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我国企业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诉机制,无法及时调整出口战略以降低被诉反倾销的风险,也不能通过反倾销应诉争取有利于己的调查结果。这主要表现在:
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长远的出口战略,不关心进口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不积极与进口国的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沟通,听凭他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从而陷入仓促应付的被动局面。如果企业的驻外机构能够敏锐地感觉到进口国生产商对其产品的强烈不满和舆论造势,并及时将这些信息传递给国内总部,企业就可及时采取诸如放慢出口速度,拓展其他出口市场,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以降低产品被诉倾销的风险。
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应诉积极性不高,由此往往得到十分不利的最终裁决,这就更助长了对华反倾销的浪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小企业无力支付高额诉讼费用的因素,也有个别企业因不了解反倾销的危害而甘愿放弃进口国市场的因素;反倾销国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将其反倾销应诉成功率降至很低,更助长了个别企业希望搭乘“一国一税”便车坐享其成的想法;即便参与应诉,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因经营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现代会计制度和企业档案制度做支持,因而无法及时向反倾销当局提交充足的证据,难以借助问卷回复和实地核查取得有利的终裁结果。
中国反倾销人才缺乏也是企业应诉不利的原因之一。企业聘请外国律师应诉反倾销,不仅要支付高昂的费用,而且也会因诸多原因而难以充分反映我方的维权意图。
3“非市场经济地位”成桎梏
在长期的反倾销实践中,美国、欧共体等国家始终没有正式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而一直采用“替代国方法”确定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依据“一国一税”原则统一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对之征收全国统一税率的反倾销税。而作为这两种方法例外的“市场经济待遇”和“个别待遇”,其获取条件十分苛刻,且程序复杂,因此,它们的存在也难以纠正对华反倾销中所存在的歧视性待遇。同时,由于受“非市场经济待遇”的影响,中国的出口产品一旦被诉倾销,结果往往就会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成功应诉和争取到有利结果的概率非常低。这样一种现实也会严重影响着中国企业投入大量财力和精力进行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性。
三、中国产品出口路在何方
面对日益强劲的反倾销浪潮,我国政府、商会和企业界必须从自身找原因,苦练内功,从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反倾销预警、应诉机制等方面入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系统全面的反倾销战略体系,为我国的产品出口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1政府
宏观调控
政府应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出口产品,增加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强品牌意识和创新观念,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政府应提高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门槛,避免企业盲目上马造成生产过剩。同时,政府还应引导企业摒弃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的出口战略,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建立良好的出口秩序。此外,政府更应实现对出口产品总量的宏观调控,不断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拓宽出口渠道,减轻出口市场过分集中所导致的贸易风险。
应对反倾销
政府应规范出口竞争秩序,完善外贸出口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尽可能避免大规模的对华反倾销浪潮;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反倾销的宣传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共同维护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政府应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等培养高素质的反倾销人才,建立起一支由懂外语、懂法律、懂得国际贸易的律师、会计师、产业专家和贸易专家组成的反倾销人才队伍;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调研工作,积极与进口国生产商及其协会、销售商和消费者协会以及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建立起应诉反倾销的协调网络。从长远看,我国政府应在WTO新一轮谈判中联合其他国家,争取修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尽量减少反倾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解决“非市场经济待遇”问题
我国有必要加强企业的非国有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还要加强对外交涉力度,通过谈判与磋商,争取更多的国家认可我国经济改革已取得的巨大成就,取得“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2商会和产业联合会
各级商会和产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业内价格自律,避免企业压价竞争招致反倾销;应加强对美国、欧共体和印度等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反倾销案例库,总结反倾销应诉的规律和经验,以有效组织和协调业内企业应诉反倾销。此外,还应加强与主要出口市场的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沟通工作,积极宣传我国的经济改革成就和企业产销情况,尽力消除进口国各种力量对中国的误解,削弱贸易保护主义者进行的舆论造势效果。
3企业苦练内功应对反倾销
中国企业应该从生产和营销两方面避免反倾销诉讼的产生。一方面,企业应强化创新意识和品牌观念,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由“以价取胜”转为“以质取胜”和“以新取胜”。企业应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档案制度,为应对反倾销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企业应采用现代国际营销手段,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推动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企业还应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调研工作,优化产品的市场结构,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出口战略,避免由个别国家反倾销引发的连锁性反应。企业还必须加强业内合作,建立起反倾销预警机制,规避反倾销带来的贸易风险。一旦被诉倾销,企业应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信息,争取政府、行业协会和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团结一致,迅速启动应诉程序。在这一方面,中国对欧出口的鞋类企业已开始有所行动,八家中国皮面鞋生产企业于2006年2月8日在广州成立了“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准备进行集体抗辩,应对欧委会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严峻局面。这说明中国企业已开始意识到,单打独斗地应诉反倾销,不但耗时耗力耗财,而且效果还远远不及集体应诉。
4培养专门人才队伍
政府官员、进出口商会、企业领导、法律金融等行业从业人员应全面深入地了解国际贸易规则,加强对反倾销政策、法规、原则方法的学习,不断提高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同时,中国还必须培养大量的反倾销专业人才,形成由律师、会计师、科研人员和企业家等多种力量构成的高素质反倾销人才队伍,提高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能力。
在应对欧共体反倾销时,我国还应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实施贸易保护的特点,通过政府谈判和个案辩诉的途径与方式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争取与我国企业利益一致的利益方和成员国的支持,充分利用欧共体成员国间的利益冲突,获得有利于己方的最终结果,保证我国产品能够顺利出口欧洲市场。
只有政府、商会和企业以及反倾销专业人员多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中国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推动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建设走向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