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填写税务登记表。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