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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金融皇后,下岗女工骗千万(2)

2003年1月,于湖突然提出给王某买辆车,这使王某欣喜若狂。于湖支付了首付款及利息,分期付款用王某的名字买了一辆爱丽舍轿车。此后,王某每天都开车陪于湖送利息、谈客户,于湖给王某出车费和油钱。于湖之所以用王某的名字买车,一是让王某铁心跟她干,二是通过买车吸引其他投资人来投资。同时,于湖还向客户介绍王某是她的秘书,其实于湖之前从未提出让王某做她的秘书,也没给王某开过工资,王某只不过是于湖的一个“托儿”。

就这样,自1997年至2003年12月被抓获,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于湖以通过证券、期货交易为他人理财为名,允诺集资无风险、给付高额回报等方法,共骗取集资款1600余万元。但直到于湖被判刑为止,追缴回来的不到270万元。

于湖之所以屡屡得手,靠的正是她及时“返息”的“诚信”。但是,在这所谓“诚信”的背后,其实是于湖“拆东墙补西墙”的“乾坤大挪移”手法。

于湖诈骗了180多人的1600万元,最后只追缴了270多万元。那么这1570万元哪里去了呢?

在1999年之前,于湖虽然帮助很多人炒股,也偿还利息,但并没有为自己掘下巨大的金融黑洞。当时她付的利息很高,之后股市下跌不好做了,炒股失利使得她不但把自家的老本赔了进去,还欠下了很多亲戚委托她炒股的钱,虚荣的于湖自己掘下的窟窿越来越大,为了撑住自己的面子,她只好用别人委托理财的钱来周转,偿还以前亲友和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从2000年开始,她收了近2000万元,主要是用于周转利息,真正投资股票、期货的只有115万元。还有一部分资金作为付给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用于日常请客消费和度假等开销。

熟悉于湖的人都了解她有一个特别的爱好,就是几乎每周都要带朋友到郊区的度假村去消费,尤其是京郊一些大型的温泉度假村,到处留下于湖在投资者前呼后拥下一掷千金的身影。据某温泉度假村常务副总经理证实,2002年于湖多次组织一些人到温泉度假村消费,每次都是以开会的名义来,直到2003年底。度假村的门票每人40至60元,就餐每人约40元,保龄球每次15元,歌厅门票每人20元,点歌一首5元。上述项目于湖组织的人都消费过。据温泉度假村财务部主管证实,于湖带人到度假村消费有时达到30人,周末单天最高流水8千元。

于湖这样做,无非是制造一种她一直在赚钱的假象,以此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不断地填补她自己掘下的金融黑洞。在这种假象的背后,于湖其实一直知道真相终究会有一天会被揭穿,只是她希望这一天来得越晚越好。为了维持这种表面的繁荣,她不得不投入所有的精力,除了请客就是带着司机跑遍全城为投资人送利息。

在这种假象背后的真实情况是,从1997年开始,于湖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永内东街营业部炒股,于湖与丈夫在营业部各有一个账户,但于湖平时很少到营业部交易。于湖的账户属于“中户”,即50万元以上的股民,是个人炒股。据有关证据证明,于湖炒股的最高额是100万元左右,总体上处于亏损状态。从1999年起,股票市场开始下跌,于湖所做的股票应该赔了投资额的30%至50%左右。此后几年股市不好,股市正常时,高手投资的利润也就10%左右,即使营业部内部人帮助理财,利润也就10%以内。于湖讲年返利30%、15%、12%根本不可能,何况于湖对别人所言她掌握股票升值等内幕消息,纯属自欺欺人。

其实真正在炒股的人是于湖的丈夫,于湖让丈夫在永内东街营业部开了户,让丈夫在股市天天看行情,于湖通知他买什么股票,卖什么股票。股票做赔了之后,丈夫劝于湖把投资人的钱退给人家,于湖不但不听,还叱责丈夫“不懂”。之后,于湖开始把投资人交来的现金直接付利息,从此之后,于湖开始了每天收钱和送钱的工作。从2000年以后,于湖就没有再炒股,但投资人并不知道。

