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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系统研究

曹之虎

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说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他的其他理论一样,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系统地研究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不但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学界对所有制范畴的认识的分歧,而且有助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正确把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实践。

一、把所有制归结为经济关系——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意志意识形态》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有它的必然性。青年时期的马克思从当时的政治斗争中看到物质利益的重要意义,发现了私有制与国家理性和法的矛盾,这是马克思研究所有制的开始,也是他研究政洽经济学的动因。

1842年,马克思任《莱茵报》编辑时,从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中,看到了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成了左右国家机构的灵魂,感到不能用权利和意志来解释社会,在法和意志的背后有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在起着作用,开始以唯物主义世界观来观察社会。同年5月,马克思来到克罗茨纳赫,用五个月的时间研究了西欧封建社会末期以来所有制和政治法律的历史,发现各国的政治法律旨依赖所有制的发展而变化,各个等级的政治态度都决定于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重要著作中,他首次提出了私有财产是国家和法的基础的论断。他认为,从历史事实看,是独立的私有财产(土地占有关系)决定了私法(长子继承制),尔后,它们共同成为公法(政治国家)的基础。所以,如果说私有财产在政治国家从而在市民社会中具有独立的意义,就是田为它是“国家制度的支柱”,“是国家制度的基础的基础”①。

马克思说的私有财产,有较广泛内容:第一,他是在地产这一特殊形式上认识财产关系的;第二,这种私有财产是一种决定人意志的客观存在;第三,它是一个普遍的范畴和联系。这表明此时的马克思,还末能从社会关系中抽象出生产关系,对所有制关系的理解还未能完全摆脱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束缚。但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促使他更加强烈地探索:绝定国家和法的私有财产的起源和本质是什么?接着,他在钻研英法经济学家的著作后,写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用异化理论揭示了私有制的起源和本质。

在《手稿》中,马克思首先指出:“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但是,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②因此,必须弄清楚私有制,弄清私有财产和货币制度之间的本质联系。他认为,劳动异化包括劳动产品异化、劳动活动异化和人类本质异化这样几重关系。从最初的异化看,劳动产品的异化表现为劳动产品为他人所占有,因而成为支配自己的力量。从三个异化的结果看,其本质是人同人相异化。因此,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私有财产的关系是劳动、资本以及二者的关系”③。

马克思用异化劳动说明私有财产,把它归给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这比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观点,是前进了一大步。但是,用异化概念解释私有制,毕竟带有较为浓厚的思辨色彩。年,马克和恩格斯在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奠定了唯物史观的基础,并以此论证私有制的起源和发屐,揭示了所有制作为经济关系的本质。

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所有制和分工联系起来,说明私有制的真正起源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所有制形式的发展也就是分工的不同阶段。他们指出,人类历史一开始就存在着双重关系,即“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④。它们的状况由生产力总和决定。从当时的情况看,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未建立成熟的生产力的概念。他们实际上把分工直接等同于生产力,认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⑤。分工引起不同劳动方式的分离,也引起人们交往的变化。“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⑥所以,从分工和私有制的关系说,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它们“讲的是同一件事情”,分工是“就活动而言”,所有制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⑦。“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对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⑧把分工和所有制相互作用的辩证法作为出发点,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具体分析了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这就是;仅限于家庭自然分工的部落所有制;分工比较发达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分工更加扩大的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最后,分工和商业十分发达的资产阶级所有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生产力来考察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说明它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固定不变的概念,这就使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从此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他们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概述,是对各社会经济形态的初步描绘。用个人与劳动工具、材料和产品分配的关系决定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所有制的内涵,是马克思40年代关于所有制问题的研究所达到的最高成果。此后关于所有制概念的深入研究,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区分了所有制的经济形态和法律形态。他们指出:“从私有财产的经验存在以及私有财产同个人的生产力的联系方面来考察”,“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所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即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它“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⑨。这是财产关系的本质,也就是它的现实形态或经济形态。但是,由于“直到现在存在着的个人的生产关系也必须表现为法律的和政治的关系”⑩,由于“国家是数以百计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为保护这种利益,要建立一整套规章,现实的所有制形态便具有了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种法权形式,表现为人的意志关系。所以,马克思强调,作为上层建筑的所有权是以现实的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形式的所有权若没有“明确的经济界限”,不能取得一定的收益,就毫无意义;若没有一定的经济实现形式与其相适应,就只能是一种法律幻想。

