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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提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的种种弊端已经比较充分地暴露出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有关方面对企业制度变革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艰难探索,在不断突破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障碍、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1993~1997年,在经过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紧张有序地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果。“十五”期间,尤其是进入“十一五”之后,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明显加快,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经改制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广大企业的体制、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企业组织结构趋于合理化,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实力有了很大提高,竞争力明显增强,一大批国有企业不仅居于国内同行业的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总的来看,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我国已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微观基础。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是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为实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改革的关键性任务之一,就是要构造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微观基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的历程,我国的企业改革是由放权让利的改革起步,逐步深入地过渡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则是由价格、流通、计划等方面的单项改革逐步过渡到财政、金融、外贸、投资、外汇等各方面的整体配套改革;不难看出,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来说,这些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或服务于企业制度变革的,都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密不可分的,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项工作的不断推进,又对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企业制度改革的初步探索

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企业改革目标,是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深入探索,不断突破理论与实践的障碍,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的。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企业改革,尤其是与国有企业改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企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存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绝大比重,集体企业所占的比重微不足道,这种体制下的企业不具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基本属性,有的外国经济学家对此现象评论说,中国“没有企业”。因此,在这种企业制度实行了近30年之时,必须下决心对其进行改革。

1.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及其弊端

一定的企业制度都是与其所依托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经济体制的缩影。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所有制格局是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方式下,政府对企业实行统购统销、统收统支、统一计划、直接管理,企业的经济职能全部由政府机关承担,其人财物、供产销等一切活动都由国家统一安排,盈利全部上缴,亏损由国家承担,企业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与此同时,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本应由政府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政府机构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发生严重错位。

这种国有国营、实行高度集中计划管理的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企业的政府化,即企业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承担着政府机构的社会职能,企业及其管理人员都具有行政级别。②决策的集中化,即国家的各项计划指标经层层分解后下达到企业,企业的各项活动完全依靠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性指令,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③产权的封闭化,即对企业按照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严格分开,无法推进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④企业组织形式的非法人化,即从企业的法律形态来看,它们只相当于政府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企业,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没有可以独立支配和使用的财产,没有明确的法人财产权,企业的亏损由国家补贴,不能自负盈亏。⑤外部管理的非法制化,即政府的职能和所有者的职能相混淆,各个有关部门都可以对企业发号施令,用行政性手段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⑥企业生产的全能化,即企业之间本应具有的横向经济联系被“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体制所割断,导致企业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体系,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总之,这种国有国营、政企不分的传统企业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它的存在使企业不可能有改善经营、降低成本、使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导致了企业目标与政府目标的错位、企业财务约束和投资约束的软化、企业的经营机制僵化、企业社会负担沉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机制,以及经济效益低下等种种弊端。

在改革开放以前,以上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的种种弊端已经比较充分地暴露出来,人们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曾经试图通过改变中央与地方政府权限的划分等措施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但是,事实证明这些对原有经济体制不加以变革的措施是无效的。因此,如何改变这种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成为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2.放权让利与承包制改革的推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从政府向企业放权让利起步的。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解放生产力,1978年10月,“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在四川省的重庆钢铁公司等6家企业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在当年即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年底,中共四川省委制定了十四条试点办法。从1979年起,四川省将试点工业企业扩大到100家,京、津、沪等城市也相继选择了一些企业进行以推广四川经验为内容的试点。为了配合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79年7月颁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文件,要求地方、部门按照这些统一规定进行试点。这些文件分别对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企业利润留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征收固定资产税、流动资金全额贷款,以及企业中下层干部的任免等进行了规定。1980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决定从1981年起将扩权试点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开。到1981年底,扩权试点企业已经发展到6600多家,在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中,试点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6%,占产值的60%,占利润总额的70%。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围绕以利润包干为内容的“经济责任制”进一步对企业进行扩权的改革。

在“放权让利”的改革中,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不规范而产生了企业与国家争利的现象,并产生了连年财政赤字,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的状况,政府试图通过实行“利改税”政策来更加规范地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分配上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在1983年6月到1984年9月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从1984年到1987年又开始推行第二步利改税。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税收制度的刚性,限制了企业和国家之间“讨价还价”的空间,企业普遍以变相亏损实现或转移自己的利益,出现了实现利润和上缴利税连续下滑的局面,其结果是形式上的税收刚性,实际上的预算约束软化。两步利改税的推行,虽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是却使人们认识到国家与企业之间“交易”的重要性,为国有企业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奠定了认识上的基础,并引致其后具有“讨价还价”特征的承包制改革的普遍推行。

