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面几章分析了欧委会审查涉案企业的实体要件。欧共体就是根据这些要件判定有没有必要对涉案企业或产品实施反倾销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实体要件是否存在,能不能实施反倾销?在实施反倾销之后,如果这些要件发生变化,有没有必要继续维持这些反倾销措施?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就是欧共体反倾销法的程序法。
欧共体制定了完备的反倾销审查程序。一般说来,这个程序包含四个步骤:首先,根据申请或者欧委会的情报,对可能的反倾销行为进行立案;其次,对案件进行调查,确定这种行为是否满足了实施反倾销的实体要件;再次,如果需要实施反倾销,该采取哪些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最后,在执行一段时间之后,需要对案件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有没有必要继续维持这些措施。本章对这些程序分别加以介绍。
一、反倾销立案
欧共体反倾销法中规定的立案方式分为应申诉立案和欧委会自主立案两种形式。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欧委会审理的反倾销案件主要是采取应申诉立案的方式。欧委会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资料或自己获得的证据,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会启动程序,着手展开调查。
1申诉
应申诉立案是欧共体对反倾销立案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指欧委会应共同体工业或其代表提起的有效申诉而立案。构成这个概念的关键是什么是有效申诉。有效申诉是指由合格的发起者提起的有比较充分的证据的申诉,即其必需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发起者要合格,另一个是证据要比较充分。
所谓发起者要合格,包含两个要求,首先,发起者要是独立的主体,这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不具有法律人格的协会;其次,并不是所有的独立主体都符合要求,它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代表性的标准有两条:一个是百分之五十门槛,即明确表示支持申诉的共同体生产商生产的该产品总量,要占到明确表明支持或反对意见的共同体生产商生产的该产品总量的50%以上;另一个是四分之一门槛,即公开表明支持申诉的共同体生产商的生产量不得低于共同体内该产品生产总量的25%。
证据比较充分,是指由合格的发起者提出的申诉要包含与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证据应是来源可靠的书面证据,如发票和公开出版物等。
发起者一旦决定提起申诉,就要直接向欧委会或者委托成员国向欧委会提交申诉书。一般来讲,发起者提供的申诉书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发起者状况的介绍,这包括发起者的身份,它在共同体内生产该产品的数量和价值。
其二,发起者要详细列出可能倾销该产品的原产国或出口国,所有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以及所有已知的这些产品进口商。
其三,发起者要提供该产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以及对欧共体的出口价格。如果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发起者还应指出欧委会可采用哪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并提供该国产品的价格信息。
其四,发起者要提供与共同体工业状况有关的因素和指数,说明该产品进口数量的变化及其对共同体市场产品价格和共同体工业的影响。
欧委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就会开始审查,以便确定有没有必要立案。欧委会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发起人是否合格;二是发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如果欧委会认为申诉书的内容已经满足了它的要求,就会在45天之内决定立案。如果经过审查,欧委会的答案是否定的,它也会在45天内做出决定;如果是完全否定,就拒绝立案,如果认为这里面还包含肯定的内容,它就会部分地接受,同意立案。发起人在欧委会审查申诉书的过程中,也可能会要求撤销申诉,一般说来,欧委会会同意这样的要求。但是,如果欧委会认为撤销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即便发起人已经撤诉,它也会继续进行审查。
飞利浦电子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公司之一,长期高居世界500强之列,也是欧洲最大的电子公司。至今,已作为“共同体工业”,针对中国彩电、彩管和节能灯以及传真机等产品提起四起反倾销申诉。与此同时,飞利浦在中国投资设厂,大量低价收购产品贴牌出口。节能灯立案后,飞利浦因中国媒体和企业对其行为强烈不满而撤诉。
图9飞利浦公司全球CEO柯慈雷(G.J.Kleisterlee)
2立案
如果欧委会认可发起人所提出的申诉意见,它就会决定立案,立案的表现形式就是发布立案公告。一般说来,立案公告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首先,公告会宣告发起调查,指明将被调查的产品和国家,大致说明欧委会已经收到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将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将所有相关信息告知欧委会。如果立案的对象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公告还要告知哪个国家是欧委会拟定的替代国。
其次,公告会告知,申诉方、进口商和出口商及其代表组织、下游工业和消费者组织等利益方都有权进行自我通报、发表书面意见和提交信息,以便欧委会在调查中充分考虑这类观点和信息。如果欧委会采用的是抽样调查的方法,则这些利益方就要在三个星期之内提供这类信息,以便欧委会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
