,主要的应该就是为了有别于《太宗政典》的缘故。《太宗政典》有三十卷,篇幅不小,《政要》只是“撮其指要,举其宏纲”之书,当然简略,故名之为《政要》。

王应麟《玉海》所主张的《政要》“上于开元八、九年”的说法是比较接近实际的,吴枫先生认为王说“有根据”,也有道理。谢先生的说法,离实际未免太远了一点。谢先生的结论之所以离实际远,是因为他认为:“如果是开元八、九年成书,怎么可能在书《序》中提前写上(源乾曜、张嘉贞)二人的封爵呢?”但是,谢先生如果知道还可以把书《序》所称的“安阳公”、“河东公”中的“安阳”、“河东”理解为源、张二人的郡望,那么,又怎能轻易否定开元八、九年的成书说呢?可见,王应麟《玉海》所主张的《政要》“上于开元八、九年”说法虽不确切,但其正确性还是有一定的考虑余地的。我在前揭1992年发表的拙文《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与瞿林东先生商榷》中(详注释1)已证明《政要·序》所称的“安阳公”、“河东公”中的“安阳”、“河东”是源、张二人的郡望,惜谢先生未予留意。

三关于开元十七年进呈问题

谢先生之所以认为《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有三个原因:

(一)他虽认为《政要》“基本撰成”的时间下限在开元十三年,但其后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之事。

(二)他认为:“张说入相兼修国史后,二人志趣、人品等方面都不兼容。父丧期间吴兢虽然编成全书,却不愿通过解除自己史职的张说上奏。”又认为:“(吴兢)父丧期间完成《贞观政要》的编录……但在张说排斥异己的情况下,吴兢又怎么能够不通过这个宰相兼修国史就直接将书呈献给玄宗呢?只好暂时不拿出来。”

(三)他把《政要》进呈与《旧唐书·吴兢传》所载吴兢“出为荆州司马”和《新唐书·吴兢传》所载“坐书事不当,贬荆州司马”一事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第(一)点可称为“内容调整和修定”说,第(二)点可称为推迟进呈说,第(三)点可称为“书事不当被贬”说。现在我们对此三说分别加以讨论。

(一)关于内容调整和“修定”问题

谢先生说:“吴兢为太子左庶子,是开元十三年父丧起复之后的事。这恰恰说明,《贞观政要》成书时间在开元十三年以后……所以,父丧期间编录成书的可能性最大。起复后,又调整了卷第四的内容,然后伺机上奏。”我认为,“调整了卷第四的内容”一说乃依据不足的猜测。因为谢先生说玄宗之世有三个《政要》本子,一为正式进本,一为进本的底本,一为底本之前的稿本,又说蒋“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转相抄录,流向社会”,还说蒋有“整理”《政要》之事。那么,谢氏提到的《政要》写字台本“与其余诸本全异”的内容,能无蒋“抄录”时据“底本”或“稿本”增加的可能吗?理由是,所谓“底本”与“正式进本”内容有所不同,是完全可能的,而“稿本”甚至可能不止一个,其内容与“正式进本”有差别,更是情理所在。蒋整理《政要》时据“稿本”增加内容,自亦可能。明白此点,怎能说《政要》成书后要“调整”内容,“伺机上奏”呢?因此,谢先生所说的《政要》“编录成书”后的内容“调整”和“修定”都没有坚实的理据支持,不能成立。虽如此,谢先生关于蒋“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的说法还是有一定的考虑价值的:因为《新唐书·蒋传》言“外祖吴兢位史官,幼从外家学,得其书,博览强记”,其中“得其书”虽不能如谢氏所言是指“吴兢藏书归蒋所有”,因为《蒋传》载其“家藏书至万五千卷”,而据载吴兢藏书就有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八卷,若兢藏书归蒋所有,则之藏书当不会只有“万五千卷”。鄙意如此,乃是考虑到蒋家世之情况:《蒋传》言其祖环“开元中弘文馆学士。父将明,天宝末,辟河中府使。”可知蒋非孤贫特起者。易言之,之祖、父当有一定之藏书传于。加上本人当亦增加部分之书。若果得吴兢之藏书,则其藏书当不会只有“万五千卷”。故《蒋传》之“得其书”当理解为“得广读其书”或“得尽读其书”或“得其(兢)所著书”或“得其所著书及藏书中之部分书”。此几种意义中,无论以哪种意义为是,都可知蒋能“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是可能的。不过“转相抄录,流向社会”的未必就是蒋,因为《蒋传》未言其事,《传》之附传,言其子係“大和初,授昭应尉,直史馆。明年,拜右拾遗、史馆修撰……”,其子伸,“大中二年,以右补阙为史馆修撰……”,其子偕,“以父任,历右拾遗、史馆修撰……”,故“转相抄录,流向社会”之事,係、伸、偕三人皆可能为之,不必尽以之属于。当然此涉及宪宗读《政要》之事实一点,但此为宫中之本,与“流向社会”无关。故不再置言。

