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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当代中国行政监督体制

当代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5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健全,现已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

当代中国行政监督体制,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两大系统构成的。

一、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根据隶属关系和业务关系所形成的相互监督的系统和体系。内部监督体系主要由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和特种监督三个方面组成。

1.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日常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在推行行政命令过程中对下级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偏离行政目标的不当行为,保证行政任务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等。

所谓主管监督,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如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等。这种监督有些属领导关系,有些属业务指导关系,其权限范围由中央和地方上下级部门之间实行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不同而相区别。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他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账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

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账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

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是指由来自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六个方面构成。

1.政党监督

政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在野党对执政党组织的政府的监督,其基本途径:一是通过议会等机构对政府进行调查、质询、弹劾,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二是通过舆论工具批评政府的政策,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力量,它的监督处于核心地位,其监督方式主要有: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保证和指导国家行政机关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经常了解和掌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是通过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握方向;三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起保证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应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一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纪、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和行政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员进行党纪监督,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以及接受人民群众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的控告和检举;五是通过党的信访部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所反映的有关政府中党员的问题核实后由党内做出决定或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2)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中国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定阶层、一定范围的民众的利益要求,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在坚持国家利益和整体性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利益的特殊性。民主党派的监督方式有:一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或通过该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协商国家大事,参与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政府工作并对政府机关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是通过该党党员以及主办的各种报纸、刊物对各级政府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

2.权力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叫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西方国家,是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财政、人事及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在中国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形式。所谓法律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人大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改变或撤消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指示和命令等;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行使人事监督权;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3.司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司法监督主要有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判等方式。在中国,司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侦查、审判等活动。

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直接监督。如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二是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间接地规范行政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部门,其监督有以下特点: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行法纪监督。对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侦查、起诉。二是监督结果主要通过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来体现,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纪律的行为不直接处理,通常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三是监督具有强制性。这就决定了其在监督效力上具有权威性,而这一权威性来自于国家意志,来自于法律,这是其他一些监督主体所不具备的。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对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进行:一是通过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否有违法、失职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二是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追究违法、失职的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纪律。

审判机关监督与其他机关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之后实施的事后监督;第二,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起诉,才会进入监督程序;第三,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第四,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由《行政诉讼法》来调整。

4.社会团体监督

在西方国家,有许多所谓的“利益集团”、“压力集团”。他们与政党不同,参与政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政权,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利益和主张。他们往往通过院外活动或利用公众压力、新闻舆论压力来影响政府的政策,监督政府行为。在中国,社会团体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最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社会团体的监督有以下特点:第一,他们的监督权是根据宪法的总原则来实现的,不是根据哪一部专门法律的规定实现的;第二,监督权是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依据自己的主动性或团体的规定来行使的;第三,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第四,在监督效能上,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惩处性,因而要有效实现其监督,应借助其他监督主体的力量。

5.公民监督

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其基本方式有:一是信访。公民向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写信或直接走访等形式,检举和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出自己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二是传播媒介。公民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广泛的社会监督。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有权就他认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审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和裁决。

6.新闻媒体监督

新闻媒体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新闻媒体包含的信息量大,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够形成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

新闻媒体监督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其监督途径是:一是新闻报道。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报道无形中使政府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二是公开曝光。新闻媒介及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从而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关注与重视,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的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三是表达民意。新闻媒介播出或刊登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1.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现状分析

行政监督机制,是指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行政监督机制在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它是否完善和健全,直接影响着行政监督的效果,乃至公共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实现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监督机制,并在推进公共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应当冷静地认识到,中国行政监督机制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建设勤政、廉洁、高效、务实政府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具体表现为:

(1)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尚未形成较强的监督合力。应当承认,中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多元化的行政监督主体。但在监督实践中,彼此缺乏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致使行政监督工作常常出现“真空地带”,甚至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的现象发生,从而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导致了监督机制的弱化。

(2)行政监督法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必须有法可据,依法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行政监督和反腐倡廉方面的法律,诸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但从总体上来看,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尤其缺乏专门性的监督法规,例如《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使得具体的监督活动往往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的状况。