于湖名声大噪是在2000年之后,随着她为自己掘下的金融黑洞越来越大,她开始大手笔地操作起来。她到处宣称自己是股市中永不失败的天才,是北京金融界的“股市女神”、“金融皇后”,可以帮助散户炒股赚钱,号召大家来她这里集资炒股,并与投资者签订“零风险”合同,允诺投资100万以下的人年息12%,100万元以上者利息在15%。许多陌生人都通过朋友介绍慕名而来,据称,从1997年到2001年,于湖陆续与上百人签订了个人理财委托书,收到的资金最高时曾达3000万元。

于湖此后再也没有去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她每天的工作就是与投资人聚会、聊天,带人到度假村消费,以及收钱和送钱。于湖这时候已经变成一个围绕着金融黑洞转动的陀螺,时刻都不能停顿下来。因为只要一停下来,资金链就会断裂,她的诈骗真相就会暴露。

于湖这手乾坤大挪移的功夫,是与那些受害人追求高利回报的贪欲分不开的,投资者的贪欲正是助长于湖骗术不可或缺的催化剂。有的被害人甚至说过,只要有高利息,他们并不会在乎于湖拿钱是去炒股,还是去干别的什么。

让180多人震惊的是,2003年12月25日,就是这位金融界“活雷锋”、“活菩萨”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

于湖大张旗鼓地进行诈骗,最终还是引起了人们的怀疑。2003年12月,《法制日报》影视中心的《法制播报》栏目接到一位观众打来的热线电话,反映一位中年妇女经常在周末召集许多股民聚会,鼓动股民参加自己的投资组织。接到热线电话后,法制播报记者专程进行了暗访。通过记者暗访,了解到于湖以帮助个人投资理财为名,以个人名义进行集资炒股活动的情况。在聚会上,记者问大家是否知道于湖拿到钱后做什么,好多人说是炒股,但谁也拿不出于湖炒股的凭证,有的人干脆说只要有利息,不管于湖拿钱做什么。经过暗访,法制播报栏目认为于湖的行为可能涉及国家不允许的金融活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他们向公安机关举报。

2003年12月25日,根据记者的举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经侦队侦查员将于湖抓获。之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通过新闻媒体,在《北京晚报》刊登的《丰台警方寻找受骗群众》一文,在社会上寻找于湖集资诈骗案中没有向警方报案的被害群众。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其赃款52万余元和汽车等款物。案件审理期间,于湖家属帮助退赔20万元,另有部分参与集资人员将于湖给付的利息退交法院。所有追缴回来的款项不到270万元,其他1570万元烟消云散。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湖于1997年至2003年12月间,以通过证券、期货交易为他人理财为名,谎称集资无风险,允诺给付高额回报、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等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胡某、李某等180余人集资款共计1600余万元。

审理中,于湖对非法集资行为不持异议,但她自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将款项占为己有,不是诈骗。她供述称,从1997年开始收取他人资金帮炒股,后来挣钱了,找她的人就多了。当时于湖付的利息是12%,之后股市下跌不好做了,利润就越来越低。从2001年开始,于湖再没买过股票,但依然付给投资人利息。因为股市下跌前给于湖钱做股票的人找她要钱,她当时没有钱,所以就继续收取其他人的投资款还要钱的人。为了让投资人相信,好继续投资,她还专门与投资者签零风险合同。从2000年开始,于湖收了大约不到2000万元,真正用于炒股、期货的共有115万元,其余的钱或用于返给投资者利息,或付给介绍人介绍费用,还有部分钱用于度假开销,另有部分投资款在她手中。

于湖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湖按照允诺的回报率向投资者付息,没有欺骗投资者,虽然其向投资者作出集资无风险的保证,但不能据此认定于湖是欺骗投资者;2001年下半年后,于湖没有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股市,是由于股市低迷,指控于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于湖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刑法》第199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归还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润;而集资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无偿占有存款人所存资金本金,更不会还给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资诈骗案件是以先偿还利息为名,再非法骗取更多人、更大数额的存款,但仍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湖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集资群众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05年7月2日,于湖被北京市二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结束后,于湖表示要上诉,她不认为自己犯了集资诈骗罪,她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存款而已,最多只能算是非法集资罪。她黯然神伤地说:“股市像云像海,我还想还给他们钱的。”当记者问其“用什么还”时,于湖低下头,沉默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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