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研究所有制的早期,由于把财产同生产力联系起来,已经认清了所有制现实形态是经济关系的本质。马克思后来指出:“政洽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进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进来”,是对上述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和概括。

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说明生产工具与所有制形式的关系的时侯,第一次表达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条件的思想。他们指出:“以生产工具为出发点”,“表明了在工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必然会产生私有制”。因而,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的条件,就“可以归结为两点:积累起来的劳动,或者说私有制,以及现实的劳动。如果二者缺一,交往就会停止”。这里说的“积累起来的劳动”实际是指生产资料形式上的资本,这里说的“交往”则指一定的生产关系。在他们看来,“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因而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私有者之间的劈分,从面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形式”。这种分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为“生产工具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实现“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和交往的关系的基础”(重点号为引者加的),建立共产主义。可以看到,这里说的交往的条件,“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交往的关系的基碰”,都是指以生产工具为主要标志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其内涵是劳动条件的分配所形成的关系。由于它是交往的条件,从而决定一切交往形式。那种认为马克思40年代把所有制与交往形式和社会经济形态完全等同的说法未必正确。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当时还不可能把这些关系区分和表述的十分清楚,也是事实。

二、从主客体方面考察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含义——从《哲学的贫困》到《共产党宣言》

40年代中、后期,马克思关于所有制思想的重大发展是在奠定唯物史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考察所有制的方法和从主客体区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含义。这些观点主要见诸于《哲学的贫困》和《井产党宣言》等著作中。

1846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普鲁东出版了《哲学的贫困》一书,企图解决资产阶级所有权问题。马克思浏览了这本书后,给布鲁塞尔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驻巴黎的通讯员安年科夫写了一封很长的信,初步谈了他对这本书的看法。随后,他用四个月的时间写出《哲学的贫困》,以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面批判了普鲁东的错误,一面阐明了他对政治经济学和所有制问题的一些重要观点。

在《贫困的哲学》里,普鲁东玩弄黑格尔的矛盾法则,把历史分成分工、机器、竞争和垄断、使用等七个时期或范畴。这些范畴一个否定一个,所有制是最后一个范畴,形成矛盾的合题。因此,普鲁东笔下的所有制实际具有二重规定: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与其他范畴毫不相干的独立存在;作为矛盾的合题,它又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总和即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同义语。针对普鲁东的错误,马克思指出:“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它们互相依存和制约,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个统一的整体是普鲁东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总和,同时,又只有在这个统一体的普遍联系中才能说明作为独立范畴的所有制关系。比如从所有制范畴和其他范畴的联系看,所有制是分工的一定规则的“物质条件”。资本家占有机器并运用机器才形成才形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至于竞争和垄断,它们的前提是私有制。要消灭竞争和垄断,就要改变现有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即消灭私有制。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任何范畴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它们在同一个社会机体里同时存在,考察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不靠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来说明”。如果把所有制作为一特定社会形态的标志,那么,“分工和普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和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之外,资产阶级所有制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

普鲁东缺乏历史观点,把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土地所有权形式混为一谈。认为所有权的起源根源于“心理上和道德上的考虑”,其本质和使命是“一种可分配的公平工具”。针对普鲁东的错误,马克思指出,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都是暂时的和历史的形式,作为一种经济关系的所有制形式也是如此。它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发生、发展并通过一定社会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奴隶所有制和封建所有制就“是在一系列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对于土地所有权,它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下更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鲁东企图在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上说明一般所有制进而说明资本主义所有制是荒谬的。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所有权是一种以主体为特征的所有权。就其表现的关系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其包含的形式说,也非土地所有权一种。理论上再现这些所有权形式的过程,就是描述整个生产关系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给资产阶级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不少同志把马克思关于所有制是生产关系总和这个提法看作是所有制的不变定义,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哲学的贫困》这本著作虽然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它并不是标志马克思经济学说的成熟的代表作。恩格斯就曾指出,马克思在那时“还没有完成他的经济学批判工作”,某些观点在该书中只是“处于萌芽状态的东西”。其次,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虽然已经提出生产关系概念,但还未严格区分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交往形式,更没有对生产关系的具体内容作出严格规定。如他把交往形式(commence)和社会关系混用,其中包括各种特权、全部规则等。再次,从1847年以后,马克思已很少再在生产关系总和的意义上使用所有制概念。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说:“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连同它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和交换关系,连同它的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曾经造成了巨大的生产力,要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暴力的干涉”。“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因此,不能再把“一般所有制”理解成一般的生产关系总和。