企业承包制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先后有两次推动企业承包责任制的热潮。第一次是1981~1983年,第二次是1987~1989年,在此期间,承包制被视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1987年,在总结首钢等8家企业实行承包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国有企业中普遍推行承包制,至1987年底,90%以上的国有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制。普遍推行承包制的意义在于,一户一率的“讨价还价”在事实上承认了国家与企业之间在利益上的地位,确立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意味着企业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但由于各种原因,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承包制继续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寻求一种能够使国家与企业之间交易地位平等化和保证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制度安排,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放权让利与承包制等改革措施的推进,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初步调整,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企业的动力机制初步形成,开始从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向相对独立经济实体转变,从而奠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趋向市场化的路径。同时,在改革过程中人们日益深刻地认识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改革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找到和界定全民财产所有者的具体产权代表,形成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相互制约和充满活力的企业制度。因此,明确企业产权成为企业改革当中的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试行股份制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3.股份制改革的试点

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企业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在企业改革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人们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思路也逐渐明朗。充分认识到,实行股份制对于促进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都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的股份制企业萌发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带来的改革开放的热潮中。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推广实施,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所增大,留利有所增加,企业开始有了规模扩张的冲动。1984年7月和11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公司、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先后成立,表明股份制在中国开始进入起步阶段。在这以后的几年中,股份制试点在不少城市开展起来,但这些试点大多是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同时,股份制企业的组建与运作仍然很不规范。1986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1990年11月和1991年4月,国家先后批准了上海和深圳两市开办证券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到1991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股份制试点企业3220家(不包括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其中,工业企业有1781家,占55.31%。特别是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对股份制进行了充分的肯定,清除了人们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思想障碍,为股份制在中国的发展注入了无限生机。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印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股份制试点文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的发表为股份制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4.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提出及深化

在发展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如何在搞活企业的同时,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继续深化企业改革的关键。早在1986年底,有关部门就提出了“改革微观机制”和“完善企业内部机制”的问题,同时要求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中心环节,分阶段进行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新体制的基础框架,从而使我国的企业改革发展到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阶段。1987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1987年的改革重点要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自此以后,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迅速推开,股份制、税利分流等改革也陆续在全国试点,我国的企业改革由扩权让利进入到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主的深层次改革。但由于随后开始的第二次承包制热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阶段性特征在这几年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的颁布,对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法》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全面落实,企业很难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1991年,为了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选择了一批企业进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试点,并以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为突破口,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在企业内部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工人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的机制和相应的制度。1992年1月,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打破“三铁”,对企业内部的分配、人事、劳动制度进行改革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启发下,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确定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主要目的是,通过转换国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面向市场的经济实体;努力塑造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同年2月,劳动部等部委办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三大制度改革的通知。接着,在7月国务院下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以作为《企业法》的实施细则,该条例一共向企业扩大了生产经营决策、产品劳务定价、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进出口、投资决策等14项经营自主权。同时,强调了企业的自负盈亏责任,明确了国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人地位,原则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保证该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28个配套规章。《转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企业改革进入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时期。

可以认为,放权让利等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国有企业从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开始向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转变,为企业改革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拓展了空间,而股份制的推进与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则意味着国有企业从工厂制开始向公司制的转变,是为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奠定了组织基础。经过多年的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条件也基本具备。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目标的确立

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进行企业制度变革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以扩权让利、简政放权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已经无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企业制度创新,才能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1.我国的微观经济基础发生明显变化

(1)从政企关系来看,通过放权让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初步矫正,企业行为方式也不再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典型特征,企业开始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转变,从而使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微观载体——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在中国出现,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

(2)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改革开放以后,中央政府本着先易后难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放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市场为生存基础的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截至1992年底,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数量已达850万个,占全部工业企业总数的99%,产值已占全部工业企业产值的51.1%,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股权多元化、产权关系的基础。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改变了国家所有制单一主体、产权无法合理流动的局面,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