(二)关于推迟进呈问题

在讨论之前,得对谢先生所说的“张说入相兼修国史”和“宰相兼修国史”的说法进行说明。我认为,“入相兼修国史”“宰相兼修国史”并不是谢氏的笔误,因为他在另一处也说“张说入相兼修国史”。他这样说,可能有《旧唐书》卷九七《张说传》、卷九八《李元传》、《唐会要》卷六三《在外修史》和《新唐书》卷一三二《吴兢传》的记载为依据。《张说传》:“开元七年,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兼天兵军大使,摄御史大夫,兼修国史,仍赍史本随军修撰。”“拜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仍依旧修国史。”“明年(开元十五年),诏说致仕,仍令在家修史。”《李元传》:“及张说致仕,又令在家修史。”《唐会要》:“开元八(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诏:‘右羽林将军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燕国公张说,多识前志,学于旧史……可兼修国史……’”“(开元)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左丞相张说在家修史。”《吴兢传》:“张说罢宰相,在家修史。”但谢先生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兼修国史”并不是总史职的人,总史职者乃“监修国史”之人。开元九年张说入相,其时张嘉贞为中书令,源乾曜为侍中,都是所谓的“真宰相”,地位在张说之上。张说入相前,不可能没有“监修国史”之人,而此“监修国史”之人最有可能为张嘉贞,因为张嘉贞职位略高于源乾曜。开元九年九月张说入相后,当不会立即接替嘉贞而为“监修国史”之人。张说为“监修国史”之人当是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而接替中书令职之后。故上录史籍所载张说入相“兼修国史”不会是“监修国史”之误,至少在其反映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前的张说的实际情况,当如此。

我这样讨论张说到底是“兼修国史”还是“监修国史”及其到底有无“监修国史”之事,并不是刻意要纠缠于小问题,而是要明白就算张说排斥异己,那到底在什么时间可以行此排斥异己之事的问题,进而明白其如何影响吴兢向玄宗进呈《政要》的问题。张说停中书令之职在开元十四年四月,之后为“监修国史”之人有可能乃身任侍中的源乾曜。按理说,如果吴兢在此时要求回史馆,是可以达到目的的。但在玄宗已不喜欢吴兢的情况下,源乾曜是不敢轻易以吴兢复史职的。此可理解何以在开元十四年张说罢中书令后直到十七年吴兢不能复史职的原因。但此尚不能作为吴兢不能向玄宗进呈《政要》的理由,因为玄宗尚不至于小气到不能接受臣下颇具善意之一书之程度。故此亦可理解谢先生所说的《政要》推迟进呈玄宗的理由并不充分的道理。

现在我们可以顺着谢先生的逻辑思考问题:由于开元十四年四月张说罢相后,到开元十七年六月萧嵩任中书令,此三年零二月中都没有中书令之任命,只有源乾曜是“真宰相”,因为源是侍中。依谢先生的看法,既然《政要》在吴兢服父丧期间即开元十三年之前就“基本撰成”了,那么,吴兢既亟亟于希望玄宗学习“太宗故事”,会不尽快将书进呈于玄宗吗?何以要等到开元十七年呢?如果吴兢真要将书进呈于玄宗,由于吴兢的理由十分的正大堂皇,玄宗亦无拒绝的理由,因而就算源乾曜尽行和事老之所为,不给吴兢多少帮助,张说能阻挡《政要》的进呈吗?谢先生所说吴兢不愿通过张说将《政要》进呈于玄宗一点,其意思除了张说的有意阻挡之外,说到底,是说在吴兢还有一个面子问题。可是,谢先生考虑过没有: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乃正四品上阶的官,与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官品相同,地位甚高,他进呈《政要》一书于玄宗一定要以张说为门限吗?“(太子)左庶子之职,掌侍从,赞相礼仪,驳正启奏,监省封题……凡皇太子从大祀及朝会,出则版奏外办中严,入则解严焉。凡令书下于左春坊,则与中允、司仪郎等覆启以画诺,以覆下,以皇太子所画者留为按,更写令书,印署,注令诺,送詹事府。若皇太子监国,事在尚书者,如令书之法。”可见,太子左庶子有接近太子之可能,此乃不言而喻者。既如此,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后,如欲进呈《政要》于玄宗,如果自己有所不便,岂有不能得太子及其身边人的帮助之理?何况,吴兢自己进呈,一定就会有所不便?既如此,何必要将吴兢进呈《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