考察马克思在这一时期提出资产阶级所有制,一般所有制,生产资料、交换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权)等,可以看出,马克思已提出了从主体和客体划分所有制的方法。

所谓从主体划分所有制,就是从一定的阶级、集团、个人来划分所有制。如资产阶级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小生产个人所有制。由于所有制主体一般都是当时阶级关系或生产关系中的主导者,所以它表明一定所有制性质,从而区别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生产关系。在《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不过是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代表一定阶级的所有制主体的变化,就是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也就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变化。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出版后不久曾说,资产阶级私有制是生产关系总和是因为“所有这些资产阶级生产关系都是阶级关系”,“而阶级间的关系的变化就是历史的变化,是整个社会活动的产物”。可见,马克思当时所说的所有制是是生产关系总和,实际就是从所有制主体的角度来区分不同生产关系的。

从客体划分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土地、生产工具)、交换资料(交通运输工具等)、劳动产品等为对象划分所有制。这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交换资料所有制,劳动产品所有制,以及有些同志提出的以劳动力为客体对象的劳动力所有制。任何社会的生产都要发生对自然客体的占有。因此,仅从对客体的占有来划分所有制不能反映特定历史阶段所有制的性质,更不能表示生产关系的总和。恩格斯说过:“如果我们只限于谈大面积的地产的经营,那末,问题就在于:这个地产是属于谁的呢?”马克思也说:“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的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这就是说,以客体划分的所有制,只有在一定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下,才能表明自身的性质。但不能说以客体划分的所有制形式是毫无意义的。所有制客体对象不同,反映或表示的生产关系也有别。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条体下,“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是以两种本质上不同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占有别人劳动的权利。”从客体划分的所有制形式产生于生产总过程的不同领域,对生产各领域具有不同作用,没有这种划分,就无法理解再生产各领域的联系以及相应产生的诸方面关系。

从主体和客体区分所有制,这是马克思四十年代运用历史唯物论研究所有制的重大成就。他在后来曾总结这一思想,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是生产的一切时代的共同规定,但不能只看到其共同规定而忘记本质差别。从主客体划分所有制,既说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联系和区别,又反映了这些关系的历史性质,这就为建立完整的所有制理论奠定了基础。

三、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雇佣劳动与资本》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50年代是他们经济思想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是理论的萌芽或形成时期,之后是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时期。马克思在这个时期对所有制的阐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从理论的发展看,首先解决的是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问题。

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马克思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完成的。他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人们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劳动的条件和方式,就是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

生产关系包括哪些内容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认为,社会生产总过程分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领域。每个领域都形成相应的社会生产关系,即狭义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它们构戎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这四个环节互相依存和制约,存在着既有区别又相联系的二重性。这些关系的总和就构成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

生产总过程的四个环节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具体关系的双重表现是:消费领域和消费关系包括生产的消费和生活的消费。分配领域和分配关系体现生产条件的分配和消费品的分配。其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与生产的关系被马克思归结为生产的实际的前提和条件。我体会这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交换领域和交换关系的双重表现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和流通过程中的交换。狭义的生产领域和生产关系,就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的消费、分配、交换所形戌的关系。

因此,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每个领域中,都存在着以客体划分的所有制关系。它们分别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产品所有制。在这些所有制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生产领域的关系群,这些关系群组成生产过程诸关系的系列,这些系列最后组成广义生产关系总体系。这就是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设想的:简单的范畴关系的辩证运动产生群,从群的辩证运动中又产生整个体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不等于全部所有制,又不同于生产关系总和。它在生产关系中有何作用呢?综观马克思50年代的经济学著作,可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

第一,从生产关系的群和系列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切关系产生与形成的条件和前提。马克思认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它本身“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由于社会生产总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分配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同此,作为生产的条件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生产,从而也决定了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比如,从消费品分配看,“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从消费关系看,“不仅消费的对象,而且消费的方式,不仅在客体方面,而且在主体方面,都是生产所生产的”。“私人交换以私人生产为前提。”