(3)从企业的法律地位来看,1988年4月《企业法》的颁布,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明确了企业和国家的法律关系,规定了他们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结束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为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使企业改革开始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正式载入了宪法,为企业改革进入制度创新阶段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制度条件。1993年12月,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标志着中国股份公司的发展纳入了正常的法制轨道,同时也为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进行公司制改造,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4)从企业制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十多年里,人们就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了各种探索,实践证明,在众多的企业改革方式中,股份制改造在落实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1986年以后,股份制试点开始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股份制改革在企业中迅速发展;同时,1993年以后,各地结合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为核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新的企业组织制度试点。具体形式包括:仿“三资企业”试点、无行政上级主管企业试点、“一厂两制”或“嫁接”改革试点、企业监事会制度试点、股份合作制试点、中小企业国有民营试点,以及国家重点抓的55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等。这些具有创新意义的改革探索,进一步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以上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分别从企业组织制度、法律制度、产权制度等方面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目标的确立

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之路,企业改革也是在摸索之中推进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思路,在企业改革的历程中也经历了一个由少数人最先提出到形成共识的过程。早在1988年,在股份制改革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就已经被理论界作为一种改革思路提出,使企业改革的理论得到进一步深化。当时所说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的就是股份制。所谓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主张全面推行股份制,将前几年取得的股份制试点经验进行全面推广。但是在当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尤其是在1989年以后,社会上关于股份公司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股份制试点工作也变得名不正言不顺,陷于停顿状况。

1992年7月发布的《转机条例》是按照改革了的计划经济框架制定的,尽管它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由于《条例》规定的14项企业经营自主权涉及政府职能转变、财税、金融、外贸体制的改革以及宏观管理体制的规范等,使这些权利难以真正落实到企业;事实表明,如果不触动传统经济体制,长期困扰国营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自我约束和自我积累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就必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因此,从整体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在《转机条例》下发时,中央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向上已经形成新的思路。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正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就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这一表述中已经包括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涵,只是还没有正式使用“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地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着力进行企业制度创新,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奠定基础。这一决定标志着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从偏重于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为主的改革转向着力进行企业制度创新,从而使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准备阶段

为了保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进行,中央政府决定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为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探路子、摸经验。1993年12月,国务院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等14个部委、局参加,并由有关部委起草试点方案。到1994年11月初,形成了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公司法》为依据的,并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将试点的时间定为两年,并分为三个阶段。1994年底前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制定《试点方案》,确定试点名单,召开试点工作会议。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改革措施,经协调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制定各自的具体试点《实施方案》。1995年1月至1996年6月为实施阶段,具体内容包括:试点企业完成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明确投资主体;设置股权结构,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依法注册登记;改建后的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作。1996年下半年进入总结完善阶段,主要工作是:总结试点经验,写出试点工作报告,提出全国范围内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该方案还就试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规定。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①完善企业法人制度。②确定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③确定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④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⑤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⑥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⑦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⑧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试点同时还确定了七个方面的配套措施。具体包括: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建立资本金制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解决试点企业的富余人员问题;促进存量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等。此外,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配套措施确实到位,国家决定制定12个相关的试点配套文件,从产权、债务、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民主管理、劳动工资等多方面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扫除障碍。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

1994年11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正式确定了100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并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分别选择了一批企业,参照国务院试点办法,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达2000多家。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同时,国务院还选择了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探索国家控股公司建立和运行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推进

从1995年开始,经过比较充分的准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开始组织实施。总的要求是,按照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结合每个试点企业的具体情况,从制定试点方案入手,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各地在《公司法》生效之前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要通过试点纳入到《公司法》规范企业行为的轨道。

由于1994年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性进展,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1995年3月,国家体改委决定以制定企业的试点方案为突破口,加快试点工作的进行。1995年6月,经过有关部门的充分论证,保定变压器厂成为国务院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中第一家通过方案论证的企业。此后,全国百家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全面展开,试点企业的方案论证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实施“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进行了部署。从搞活每一个国有企业,到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是企业改革整个指导方针的重要转变。这一战略性转变,对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抓大放小”的方针,1995年起,国务院决定抓1000户重点国有企业。1997年,国务院将国家企业集团试点从原来的57家扩大到120家,并调整和完善了集团试点的有关政策。试点企业集团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出资人制度,建立以资本为连接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加强内部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强化和落实资产经营责任;逐步成为以资本为纽带,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为了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1996年6月国家体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引导和推动各地从产权改革入手,通过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出售、拍卖、兼并、破产、分立重组等多种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到1997年底,许多省市已有50%以上的小企业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改制、改组,个别进展较快的省份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0%。