(3)行政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全过程、全方位的行政监督活动。行政监督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当贯穿于公共行政管理全过程,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应当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行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属于“差错纠偏”,侧重于追究性的事后监督。由于缺乏有效地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措施,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和腐败现象司空见惯,行政监督机关经常疲于“差错纠偏”应付之中,使行政监督工作陷入消极被动局面。

(4)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行政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主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行政监督机关大多处于附属地位,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保障机制,制约职权和手段不够强大,致使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

2.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要解决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效能,现阶段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行政监督的协调机制。如上所述,在中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中,首当其冲的是,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监督未能形成较强的合力。为此,探索和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使分别隶属于各系统的行政监督主体之间能够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以便很好地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取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实属当务之急。

建立行政监督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加快监督立法进度。通过制定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范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建立和健全各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利益、权利、义务相统一和相协调的关系。其次要建立综合协调机构。为了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整合,应考虑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能够独立行使职责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各监督主体的监督目标和活动过程进行总体把握、具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再次要建立行政监督情报信息网络。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依赖于情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客观性。相反,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如果缺乏统一的情报交流和信息沟通,就必然会出现不相往来、各行其是的局面,影响行政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行政监督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重大案件互相通报、重要信息互相交流、犯罪档案互相查阅、疑难案件互相配合,形成行政监督的“天罗地网”,切实提高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

(2)健全行政监督的制约机制。古今中外的大量事实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制约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很多,但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权力本身。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强化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行政监督的制约机制。

就中国当前行政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强化行政监督的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强化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国家政治活动等重要方面的坚强、有力的领导。其次要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人大监督的组织机构,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监督能力,弱化代表的荣誉感,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监督立法和程序,确保监督法律制度运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增强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再次要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行政监察部门是政府机关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负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使命。然而,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行政监察部门缺乏应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要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包括领导干部的选派、重大人事管理、各项行政经费开支等都由上级解决,同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向授权组织负责,不受同级政府领导和其他机关的干扰;要强化效能监督,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尤其要重点监督政府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实施政务过程中,职责是否履行、决策是否科学、行为是否合法、政令是否畅通等问题。

(3)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依法监督是现代行政监督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中国加入 WTO后,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参与国际竞争,对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改进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中国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较差,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首先要加快行政监督的立法进程。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抓紧研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罢免法》、《追究法》、《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政务公开法》等。对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义务和权利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真正做到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增强可操作性;其次要修订已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已颁布的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重新审视、修订、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4)加强公民监督机制。公民监督是整个行政监督的基础和力量源泉,是最普遍、最直接的监督主体。由于种种原因,在中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公民监督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其力量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民监督机制的建设。

加强公民监督机制建设,首先要强化公民监督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专门法律,确立公民监督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公民举报、申诉和控告等监督行为,使其尽快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其次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完善信访举报体系,拓宽监督渠道,保证言路畅通,举报有门;健全保护和保密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举报行为。再次要深化政务公开。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凡涉及到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应向社会和公民公开,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深化政务公开,不能只停留在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上,应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考评和监督,以确保政务公开的内容是真实可信的,结果是公正的。

(5)强化新闻媒体监督的反馈和追究机制。新闻媒体监督,贵在注重社会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对新闻报道批评和揭露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被曝光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闻过而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加以解决,并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进行通报。与此同时,对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被曝光单位和个人如果文过饰非,敷衍了事;或顶着不办,我行我素;或态度顽劣,打击报复者,应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只有实施责任追究,才能发挥舆论监督的威力,取得舆论监督的实效。

(6)增强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机制。行政监督职能的履行,主要依靠广大监督人员的辛勤工作来实现。因此,监督人员的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责任感等,对提高行政监督效能至关重要。因此,增强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机制,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专职监督人员的素质,便成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增强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机制,首先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加强作风建设,教育广大监督人员坚持原则、刚直不阿、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其次要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要根据职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使广大监督人员系统掌握监察监督、法律法规、公共管理以及金融财经、现代科学和WTO有关知识,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行政监督工作的能力。

思 考 题

1.简述行政监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2.简论中国共产党的行政监督理论。

3.简论当前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内容和特点。

4.简论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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