第二,从生产关系的总体上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分析过,大资产阶级是一切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独占者,无产阶级是“完全没有财产的阶级”。马克思在《资本论》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指出“什么事情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因为土地,资本和劳动相互分离和不同占有,使他们各自成为“单纯劳动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阶级的划分,阶级关系决定了社会结构,在这个意义上,一定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生产关系的物质内容。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生产的前提,是人们分配、交换、消费取得成果使利益最终实现的杀体,因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最根本的关系,它决定了整个利益关系,也决定了生产关系的物质内容。

第三,从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根本变革的基本因素和内容。马克思认为,“生产者相互发生的社会关系与生产的条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这样,生产资料技术条件的发展,必然影响其社会条件即所有制关系的变化,所有制的变化就使整个生产关系随之发生变动。比如,在古代的日耳曼民族,罗马各省服从它们传统的农奴生产,是“因为那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金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原始社会未期生产关系的全部变革,是由于出现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为商品。

生产关系的变化不仅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引起,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也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指出,一部世界史就是所有制关系变更的历史。因为“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权之后”,总是力图“使全社会都服从于那保障它们的占有方式的条件”。所以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就是说,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变革生产关系的根本内容。从这个理论出友,马克思和恩格斯号召无产阶级把所有制问题“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无产者只有消灭自己现有的占有方式”,“才能获得社会的生产力”。

因此,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并非失当。

四、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体系——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到《资本论》

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有它自己特殊的规定和内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等著作中集中阐述了这一思想。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所有制形式》这一章中,马克思对财产概念作了多次规定。他指出:“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已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在一定的生产方式本身中具有活生生的现实性”,即“既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界的一定的实际关系”。可见,马克思这里的财产概念,并非象有些同志理解的那样,是一种法律慨念,而是指人们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马克思的分析表明,主体人通过生产条件而形成的生产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里表现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这就是所有制形式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

所谓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外部关系,就是所有者主体与非所有者主体之间形成的所有者主体占有生产资料而排斥非所有者主体并得到社会承认的关系。它在不同社会条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认为,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的关系,一开始就存在于部落所有制。“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如果我们立即来考察定居的民族)——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这种情况随生产力发展也必然影响公社内部。“凡是公社成员作为私有者已经同作为城市公社以及作为城市领土所有者的自身分开的地方,那里也就出现了单个的人可能丧失自已的财产的条件。”可见,这种所有者排斥非所有者的关系,既是公社解体的原团,也是公社解体的标志和形式。从小生产私有者看,各私有者都占有自己的生产条件,独立劳动,自我实现,这似乎是生产者个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马克思指出,他们存在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不排斥别人,自己就不能成为所有者。小生产只有在这种对立关系中并在社会承认的前提下才是现实的。从反映剥削关系的私有制形式看,所有者主体对非所有者主体的关系表现为激烈的阶级对抗,即奴隶主与奴隶,封建主与农奴,资本家与工人的阶级对抗。

所谓所有制内部关系,它是帮所有制主体对生产资料的不同职能作用而产生的一定所有制形式中单纯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及其相互关系。占有、支配和使用一般被称作经营方式,这些关系在法律上的表观就是单纯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为“四权”关系)。后三权又被称为经营管理权。

马克思在分析所有者主体对非所有者主体的关系时,总是把“四权”看作一个整体同非所有者相对立。当马克思说明一定所有制形式下所有制主体之间相互兴系时,又常常用“四权”的划分来加以说明。在马克思看来,使用不能相对于所有而独立,因为使用以实际占有为前提。支配,指主体对客体的具体处置、管理和使用。支配这既可直接使用物,也可委之他人使用物,从而与单纯使用权区分开来。一般情况下,支配不过体现了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意志,因此马克思经常把支配和使用喝在一起使用,以表明所有权或占有权关系的实现。占有在所有制内部结构中,是较之支配和使用更高一层的范畴。它是指一定时间内,主体对物的直接掌握和控制。占有者可以同时成为支配者和使用者。马克思分析,历史上没有所有权的时候,占有是作为事实存在的,它在比较高级的社会中才表现为一个发达组织的法的范畴,成为主体的法的关系,具有更大的独立性。正是在上述意义上,马克思称那种集占有、支配和使用为一体的职能权利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并可以单纯所有相分离而独立。

从逻辑上分析,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既是所有制主体对生产条件的不同作用,因而这些不同作用和使这些作用固定下来的职能是可以分离的。