在百家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中,充分贯彻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通过制定试点方案,大部分企业按照“三改一加强”的思路,把制定与论证企业的改制方案与改革劳动人事管理、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结合起来,把建立新机制和增加投入结合起来。一部分企业通过引入新的投资主体,剥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实施国有存量资产的优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试点工作整体推进的同时,一些阻碍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得到突破。具体来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企业的出资关系基本上得以理顺,非经营性资产得到有效的剥离,政资分开的探索开始起步。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大好形势带动下,国有企业改革继续引向深入。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配套改革

在积极进行各项改革试点的同时,这一时期面上的国有企业改革也不断深化。一是在全国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并于1995年底完成;二是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使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由试点阶段逐步转入依法推进和规范的发展阶段,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制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数量不断扩大,改革本身也不断深化;三是《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推进了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国有企业职工就业方式的变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保险等各项改革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四是通过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管,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的方式和办法;五是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重组的步伐加快,尤其是一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紧密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采取兼并、联合、破产、租赁、划转、合资改造和搬迁改造等多种措施,推动了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六是对化解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进行了探索,各地针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富余人员过多、社会负担过重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围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社会保障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同时进行,财税、金融、投资、外汇外贸等体制改革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从而使微观和宏观改革同步进行,全方位推进。

与此同时,各种配套文件相继出台。根据试点准备阶段的计划和试点工作进度的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出台工作。据统计,到1996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有18个相关配套的文件先后出台,有力地促进了试点工作的进行。与此同时,国家批准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由原来的10个增加到50个,省会城市基本都成为试点,这对在这些城市的试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机遇。此外,各地方政府,也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针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陆续颁布了相当数量的政策。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经过三年多的艰难探索,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到1997年底,国务院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除一家解体、两家被兼并以外,其他企业分别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公司制改造,近80家企业已经完成改制工作并进行了重新登记。其中,69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试点企业普遍开展了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本金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投资主体,初步落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80多家企业依据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形成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企业法人财产权逐步得到落实,百户试点企业充分运用法人财产权,对下属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共建立全资子公司721个、控股子公司411个、参股公司570个,促进了下属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很多试点企业还在降低资产负债率、分流富余人员、剥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方、各部门抓的试点工作也得到进一步深入的开展。

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主要成效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但股权多元化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法人治理结构仍有待规范,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因此,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便提上议事日程。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开始进入完善阶段。

1.公司制改革不断深化

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明显加快。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企业改革进入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2000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进一步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进行了部署,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形式,实行股份制,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出要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原则,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2002年11月,《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而确定了股份制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地位。《决定》同时还提出,要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础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调整重大利益关系为目标的深层次改革攻坚阶段。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第一次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明确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基本实现了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的结合。体制的创新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上市或增发股票,不仅筹集到大量的资金,而且对这些企业转机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和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更加规范。国有企业重组调整力度加大,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各地采取联合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合资合作等多种措施,培育发展了一批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选人用人机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顺利推进,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以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步伐加快。2005年,全国已有一半以上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实施了关闭破产,东部沿海地区历史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问题已基本解决。

2.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这就是三年改革脱困的任务。为此,从1997年开始,党和政府在推进政企分开,实现“三改一加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禁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2919户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已经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有2005户,改制面达到68.7%;同时,在已完成改制的企业中,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聘任总经理的有1414户,占已改制企业的70.5%,这些情况表明,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已经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成。

“十五”期间及进入“十一五”之后,股份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大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尤其是中央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成效显著,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实力进一步提高,竞争力明显增强,一大批国有企业不仅居于国内同行业的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截至2007年,已有近70%的国有企业经改制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公司制企业户数所占比重从2002年的30%提高到目前的近70%,一批大型国企先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152户中央企业2007年实现净利润9969亿元,较上年增长24%;在中央企业中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有26家,实现利润超过100亿元的有19家,包括宝钢、中建等竞争性行业企业在内的16家中央企业跻身于世界500强。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也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2856家企业集团中,有99.9%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人已得到明确;96.1%的企业集团已建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有2426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改成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达到84.9%。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利用外资促进了改制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通过改制,国有、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融合的力度不断增强,促进了地方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国有大型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运作逐步规范。中央企业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开展,基本改变了长期以来国有独资公司决策与执行不分的体制,构建了分权与制衡的治理框架,为下一步推进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总的来看,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