因此,我可以肯定地说,从开元九年九月张说入相到开元十七年六月源乾曜罢相此近八年的时间内,只要《政要》完成,是可以在任一时间将书进呈于玄宗的,因而不存在张说可以阻挡的问题,不存在《政要》成书而要推迟进呈的理由。此一则是因为吴兢地位本不低,可以自行进呈,二则吴兢可以得到源乾曜、太子及其身边人或大或小的帮助,三则因为张说实无阻挡的理由。如果是在开元十一年之前《政要》成书,则其进呈更是十分方便了。因为吴兢可以得到身为宰相的张嘉贞、源乾曜二人的大力帮助。根据这些理由,我不得不认为,谢先生一定要把《政要》的最终成书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有很大的猜测成分,是很难成立的。

(三)关于“书事不当被贬”问题

谢先生认为吴兢被贬的“书事不当”就是吴兢在《上〈贞观政要〉表》中说了“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唐玄宗的话。但我认为,此说不合情理,只是理据不足的猜测。我说“不合情理”、“理据不足”,是因为他把唐玄宗看得过于小气、过于不明事体了。我认为,就算唐玄宗很不喜欢吴兢在《表》文中说“耻”的话,他也不至于很快的贬黜吴兢,理由很简单:吴兢的话太正大堂皇了,体现的也是至诚之心,是希望唐玄宗及他的政府好。因此,无论玄宗觉得吴兢的话如何刺眼激耳,他也不会公开发作。可能的作用只能是刺激玄宗下决心做出大成绩,以便在群臣面前摆谱,至少是不会有人再说“耻”那样的话。因此,玄宗不会因此而贬黜吴兢。如果他要贬黜吴兢,那么他在公众舆论方面即是处于被动地位,会遭到普天下的臣民耻笑。退一步讲,就算谢先生所言吴兢上《表》令玄宗不喜欢的说法有道理,我想也不能把《政要》进呈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即吴兢“出为荆州司马”和“贬荆州司马”之年。因为如果是吴兢一进呈《政要》及上《表》文玄宗就将吴兢贬到外地,那就显得痕迹太露,完全没有政治技巧可言,因而绝非高居帝座且有相当统治经验的政治家所能为。因而,即使吴兢上《表》文激怒了唐玄宗,玄宗因而要把吴兢贬到外地,玄宗的做法必然是要等待一些时间,寻找机会,再将吴兢贬到外地。这样,吴兢被贬的时间只会在开元十七年之后,而不会在开元十七年。因此,无论我们怎样理解,把吴兢进呈《政要》和因进呈《政要》而上《表》文的时间与吴兢被贬的时间都定在开元十七年,在道理上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若顺着谢先生的思路,即吴兢被贬与进呈《政要》和上《表》文有关,再考虑到玄宗不可能不高明的政治技巧,那就只有把《政要》成书及进呈的时间从开元十七年往上提,才合情理。这一来,倒反是我关于《政要》成书时间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之间的说法得到支持了。因为,若理解为《政要》成书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之间,而吴兢进呈《政要》和上《表》文触怒了唐玄宗,那么,将吴兢之贬拖延到约七年之后即开元十七年,就是非常高明的做法,其表现就是很隐微。唐太宗的《帝范》说“术以隐微为妙,道以光大为功”,难道唐玄宗不知此理?因为,难道唐玄宗不能读到《帝范》!