按照“四权”独立和分离的依据,马克思以所有制主体为出发点,考察了所有制内部结构“四权”统一或分离的不同组合,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表现出不同方式和特征。

(一)所有者和经营者(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是同一所有制主体。其典型形式是小生产方式。其特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他作为分散的个人与社会发生关系。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这种方式独立发展的基础,占有是他的生产的条件之一,自己的劳动就是对生产资料实际的占有过程、支配过程和使用过程。对产品的完全所有权是它的经济实现形式。如在小块土地所有制下,“不支付任何租金;……地租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单独的形式。”

(二)所有者和经营者(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是彼此对立的、不同的所有制主体。这种分离模式存在于一切私有制社会中。它的特点是:经营者相对所有者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如在封建领主经济下,土地所有者是领主,农奴作为“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但生产者仍能独立地进行经营活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这种占有关系的发展,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经营者不再是农奴而是农业资本家了。而且,这种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更加彻底。

对于资本的经营者来说,他始终把自已看作是与所有者“享有不同合法权的人”。利润表现为他支配和使用资本的产物,因此,他必然要求从总利润中分得企业之收入。正因为这样,有无确定的经济实现形式,成为判断所有制内部结构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分离的重要标志。

(三)所有者和经营者(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是同一所有制主体的不同部分。这是公有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形式。马克思关于原始共同体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这种占有方式的钥匙。在原始社会里,人类最初是对自然条件的占有。随生产力从而萌芽的商品关系的发展,当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土地,当作个人使用的财产来对待时,必须“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即“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已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又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在各种共同体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中,存在许多小共同体,“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条件(土地)的基本支配权是属于总和统一体的所有者,只有“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至于剩余产品,则“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当然,即使如此,突际占有土地的小共同体仍是相对独立的。“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势动”。此时的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已或多或少带有私有体的性质,随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国家的出现,家庭作为实际经营者便成为互相对立的私有者。

综上所述可知,所有制内部关系表明所有制主体在占有生产资料职能方面的差别,反映了一定所有制形式下在生产资料上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具体特征和不同层次。所有制外部关系把“四权”看作整体,反映所有者主体与非所有者主体的阶级关系,从而规定了一定所有制的性质,把历史上各种所有制形式区别开来。所有制内外关系相互依存和补充,表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生产中人们对生产资料的不同作用而产生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的辩证统一。它概括了生产资料分配关系的基本内容。

近年来有些同志把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内容等同起来,这未必正确。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集中谈到生产要素结合方式的地方大约有四处。它们都表明: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以什么存在方式(如是以资本大存在方式还是同作为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方式)处于生产过程中,从而使劳动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形式(如奴隶劳动、农奴劳功、雇佣劳动)。它与所有制内容并不完全等同。如对于雇佣劳动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当前考察的场合,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的分离,是既定的出发点,并且我们已经看到,二者在资本家手中是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超来的——就是作为他的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结合起来的。”显然,这里的“既定出发点”和“在什么条件下”是指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占有制,而不是结合方式本身。

五、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前提和基础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所有制理论在《资本论》中的运用

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在《资本论》里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运用。

在第1卷,马克思运用所有制理论,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和基础。在第一篇,马克思指出面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前提是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他举鲁滨逊、中世纪自给自足家庭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为例,说明在不存在私入占有生产资料的地方,即使有细致的分工,也不存在交换,产品不表现为商品。强调了商品交换的前提是各自对产品的所有权。在研究一般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渡,货币转化为资本时,指出关键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完全分离。马克思说:“资本关系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劳动者同土地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的生产的基本条件。”“正是非劳动者对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使劳动者变成雇佣工人,使非劳动者变成资本家。”从而使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产品也是资本家的所有物。在研究再生产过程时,马克思指出,出于“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所以,只要不改变资本家占有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本身的进行中就会再生产出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分离,并进一步导致一端是财富的积累,另一端是贫困的积累。

