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由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处在社会最底层,受剥削最严重,受压迫最深。无产阶级要解放全人类,实现自己的最终目标,就必须在全世界彻底铲除任何形式的压迫剥削。因为民族压迫使被压迫民族的人民,首先是工人阶级,遭受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因此,马列主义主张一切民族在国际和国内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反对任何民族压迫,既反对异民族对本民族的压迫,也反对本民族去压迫别的民族。只有援助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阶级摆脱压迫,求得解放,赢得自主权,只有消灭了一切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有无产阶级的自身解放。
其次,马克思主义认为,各民族都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对人类历史文化的发展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而各民族都应该一律平等,都应该有自主权,根本不存在民族优劣之别。
第三,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平等,是根据民族问题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提出来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大工业的日益发展,世界市场的建立和不断扩大,交通的不断发展,必然驱使各民族越来越接近,这是一种进步的趋向。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的贪婪性、掠夺性,又必然加剧民族矛盾,产生彼此间敌对和仇视的倾向。马克思列宁主义从社会发展、各民族的接近,以及无产阶级战胜资本主义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首先是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允许在这方面有任何特权”,“其次是坚持国际主义原则,毫不妥协地反对用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思想——哪怕是最精致的——毒害无产阶级”。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消除民族隔阂,加强信任,团结起来,战胜资本主义。
四、毛泽东的民族平等思想
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中国各族人民爱戴的伟大领袖。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民族平等的论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毛泽东民族观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的方针和政策。
(一)毛泽东民族平等思想的形成
毛泽东民族平等思想是马列主义民族平等思想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体现在毛泽东的著作和讲话中,体现在中共中央的文件和政策中,同时还体现在其他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著作中。毛泽东的民族平等思想,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形成、成熟和继续发展的过程。
早在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强调要“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蒙古问题决议案》提出,竭力使蒙、汉两族人民联合起来,反对共同敌人。在斗争中不应淹没蒙古人民的利益,并应注意蒙古人民的风俗习惯、语言及其特点等。1926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在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方针:一方面争取团结西北地区蒙、回民族参加全国反军阀、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另一方面要尊重蒙、回民族的利益。同年12月,在毛泽东领导下召开的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解放苗瑶决议案》指出:解放弱小民族是革命农民运动的“志旨”;解放苗瑶,使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援助苗瑶解除土司酋长的残酷压迫。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建立了代表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新军阀统治,对各民族实行法西斯专政,压迫剥削无所不至。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经验,根据当时的革命形势,明确规定:“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一次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则。同时指出,中华苏维埃政权当前任务就是“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大会还通过了一项《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庄严宣布,“中国工农与劳苦群众,反对一切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而主张他们的彻底解放”,“绝对地无条件地承认这些少数民族自决权”。1934年,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进一步指出: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民族的压迫。这里他再次重申了党的民族平等团结原则。1934年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和《关于我军沿途注意与苗民关系加强纪律检查的指示》中提出,“实行民族平等”,“反对一切汉族的压迫与剥削”,对于少数民族原有的统治方式,不予干涉,“对于他们的……思想习惯以及宗教仪式,应该表示尊重”,“联合起来协力同心为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而斗争”。1935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发表了《对内蒙古人民的宣言》指出:“凡在内蒙古区域的汉、回、藏、满等民族,应根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发展民主主义,使这些民族与蒙古民族受同等待遇,并有应用自己的言语文字及信仰与居住等的自由。”这个宣言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尊重少数民族,反对大汉族主义,坚持民族平等自治的精神。
1937年中国进入了全民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有了崭新的内容。1938年9N,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做的《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关于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和政策是:“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1940年,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先后发表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提出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允许蒙、回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在当地各级政府中应有适当数目的蒙、回族代表参加;尊重蒙、回族人民信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保护清真寺、喇嘛寺,反对任何侮蔑蒙、回民族的言论与行动;……蒙、回民族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改善民族关系,肃清大汉族主义压迫政策;回、蒙与汉、藏各族在平等原则之下共同联合抗日。1940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抗战胜利后,毛泽东指出在民族问题上的任务是联合国内各少数民族为反对帝国主义和人民公敌,实现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的各个时期,以民族平等为基础,制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对于团结各民族人民,促进民族地区革命形势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艰苦斗争,终于在1949年取得了人民革命的胜利,赢得了民族独立,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了独立、自主、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中国各民族进人了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繁荣发展的新时代。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用法律形式确定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共同纲领》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第五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党和国家为了贯彻民族平等的根本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和措施。为了确认新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家庭中的各民族成员,从1950年起,中央和地方的民族事务机构,就组织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对各地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科学的识别。在识别中,并未按照各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去划分不同等次,而是从中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的条件,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一律承认为一个民族,同样享有民族平等权利。1951年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指出: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1952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确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这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举。在以后历届人民代表大会所颁布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1953年,汉族党员、干部和人民中普遍存在大汉族主义思想,成为正确贯彻民族政策的严重障碍,因此,毛泽东起草了一份《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指示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随后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明确提出了关于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在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完成以后,在合作化运动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有些领导机关,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又有所抬头。因此,中共中央在1956年4月又一次发出《关于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党委对当地的工作必须继续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看到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向前发展和进行改革的有利条件,-也还要看到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的不同情况。我们的改革计划的政策措施等等都应该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照顾到民族特点……不依靠少数民族自己的力量,不尊重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采取由汉族干部包办代替、强迫命令和搬套汉族地区经验的作法是有害的。这样只能激起当地民族的反感,增加民族间的隔阂,不可能对工作有什么实际的好处。”应该指出,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现在仍然是影响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不能贯彻执行的主要危险,因为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对于团结国内各少数民族,帮助他们进行社会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是有害的。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在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中,提出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和有别于汉族地区的改革步骤与方式,实事求是稳妥地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使许多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跨越一个或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是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
(二)毛泽东民族平等思想概括
综合上述,毛泽东的民族平等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要求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认为我国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毛泽东的民族平等思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强调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平等,“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强调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如指出“凡在内蒙古区域的汉、回、藏、满等民族,应根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发展民主主义,使这些民族与蒙古民族受同等待遇”。
2.要求各民族要具有广泛的平等权利。毛泽东强调要“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还应该“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总之,强调各民族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应具有广泛的平等权利。
3.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途径上,毛泽东从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在革命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从主张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权到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各民族心愿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