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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路径选择(3)

邓小平同样也论述了如何进行法制建设,以及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法治建设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立法工作。针对毛泽东的“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宪法是我参加制订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有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错误思想,杨继绳:《邓小平时代》,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邓小平认为加强立法工作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文明的基本前提。“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就没有完善的法治,就无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他确立了法治建设在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它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长远的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也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所以在邓小平看来,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通过法律的保障来促进民主的发展。他实事求是地审视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传统环境和现实环境并指出,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针对中国长期以来对法制建设不够重视,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迫切地呼唤法治的实际,他在强调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指明立法要根据中国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水平,要反映客观规律,要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一实际出发,他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中国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建设思路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正是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修改、补充、完善宪法之外,还迅速制定并颁布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在中国社会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法制建设成绩斐然。实践证明,邓小平的法治建设是客观的,它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规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而是科学的和行之有效的。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表现在:一是全体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毫无例外地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三是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洛克说:“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研究表明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32页。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当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他“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他毫不犹豫地回答:“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页。

还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全面论证了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阐明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制原则,在邓小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邓小平非常重视法律的实施。针对社会上执法不严的现状,他认为症结主要出在少数领导干部上。他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1980年8月18日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页。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的新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这里邓小平的法治理论直指掌权者和与权力有关的人与事。强调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一切违法犯罪都应予以严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在谈到党的组织和党员时,邓小平强调各级党的组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邓小平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消除封建思想的流毒,对于杜绝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秃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现象,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加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邓小平这个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在一个不长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邓小平上述反对特权、维护法律尊严的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新时期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对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宣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也没有”。[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转引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

所以1986年邓小平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须有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不管牵扯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2页。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不依法从重判处?当然,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但是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现在还有少数地方、少数同志对这些人手软。一部分地方对这些人采取措施很不得力,下不了手。容忍这些人,容忍这些‘四人帮’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人民对我们很不满意。我们最近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犯罪分子打击了一下,但还只是初步收效,还要对各种犯罪分子继续坚决打击,努力保障和巩固健全的、安定社会秩序。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3页。

培养法制意识。加强培养法制意识是政治制度文明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却很少。解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法制又不够重视,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加强法制建设,所以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近年来虽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有一定提高,但距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不懂法不守法甚至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所以邓小平提出在中国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以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为此他认为,首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使他们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从而能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几千年封建专制特权的影响,绝大多数人的法制观念相当淡薄。如何从根本上加强法制教育和建设呢?1980年12月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他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0页。

后来他又指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同文化素质太低有关。在邓小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四次普法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懂得用法律武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

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制教育是从根本上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关键性、系统性工程,任重而道远。中国的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它一旦为广大人民所掌握,就能推动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并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考虑,邓小平于1981年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按照邓小平的思想,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普法教育,是适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邓小平提出:“在党政机关、车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0页。

在全民的法制教育中,重点抓好三类人的法制教育: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二是执法人员;三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他还指出:“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都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0页。

通过法制教育,既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使越来越多的人不犯法,又要求公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行使监督权,维护法律的权威。逐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感情,增强法制观念,为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打下基础。

(三)党的领导是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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