另外,我们从《新唐书·吴兢传》的用字亦可考虑问题。《传》说“书事不当”,也显然与进呈《政要》及上《表》文无关。因为《政要》中的文字是不会有“书”得“当”“不当”的问题的,因为那全是“太宗之故事”,就算唐玄宗很不喜欢吴兢,也不至于在《政要》内容中找岔子,理由太简单:太宗乃玄宗的“圣祖”。如果是上《表》文刺伤了玄宗,那么,在《吴兢传》中当说是“奏事不当”或“言事不当”,而不应是“书事不当”。谢先生以《吴兢传》中有“书事不当”的记载作为理由并将其与开元十七年吴兢之贬联系起来,以此时间为《政要》最终成书进呈的时间,在情理上是难于说通的。

谢先生又说:“这时(指开元十七年),吴兢职为太子左庶子,上疏直谏是其分内之事,即使有所顶撞,也不应加罪。”这话本身是好的。这正好可以使我们反问:那么,谢先生何以要以吴兢上《表》为其被贬的理由呢?这也看出谢先生说法的理由是很不充分的。

谢先生有所误会,即他认为开元十七年,“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吴兢被“贬为荆州司马”的原因只能是其进呈了《政要》和上了表文。为了不曲解谢先生的意思,我们把他的原话引在下面:

对于吴兢其人,留在京城,实在嫌其不识时务,先前他不是请求为外任吗,干脆“出为荆州司马,制以史稿自随”,让他到下面继续改修他的国史吧!《旧唐书·吴兢传》中这样明确地写着,其时为“十七年”,只不过是没说在几月罢了。《新唐书·吴兢传》虽然未记时间,却加了一句,“坐书事不当,贬为荆州司马”(按《传》文无“为”字)。“书事不当”指什么?此时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而且,被贬之后,是许其“以史草自随”的,显然不会是其所修国史“书事不当”。这时吴兢职为太子左庶子,上疏直谏是其分内的事,即便有所顶撞,也不应加罪。那么,所“书”不当者还有什么?唯有《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却又要“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加以“书事不当”的罪名,实在不过分。

我说谢先生有误会,就因为实际上吴兢并未完全解史职。《旧唐书·吴兢传》说兢居史职“殆三十年”,此“三十年”的下限就是开元十七年。可见,吴兢虽然在父丧后以任太子左庶子而未有“兼修国史”之职,但他有因“诏”而“赴(史)馆撰录”之事,实际还是被认为“居史职”了,不然“殆三十年”的记载就无从理解。谢先生只考虑了吴兢任太子左庶子而未有“兼修国史”之职一端,而对《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之记载的含义有所忽略,故有所误会。

我说谢先生有误会,还因为根据《新唐书·吴兢传》的记载,吴兢“赴(史)馆撰录”,等于是在公开场合修史,因而以前的“私撰”实际变成“公修”了。既是“公修”,其撰述的内容很容易为人所知,是必然的。由于吴兢所撰者乃“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的当代历史,是所谓李唐“皇家一代之典”,乃“所书至重”的“帝载王言”,“记人君善恶,国政损益,一字褒贬,千载称之”,而吴兢又是本着“善恶必书”的原则从事著述,极易涉及种种忌讳,因而有被视为“书事不当”的内容,是难免的,以此遭贬,合于事理。所以,谢先生“……那么,所‘书’不当者还有什么?唯有《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却又要‘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加以‘书事不当’的罪名,实在不过分”的说法,在理由上是难于成立的。“书事不当”只有理解为是吴兢所修的国史《唐书》《唐春秋》“书事不当”才合情理。

这样就得说说谢先生的另一误会了。他说“此时(按为开元十七年)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按:《新唐书·吴兢传》载:“始,兢在长安、景龙间任史事,时武三思、张易之等监领,阿贵朋佞,酿泽浮辞,事多不实。兢不得志,私撰《唐书》、《唐春秋》,未就。至是,丐官笔札,冀得成书,诏兢就集贤院论次。时张说罢宰相,在家修史。大臣奏国史不容在外,诏兢等赴馆撰录……久之,坐书事不当,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萧嵩领国史,奏遣使者就兢取书,得六十五篇。”《唐会要》卷六三《在外修史》、《册府元龟》卷五五六《国史部·采撰二》载有吴兢“丐官笔札,冀得成书”的奏文及其始末之事,其奏文部分即《全唐文》卷二九八以《请总成国史奏》为题之文;据《唐会要》、《册府元龟》此奏文所上的时间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新唐书·吴兢传》、《册府元龟》所载者皆当来于《唐会要》,而《册府元龟》所载者又详于《新唐书·吴兢传》所载者。故欲知其全,当就《唐会要》、《册府元龟》之全文考之。《唐会要》全文曰:

