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从社会历史学的角度研究欧盟层面家庭政策的内容和实质。第2章从概念界定、理论渊源和历史演变三方面概述家庭政策的纵向历史发展进程。在欧盟层面的家庭政策形成之前,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已有实行家庭政策的传统,其家庭政策已是具有理论指导和机制框架的完整系统。因此,本书首先以发达国家的家庭政策为研究对象,对其从工业革命开始直至20世纪中后期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
在对家庭政策有了感性认识后,从第3章开始的内容就聚焦于欧盟层面的家庭政策。本章主要从理性基础、社会压力和文化根源三方面,对欧盟层面家庭政策产生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在这些因素中,理性基础昭示了这一政策形成的客观条件,社会压力凸显了政策形成的主观需求,文化根源彰显了政策形成的潜在动力。正是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家庭政策具备了形成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建设欧盟层面家庭政策的迫切性和可能性得到了越来越大的接受与认可。
第4章对欧盟层面家庭政策的发展进程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全面分析了这一政策的性质特征。早在欧共体阶段,家庭政策就开始了制度建设和舆论宣传。但直至欧盟阶段,家庭政策才有了质的飞跃,不仅产生了正式的政策,而且其政策框架也逐渐得到充实和完善。这种形成周期长、发展速度慢的特征,是由这一政策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缺乏独立的法律权限和系统的制度设置使家庭政策区别于欧盟的其他政策;欠缺有效的执行手段与完备的政策框架又使之区别于成员国的家庭政策;但法律体系与实际效力的超国家性则使之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家庭政策规定。这使得欧盟层面家庭政策同时具备了国家性与超国家性。
第5章探讨了欧盟层面家庭政策的决策机制。本章对欧盟委员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盟层面的利益集团等与家庭政策制定有关的机构的构成进行了研究,并且分析了其在家庭政策决策体系中的作用。此外,还探讨了这些行为主体在欧盟层面家庭政策制定上的权力之争及其在家庭政策决策进程的行动准则。
第6章对家庭政策的运作模式进行了具体分析。社会伙伴程序在决策层面的应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长理事会全体一致表决方式的限制,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部长理事会在决策中的优势地位。这导致家庭政策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无法预知的困难。追求性别平等是体现于家庭政策内容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从政策文本、实施情况及欧洲法院判例等情况来看,要充分达到这一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成员国对政策的执行是家庭政策的超国家性的重要反映,但成员国不按要求或未如期贯彻政策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说明家庭政策的强制性并没有迫使欧盟成员国完全放弃对自身主权的维护和坚持。
第7章主要结合新功能主义与政府间主义对家庭政策的发展动力及其客观条件进行了分析。新功能主义将外溢效应的能动作用和超国家机制的权威视为家庭政策的重要动力。政府间主义则强调成员国国家主权让渡的规模和程度的重要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超国家机制存在一定缺陷,但其却采取了积极措施正视与弥补自身的不足;虽然公众向超国家层面转移忠诚存在一定障碍,但欧洲公民资格的确立的确推动了共同体感的形成;虽然国家主权的让渡存在一定限制,但成员国家庭政策模式的趋同却促进了共识政治的运转。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欧盟层面的家庭政策已经在最低水平模式上启动并将继续维持下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