在第2卷,马克思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流通过程的前提和基础。首先,马克思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力成为商品为条件,说明不同的资本形态的循环周转表现了资本主义流通的特征。资本循环公式的第一阶段中,“G—A一般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因为它表现货币能够购买劳动力的一种职能。“货币能以这样的形式支出,只是因为劳动力处在和它的生产资料(包括作为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资料的生活资料)分离状态中”。“问题的实质,在这里作为行为的基础的,是分配。”“是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其中物的因隶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因此,成为资本流通的标志,决定了资本循环的本质特征。研究资本周转的主要前提是划分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斯密是用是否更换所有者来区分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马克思批判了斯密的错误,把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既定前提,把形成周转的人和物的要素放在特定条件下,区分了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关系也决定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指出,再生产过程的两个阶段以资本在流通过程中的转化为条件,先导行为是流通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的基础上的”。因此,它使一般社会再生产表现出资本主义的特征。

第3卷,马克思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分配过程和资本生产总过程的前提和基础,在资本其体形式中,除了产业资本,还有商业资本、生息资本及土地所有者。马克思根据所有制主体的职能作用以及所有制形式的历史发展,说明了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些不同的所有权具体形式的特征和作用。关于生息资本,马克思把它称作单纯所有权资本。与生息资本相适应,“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这样完全被剥夺”,“是它作为出发点的现成的前提”。关于职能资本,从主体职能考察,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经营时,是完全所有者,当他们与生息资本或土地所有者相对立时,是“经济上的所有者”(占有者)。职能资本还分工为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马克思认为,说明商业资本的性质必须把它放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看它从属于何种主体为特征的所有制形式。最后,马克思分析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土地所有权,指出资本生义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以农业劳动者的士地被剥夺,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的资本家为前提,成为一种脱离直接生产过程的单纯所有权。通过所有制内部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指出,“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构成现代社会骨架的三个并存的面又互相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

任何所有权都有一定的经济实现形式与它相适应,不同的所有权形式决定了不同的收入形式和它们量的规定性。马克思在划分资本各种具体形式的同时,研究了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态以及它们如何在各个剥削集团之间分配,科学地解释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各种表面现象。比如,生息资本,单纯所有权要求占有者支付利息,利息量由借贷资本供求关系和利润率决定,但其值不能为零,否则,所有权就失去了它的经济意义。职能资本,占有者要求得到工业利润或商业利润,统称为企业主收入。“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土地所有权对地租量的制约表现在它阻止了土地产品的超额利润参加社会生产价格的平均化。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济界限。这一界限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存在,而是通过社会经济的运行自发调节和抑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有一段概括性的话,他说:“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是在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直接关系中,找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这个最深的秘密和基础,并把它作为分析的前提,在理论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流通、分配过程的实质,再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貌。在这里,所有制确实于生产关系中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但是它不是作为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结果或综合被动地得到说明的,它是作为前提的基础体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各个方面,实现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各领域中。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说资本生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末,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赋于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六、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预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特征

——所有制理论的完成

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40年代研究政治经济学时是从所有制问题开始,那末,从60年代以后,特别是在《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法兰西内战》、《论土地国有化》、《论住宅问题》和《反杜林论》等一系列著作中,他们则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分析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客观规律,预示了将来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特征,从而完成了政治经济学的变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它作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体系完成的标志。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随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它导致了15世纪至16世纪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它使原来分散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大量集中为资本家占有,劳动者两手空空转化为雇佣劳动。由于资本家把分散的生产资料加以集中和扩大,因而提高了生产力,显示了资本主义比封建制度的优越性。生产资料和生产实质上已经变成社会化的了。但是,它们仍然服从于以个体的生产为前提的占有方式,所以,“这个使新的生产方式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矛盾,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荫芽”。而且随着它的发展,“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也必然愈加鲜明地表现出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在资本主义由于自己的起源而固有的矛盾的两个表现形式中运动着。它不可避免地导致危机。社会化大生产用极端的方式来反对自己的占有方式了。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内部的调整,如股份公司、国家资本主义等等,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其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它并未改变这种占有方式的性质。因此,“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这就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规律。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分析为依据,对将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原则的论述。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根源是私有制。因此,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按恩格斯的解释,“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而且,首先是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这是代表社会的国家采取的第一个也是最后—个行动。

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它又将共产主义的其他一些特征。如公有制必然使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人们的劳动将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个人消费品在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在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劳动者摆脱生产资料的奴役,成为全面发展的人;阶级和国家自行消亡等。这时,人民群众自觉地创造历史,“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

我国现在的情况自然还没有达到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情况,人们的劳动也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为现在还存在商品生产。但是在公有制已经实现的条件下,公有制决定其他一些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并获得不同的利益等等,都是可以在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论述中找到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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