(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太子左庶子吴兢上奏曰:“臣往者长安、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三思等立性邪佞,不循宪章,苟饰虚词,殊非直笔。臣愚以为,国史之作,在乎善恶必书,遂潜心积思,别撰《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用藏于私室。虽绵历二十余年,尚刊削未就。但微臣私门凶衅,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窃惟帝载王言,所书至重,倘有废绝,实深忧惧。于是弥纶旧纪,重加删缉。虽文则不工,而事皆从实。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即皇家一代之典,尽在于斯矣。既将撰成此书于私家,不敢不奏。又卷轴稍广,缮写甚难,特望给臣楷书手三数人,并纸墨等。至绝笔之日,当送上史馆。”于是敕兢就集贤院修成其书。俄又令就史馆。及兢迁荆州司马,其书未能就。兢所修草本,兢亦自将。上令中使往荆州取得五十余卷,其纪事略,不堪行用。

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左丞相张说在家修史。中书侍郎李元奏曰:“国史者,记人君善恶,国政损益,一字褒贬,千载称之。今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令国之大典,散在数所。且太宗别置史馆在于禁中,所以重其职而秘其事。望勒说等就史馆参详撰录,则典册旧章不坠矣。”从之。《册府元龟》全文曰:

吴兢为太子左庶子,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兢上奏曰:“臣往者长安、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纳(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三思等立性邪佞,不修宪章,苟饰虚词,殊非直笔。臣愚以为,国史之作,在乎善恶必书,遂心积思,别撰《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用藏于私室。虽绵历二十余年,尚刊削未就。但微臣私门凶衅,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窃惟帝载王言,所书至重,傥有废绝,实深忧惧。于是弥纶旧纪,重加删辑。虽文则不工,而事皆从实。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即皇家一代之典,尽在于斯矣。既撰将(将撰)成此书于私家,不敢不奏。又卷轴稍广,缮写甚难,特望给臣楷书手三数人,并纸墨等。至绝笔之日,当送上史馆。”于是敕就集贤院修成其书。俄又令就史馆。及兢迁荆州司马,其书竟未能就。所修草本兢亦自将,帝令中使往荆州取得五十余卷。其记事略,不堪行用。

吴兢奏文说到他私撰国史即《唐书》、《唐春秋》事。无论兢到“集贤院论次”,还是“赴(史)馆撰录”,如上文所说,都不能再说是“私撰”,而应说是“公修”了。谢先生言兢“在史馆私撰国史”,只是特就其所撰之书非公家安排一点而言,方有意义。而非言其未在公开场合修史。

谢先生的“国史”“尚未上奏”之说主要就是依据《旧唐书·吴兢传》“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草自随”、《新唐书·吴兢传》“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和《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而言的。可是要注意,所谓“国史”是指《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唐会要》《册府元龟》所说的“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是指全部未“就”呢?还是有部分已“就”呢?我觉得,所谓“未能就”当是两个意思都有,即二书中有一书“未能就”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此乃从总体而言;但从总体而言的“未能就”未必不包括其“部分已就”。所以,我怀疑,很有可能是三十卷的《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以前已经完成上奏,因为此书篇幅小于《唐书》,当易于完成。不然其奏文中何以要说“将撰成此书于私家”?“此书”是指《唐书》《唐春秋》二书;既说二书“将撰成”,至少当是其中的一书已近完成,故要请求给予楷书手及纸墨等。从开元十四年七月到开元十七年七月有三年时间,在此三年中,《唐书》《唐春秋》二书中完全可能有一书已完成。兢贬后萧嵩等从荆州取回的六十五卷(或五十余卷)的书稿完全有可能只是原定九十八卷的《唐书》之稿。因此,《唐会要》《册府元龟》虽说“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但并不意味三十卷的《唐春秋》也一定“未就”。

