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协议,亦即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则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大学生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大学毕业生时与大学毕业生订立的书面协议,两者既有相互联系的地方,又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自身情况的如实介绍,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意愿表示,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明晰,劳动权利与义务也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中的备注条款予以注明,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就业协议书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同时还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规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及填写要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的合同文本。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一式三份,所以又称为三方协议书,所谓三方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
年月日备注:
一、本协议书限非定向毕业生使用。
二、请毕业生填写:我已报考/我没有报考研究生。
毕业生签字:
三、毕业生若被录取为研究生,学校视为本协议自行取消。
用人单位意见:同意不同意
用人单位签字:
四、用人单位若有服务期要求,请在本条内注明:
我单位服务期为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
毕业生对单位服务期意见:同意不同意
毕业生签字:
五、其他约定:
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毕业生情况
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专业等,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2.用人单位情况
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如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性质、地址、联系人等情况。
3.学校意见
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4.备注
主要针对毕业生考研事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取得一致的意见;对于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长短,双方也可在备注中进行约定。
备注栏内容除上述两个方面的事项进行约定外,还可以就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福利项目、社会保障、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进行约定,作为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三、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流程及注意事项
1.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流程
(1)可以正常毕业的学生通过双向选择等多种择业方式,确定具体的接收单位。
(2)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后,询问单位是否有人事权,即是否能解决户口和档案问题。如果没有,需要单位找到能解决户口的办法(单位应该负责落实到能解决户口的上级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
(3)单位和个人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如果单位无人事权,须由有人事权的上级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盖章)。如果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出具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证明复印件)。如果单位要求校方先盖章,则单位应该先开据同意接收学生的接收函。
(4)学校审核毕业生的毕业资格以后,在三方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经学校就业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协议生效。单位、学生和就业办公室各存一份协议书。
(5)学校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无法落户口的情况下,仅仅将自己的档案材料从学校直接转放到人才服务中心,即如果单位不解决户口问题,学校将无法向该单位派遣毕业生。
2.就业协议书签订中的注意事项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因此,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要谨慎细心,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签约要严肃。签约是法律行为,签约前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该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招收高校毕业生,协议书应签署相关部门的意见才能生效。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北京市属单位还应经过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
(2)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先由毕业生、学校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即生效。
(3)一般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样本或复印件,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内容及用人单位的特殊规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4)为有效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后出现意外情况,在签约前最好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5)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书是没有规定有效期的。当毕业生去单位正式报到一段时间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协议书即失效。签订的协议书用来约束毕业生、学校与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则仅仅约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一方面,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为无效协议;另一方面,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这样的就业协议也就成了无效协议。学校经审查,认为就业协议对毕业生明显有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权拒签协议,没有学校的签章,协议自然无效。
4.就业协议的解除
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就业协议也可以解除。解除分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两种类型。
(1)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解除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后,用人单位依协议规定可解除就业协议。此类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情况,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2)三方解除。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应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改派。
四、就业协议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
1.造成用人单位岗位空缺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位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这一录用岗位空缺。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被动。
2.影响了学校的声誉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毕业生违约情况来看,一旦某高校的毕业生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都不愿再到此高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的有效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毕业生的盲目违约也会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丢失了就业机会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一些当初希望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这就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耽误了其他毕业生在该单位的就业机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典型案例8-1]
四川某高校2008届毕业生张明参加了某报社的招聘考试并当场签约: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用协议。然而,毕业时张明却到沿海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去了。报社向学校正式致函,了解情况,请其履行协议,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明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张明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两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