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欧委会必须从独立客户购货价中扣除产品从进口到转售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增加的利润,才能得出可靠的共同体口岸水平的出口价格。特别要调整那些通常应由进口商承担、却由欧共体内部或外部与进口商或出口商相关联或存在补偿性协议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如开拓欧共体市场的广告费用等。应予调整的项目具体包括:①关税、反倾销税和因货物进口和销售而应向进口国支付的其他税。如果欧共体成员国对相关产品进口或生产征收奢侈品税,欧委会也可以从出口价格中扣除由关联进口商支付
CIFCIF,英文全称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这一贸易术语之下,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与货物有关的费用转移给买方。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运费+保险费
+预期利润
的奢侈税;②一般交通费用、保险费用、装卸费用、处置费用、附加费用(如信贷费用);③合理幅度的进口商SGA。出口国母公司通常向欧共体内的关联进口商返还广告、市场开发和其他一般费用,欧委会将其视为“进口与转售之间的费用”,予以扣除;④合理幅度的进口商利润。欧委会依据欧共体独立进口商转售产品取得的利润,确定合理的利润幅度。
欧委会有权确定应予调整的SGA和其他费用以及利润的数额。若涉案出口商认为扣除的数额过高,则通常应在问卷规定的正常期限内就SGA提交证据。欧委会应尽力向独立进口商核实,比照贸易统计进行核对,以确定出口商提交的出口价格信息是否可靠。
调整后的结构性出口价格不包含与涉案出口商相关联的欧共体进口商的SGA和利润。而结构性正常价值在调整后也包含关联销售商的SGA和利润,为此二者处于不同的贸易水平。如果涉案的外国生产商通过欧共体内的关联公司对欧出口产品,通过本国的关联公司向国内市场销售产品,欧委会通常为其涉案产品建立结构性出口价格和结构性正常价值。正因为二者之间存在贸易水平差异,欧委会很容易人为算出倾销幅度,从而得出不公平的调查结论。
上面谈到的是欧委会如何确定被调查的个别型号产品的出口价格。在实践中,反倾销调查往往涉及某涉案国的多个出口商。各出口商时常对欧出口不同型号或类型的涉案产品。对于特定型号或类型的涉案产品,各出口商很可能多次对欧出口,订立不同的交易价格。如果产品来自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通常依照上述方法,确定涉案出口商在倾销调查时期对欧出口涉案产品的所有交易价格,分别计算各型号或类型产品的加权平均交易价格,得出各型号或类型产品的出口价格。如果采用取样的调查方法,欧委会可能会选取个别出口商的产品或个别型号产品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它们的出口价格。如果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通常按照“一国一税”原则,依据该国涉案生产商对欧出口产品的所有交易价格,计算出该国输欧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该国产品统一的出口价格。
三、价格调整与比较
欧委会通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欧委会要对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差异进行调整,使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处于可比较的水平,再进行价格比较。比较包括加权——加权比较法、交易——交易比较法和加权——交易比较法等三种方法。最后,欧委会根据比较的结果,计算出被调查出口商输欧产品的倾销幅度。
1调整
欧共体反倾销条例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的比较。”“公平的比较”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比较相同贸易水平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尽可能比较同时进行的出口国国内交易和对欧出口交易的价格;恰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
如果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来自时间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且不存在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欧委会即认为它们处于可比较的水平。如果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没有处在这样的可比较水平,欧委会则应找出哪些因素影响了价格和价格可比性,分别调整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因这些因素而产生的差异。
价格调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只调整那些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因素造成的价格差异;②价格差异经过主张和证实;③避免重复调整,特别是贸易水平、折扣、回扣和销售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价格调整直接影响到倾销调查的结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调整的内容
按照欧共体第384/96号条例第2条第10款的规定,欧委会应该调整下列因素造成的价格差异:物理特征;进口税费和间接税;折扣、回扣和数量;贸易水平;交通、保险、装卸和辅助费用;包装费用;信贷费用;售后费用;佣金;汇率。但该条款对调整范围所做的规定过于严格,以致其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商业实践。为此,欧共体于1996年12月2日颁布第2331/96号条例,修订了该条款。新条例允许欧委会调整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在不能量化贸易水平差异时进行特别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调整的范围。
物理特征
外国生产商往往改变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的部分物理特征,分别适应本国市场和出口市场的消费者偏好和市场需求。为此,在相当多的时候,输欧产品与内销产品不完全相同,在物理特征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通常会对出口价格和内销价格产生影响。欧委会必须调整这类价格差异,以免其影响价格比较的结果。但是,若这种物理特征差异(如细小的图案或技术规格)没有影响到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市场价值,就不能获得调整。