《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乙部史录正史类有“《唐书》一百卷”,春秋类有“吴兢《唐春秋》三十卷”;前者从上下文看,显是属之于吴兢的,而非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此一百卷之书可能与九十八卷的《唐书》有关。其所以作一百卷而与吴兢自言之九十八卷有别者,或因目录有二卷的缘故。值得注意者,《旧唐书·吴兢传》言兢有“八十余卷”的《唐史》,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有此“八十余卷”之书。考吴兢之所以为此书,盖以原定九十八卷的《唐书》未成而书稿被人取走,心有不甘,乃在旧稿的基础上完成之;但由于开元十七年后兢久处外地,资料条件不好,对著书有大影响,晚年虽居京城,但已是风烛残年,难以为功,故最终只成八十余卷之书。吴兢卒后其后人乃补足而成一百卷之书。《旧唐书·吴兢传》虽载有八十余卷之书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其原因当在于此。也就是说,《新唐书·艺文志》乃是有确切的依据者。

这样,读者可能有疑问:就算吴兢后人有补作之事,终成一百卷之书,由于八十余卷之《唐史》本是进奏于朝廷的,则此八十余卷之书当未被毁,故与一百卷之书有别。以此而言,《新唐书·艺文志》当既载一百卷之书,又当载八十余卷之书。今既只载一百卷之书,似当理解为《新唐书·艺文志》的记载的依据并非很确切。我认为,这样的考虑有可嘉者。但以吴兢八十余卷之书未毁,缺乏史料依据。《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上》云“禄山之乱,两都覆没,乾元旧籍,亡散殆尽”,《新唐书》卷五七《艺文志一》云“安禄山之乱,尺简不藏”,如此看来,吴兢进奏朝廷的《唐史》大抵已毁于乱事之中。吴兢后人补作,殆据进本的底本而为者。其所以要补作,盖欲成兢之志,且有底本,不补作而可称之书,亦有可惜者。

这一来,我们是可以考虑开元十七年吴兢贬荆州司马前三十卷的《唐春秋》可能已成书进奏朝廷的了。不然,我们就得考虑吴兢晚年或卒后,当有《唐春秋》进奏朝廷的。因为既有经营多年的书稿,岂有不最终完成之理?两《唐书·吴兢传》既不载吴兢晚年或卒后有《唐春秋》进奏朝廷之事,就可使我们考虑《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前本已成书进奏的事实。不然,等于是开元十七年后的《吴兢传》文只有《唐书》的影子。故十七年后的《传》文看不到《唐春秋》存在一点恰可使我们大胆推测《唐春秋》于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前已成书上奏的可能。

总而言之,从上录《唐会要》、《册府元龟》及《新唐书·吴兢传》的材料看,吴兢原定的九十八卷的《唐书》在其“贬荆州司马”前是没有完成,故许“以史草自随”的“史草”当即此九十八卷的《唐书》的“史草”,从而朝廷派人从荆州取回的六十五卷(或五十余卷)的书稿亦即吴兢原定九十八卷的《唐书》的部分之稿。此“六十五卷(或五十余卷)的书稿”当是已完成或近完成者。而《旧唐书·吴兢传》所言兢卒后有八十余卷、“事多纰缪,不逮于壮年”的《唐史》,当是原定九十八卷的《唐书》的最后完成者。兢卒后,其外孙蒋有可能在吴兢书稿基础上有所补缀,《新唐书·艺文志》所载一百卷的《唐书》或即蒋补缀完成者。如果我的以上说法有理,那么,似可认为吴兢被贬的“书事不当”的罪名的依据是完全可以从可能已经成书的《唐春秋》中寻找的。即使吴兢《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前亦未能成书,“书事不当”的罪名也可以从《唐书》《唐春秋》二书中或其中一书中寻找的,原因是吴兢乃在公开场合修史,其内容极易为人所知。因此,关于“书事不当”问题,我现在还是比较同意瞿林东先生的看法。瞿先生说:“‘坐书事不当’究竟指什么呢?我们已无从了解。从吴兢一贯的史笔来看,很可能是因为直书不讳,触犯了唐玄宗或其他权贵。”惜瞿先生言之不够肯定,原因或在于他对吴兢由“私撰”国史而“公修”国史等问题注意不够。自然更惜谢先生对吴兢所得“书事不当”的罪名与吴兢之国史有关一点完全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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