3.企业的体制、机制发生根本性变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经过30年的艰苦奋斗,中国的企业早已摆脱了以往政府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体制、机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管理体制。在改革中,为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央政府按照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思路,采取了一系列推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彻底取消,政企分开得以实现,企业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效地纠正了一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将政府的精力从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使企业开始真正摆脱了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向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转变。目前,我国的企业已经真正发展成为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企业领导体制。从改革开放伊始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工业企业先后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等领导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开始实施后,国有企业的领导制度开始从“老三会”向“新三会”转变,广大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在已经过改制的企业中已经普遍建立起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相互独立、逐级授权、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了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中央企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3)企业经营机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推进,使中央与地方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成效显著,企业的产权关系得以明确,各项自主经营权利得到有效落实,通过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广大国有企业在经营机制上已经融入了市场经济,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公司制企业户数比重已由2002年的30.4%提高到2006年的64.2%。截至2006年底,中央企业控股境内上市公司194家、股本总额3211亿元、市价总值23323亿元、流通市值6405亿元,分别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户数的14%、股本总额的22%、市价总值的26%、流通市值的27%;中央企业控股香港上市公司57家,流通股总股本和流通市值分别占全部香港上市公司的26%和18%。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成为资本市场蓝筹股的中坚。

(4)管理制度。中央与地方企业通过深入开展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彻底破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大锅饭”,取消了“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截至2005年底,4048家重点企业在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97.4%的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85.2%的企业实行了全员竞争上岗制度;91.3%的企业实行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87.2%的企业对内部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中央企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聘、激励、约束机制和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不断趋于完善。2006年,中央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各级经营管理人才约占总数的30%。一批企业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全员竞争上岗、量化考核、末位淘汰、收入分配与业绩挂钩的机制。

4.企业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1993年以来,我国的企业管理进入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创新阶段。在这一阶段,按照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国的企业管理开始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转化。广大企业开始面向市场,转变观念,抓企业管理,苦练内功,坚持“三改一加强”,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地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管理新模式,对企业改革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在企业中广泛开展,现代管理方法、手段,以及先进的技术、质量标准在企业中得到普遍应用,资本经营、战略管理的思想已经在企业管理者的头脑中牢牢地生根,这些都使我国的企业管理水平与国际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

5.企业组织结构趋向合理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组织结构随着企业改革和发展不断变化,尤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优势企业筹集资金,进行规模扩张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批有核心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成长起来,企业平均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出现了一大批从事专业化生产的中小企业,大中小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协作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企业平均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1991年,我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产值计算的平均规模为500万元,2005年,我国按照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工业企业平均规模已经达到了9256万元。二是企业集团迅速发展,并将大批中小企业纳入其专业化协作体系。据统计,1995年我国企业集团总资产达100亿元以上的仅有39户,到2005年底,全国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已达2845户,户均资产规模达到81.1亿元。2005年,中国有23户企业达到世界企业500强的入围门槛(约1100亿美元),其中19户企业申报并入围2006年世界企业500强。在企业集团规模扩张的同时,淘汰了许多落后的企业,使原来中小企业过多、生产能力过于分散,产品档次低、质量差的状况大为改观,小型企业开始向“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的方向发展,围绕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使我国的企业组织结构趋向合理化。

专栏30—1

辽宁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展

2008年2月28日,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沈阳举行。会议提出,2008年,辽宁省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改革。

2007年,辽宁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重大进展,40户国有大型工业企业和21户国有大型非工业企业改制面均达到90%,纳入统计口径的180户重点企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增长19.68%、21.39%和120%,国有企业爆发力进一步释放。

2008年,辽宁省将主要在改革产权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两个层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前期企业改革成果,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扎实做好企业政策性破产和分离改组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省领导在会议上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促进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资料来源:杨忠:《辽宁将基本完成国企改革》,《辽宁日报》,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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