欧委会应合理评估物理特征差异的市场价值,并依此确定调整的数额。“市场价值”是指内销产品和输欧产品因物理特征差异而产生的市场价格差额。但有些时候,欧委会由于难以知晓或确定具体的物理特征差异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大小,因而无法确定它的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可以依据该物理特征的生产成本、SGA与合理利润建立其结构价值,确定应调整的数额。
进口税费和间接税
某些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用于出口产品的进口零部件或原材料免征或退还进口税费或间接税(主要指增值税)。如果涉案生产商采用这类零部件或原材料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其相似产品,则其内销产品的价格中就包含了这部分税费,而输欧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则不包含这部分税费。对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这一差异,欧委会要从正常价值中扣除这部分税费,进行调整。
为取得这一调整,出口商必须提出调整申请,并证实自己为内销产品支付了这些税费,要求调整出口国税务或海关当局因产品输欧返还的税费金额。
折扣、回扣和销售数量
外国生产商往往依据具体的交易条件给予本国客户和欧共体客户折扣、回扣和数量折扣。“数量折扣和回扣”是指客户购入一定数量产品才能获得的折扣和回扣。这类折扣因地、因时和因对象而异,直接影响交易价格。欧委会必须尽可能调整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因折扣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调整的条件是:折扣和回扣与用以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交易直接相关;折扣和回扣能够恰当量化。如果代理商的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水平,生产商往往会给他相应的折扣或回扣。该代理商在交易完成之后才取得这类“延迟的折扣和回扣”。如果这种做法已经持续较长的时间,且符合上述“直接相关”和“恰当量化”的条件,欧委会也可以对“延迟的折扣和回扣”进行调整。有些时候,如果欧共体独立进口商销售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外国生产商会向其退还一部分购货款。欧委会将这一做法也视为“延迟的折扣”。
为取得这一调整,出口商必须证实自己在倾销调查时期之前已经采取这类折扣和回扣,并且客户在购买时已经了解这些作法。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只有客户了解这类折扣和回扣的商业价值,在此基础上做出购买的决定和达成交易价格,这类折扣和回扣才会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
贸易水平
就特定产品而言,代理商、经销商、批发商、零售商、OEM客户和消费者位于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产品经由不同的环节,都会产生额外的运输、仓储及其他SGA费用和利润,价格也随之增加。为此,贸易水平差异通常影响产品的价格和价格可比性。
从“公平比较”的角度考虑,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必须处在“相同的贸易水平”,才具有可比性。如果它们处于不同的贸易水平,欧委会就要考虑是否对贸易水平差异进行调整。这类调整要求满足两个条件:①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处于不同的贸易水平;②贸易水平的差异已经影响了产品的价格可比性。欧委会通过考察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情况来确认这一点。如果不同贸易水平的销售商在履行的功能和交易的价格上一贯存在明显的差异,欧委会即认定贸易水平差异确实对产品的价格可比性产生了影响。如果出口商能够证实符合上述条件,欧委会则应依据贸易水平差异的市场价值确定调整的数额。这一市场价值就是出口国内不同贸易水平导致的产品价格差异。
然而,量化贸易水平差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影响并不是简单的事。在欧共体和出口国两个市场上,外国生产商往往采用不同的经销模式销售产品。输欧产品和内销产品的贸易水平难以一一对应,甚至存在某种贸易水平缺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无法量化贸易水平差异的市场价值,只能按照估计的数额进行特殊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贸易水平调整仅适用于那些未经调整的差异。相当多的时候,“数量折扣和回扣”差异反映了贸易水平的差异。欧委会要确定“折扣和回扣”调整是否构成了贸易水平调整,以避免重复调整。
交通、保险、装卸和辅助费用
反倾销条例要求比较出厂水平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为此,欧委会要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中扣除产品出厂后的各项费用,使其回复到出厂水平。这些费用必须与销售直接相关,且由涉案出口商承担,才能获得调整。具体包括交通、保险、处置、装卸和辅助费用。①交通费用指产品由出口商所在地运至客户的费用,如果外国生产商与本国销售公司构成单一经济实体,产品由该生产商运至该销售公司的费用属于生产商的管理费用,不属于交通费用;②保险费用包含产品由出口国运至欧共体的海上运输保险费用;③处置费用包括集装箱码头费和关税代理费等;④辅助费用包括银行信用证费用、海关清关费用和滞期费等。
包装费用
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可能采用了不同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工艺,因而支付了不同的包装费用。欧委会应该调整这类差异。如果出口商自行或交给关联企业包装相关产品,欧委会则应从出口价格或正常价值中扣除多支出的包装材料成本和直接劳动成本。如果出口商将产品包装外包给非关联企业,欧委会则通常会依据外包合同的价格确定调整数额。
信贷费用
在国际货物销售中,支付条件和费用直接影响交易的价格,甚至决定交易的成败。如果外国生产商要求欧共体进口商和本国客户接受不同的支付条件,而这两类客户在充分考虑支付条件后,做出购货决定和达成交易价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条件和费用就会直接影响交易的价格。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因支付条件不同而产生差异,价格可比性也受到影响。相反,如果双方在订立销售合同时没有确定支付条件和费用,支付条件和费用就不会影响交易的价格,也不会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