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时,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方从主观需要出发,运用种种似是而非的辩论术来为自己的荒言谬行辩护。对此可用针锋相对的方法,将其逐条进行反驳。失去这种针对性,辩论就丧失了具体性,就达不到征服对方的辩论目的。
例如,爱国将领冯玉祥任陕西督军时,有两个外国人私自到终南山打猎,并打死两头珍贵的野牛,于是,冯玉祥把他们招到西安兴师问罪——
冯玉祥:“你们到终南山行猎,和谁打过招呼,领到许可证没有?”
对方:“我们打的是无主野牛,用不着通知任何人。”
冯玉祥:“终南山是陕西的辖地,野牛是中国领土内的东西,怎么会是无主的呢?你们不经批准私自行猎,就是犯法行为,你们还不知罪吗?”
对方:“这次到陕西,贵国外交部发给的护照上,不是准许携带猎枪吗?可见,我们行猎已得到贵国政府的准许,怎么是私自行猎呢?”
冯玉祥:“准许你们携带猎枪,就是准许你们行猎吗?若准许你们携带手枪,就可以在中国境内随意杀人吗?”
对方:“我在中国15年,所到的地方从来没有不准打猎的,再说,中国的法律也没有不准许外国人在境内打猎的条文。”
冯玉祥:“没有不准外国人打猎的条文,不错。但难道有准许外国人打猎的条文吗?你15年没有遇到官府的禁止,那是他们睡着了。现在我身为陕西的地方官,我却没有睡着。我负有国家人民交托的保土卫权之责,就非禁止不可。”。
在这场辩论中,冯将军针对两个外国人的诡辩,逐条反驳;
第一条:“打的是无主野牛,用不着通知任何人。”用领土和主权理论反驳;第二条,护照“准许携带猎枪”,指出犯了“推不出准许打猎结论”的逻辑错误,即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并用归谬法,再次驳倒“准许行猎”的论题;第三条,从时空上(“在中国15年,所到的地方从来没有不准打猎的”),从法律上(“中国的法律也没有准许外国人在境内打猎的条文”)再次寻找论据,冯将军用出奇制胜的对策,出其不意地攻击论敌。两个私自行猎的外国人被驳得既无空子可钻,又无再辩之力,只好认罪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