第三,公告要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这些利益方有权要求欧委会举行听证。
最后,公告还要提醒各利益方不向欧委会提供合作的后果。
在发布公告之后,欧委会还要向当事人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欧委会收到的申诉书全文。如果申诉书的部分内容需要保密,就提供它的非保密版本。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欧委会已经立案,并准备开始调查。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有关的出口商、进口商、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代表性协会或者出口国代表以及申诉方。欧委会发出通知的方式有两种:如果出口商较少,比较确定,欧委会就会将通知直接发给它们;如果出口商很多,欧委会往往会将通知送交它们的代表性协会或该国的代表。
2004年10月30日,欧委会决定对我国酒石酸(tartaricacid,CNex2918120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欧盟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通报中国相关机构并提供材料,致使我国企业延误获知信息。经交涉,欧委会于2004年11月10日正式表示,中国企业因此有困难应诉、可申请延长应诉期限,欧方将予以认真考虑。
二、反倾销调查
欧委会在发出立案公告之后,就会发起调查。它会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
1欧委会的调查
欧委会调查的第一步是确定调查的时间段。这包括两部分,一是确定倾销和损害调查的时间段。在实践中,欧委会通常会选取程序启动之日前一年的数据确定倾销是否成立,也可能选取该日期前6个月、9个月、15个月或18个月的数据作为考察的依据。欧委会通常选取立案前几年(通常是三年,也可能长达五年)的数据来确定损害是否成立。二是要确定调查的期限。根据反倾销法规定,欧委会通常应在一年内完成调查,而且无论如何应在立案后的15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能得出结论,欧委会就应自动终止调查,并不得再采取反倾销措施。
欧委会在确定了需要调查的时间段后,就会正式开始调查,调查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欧委会开展调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在无法进行实地调查时,这种方法就愈加重要。
在开展问卷调查时,欧委会首先要确定被调查的对象。这些对象分为两部分。首先是用以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对象。这包括共同体生产商、涉案出口商及其关联进口商和非关联进口商等利益方。如果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就还要包括替代国生产商。其次是用以确定共同体利益的对象,这包括申诉方、进口商及其代表性组织、有代表性的下游工业和有代表性的消费者协会。
欧委会发出的问卷内容要包含所有与倾销和损害相关的信息。欧委会要根据出口商提供的信息确定其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根据共同体生产商提供的信息确定共同体工业是否倾销遭到损害。此外,欧委会还要根据关联进口商提供的信息计算出涉案产品的结构性出口价格,根据非关联进口商提供的信息确定涉案产品的共同体转售价、进口费用和进口商的利润,从而计算出其削价幅度和压价损害幅度。
欧委会提供的问卷是两份不同的表格,一份是保密表格,一份是非保密表格。在保密表格中,相关各方要对所有问题做出全面回答;对于非保密表格,各方要提供相关的非保密信息,此外,还要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摘要。对于相关方问题被回答的程度,欧委会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信息的缺陷不会给欧委会得出合理准确的调查结论带来不合理的困难;信息及时恰当地呈递给欧委会;可以证实该利益方已经尽力而为。
从将表格发给相关方起,到问卷回收止,欧委会至少要留出30天的时间给相关方回答问卷。在收到相关方的问卷回复后,欧委会可能会接受它们提供的信息,也可能不接受。如果不接受,欧委会会告知其不接受的原因,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解释。如果欧委会对于相关方的解释还不满意,它就会在公布调查结论时说明它不满意的原因。
抽样调查
在相关方众多的情况下,欧委会不便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就会转而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欧委会通常采用的抽样调查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统计方法,就是欧委会根据其获取的信息,选取一定数量的有效样本,对这些样本进行分析,得出调查的结论;还有一种是数量方法,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欧委会尽可能获得有代表性的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或出口的信息,并对所有这些信息加以分析,得出调查结论。
欧委会采取抽样调查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如果欧委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对样本出口商和非样本出口商征收不同的税率。对于样本出口商,欧委会将给予个别待遇,根据它们提供的相关信息,计算出对它的反倾销税率;对于没有被选作样本的出口商,欧委会将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出的平均反倾销税,作为对它们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欧委会采取的这种方法将会对非样本出口商非常不利,因为它在计算平均反倾销税时,会将倾销幅度低于2%的出口商和不配合调查的出口商排除,这就会导致所谓的平均反倾销税率高于实质的平均税率的后果。
2005年6月30日,欧委会应欧盟30家塑料袋生产商的申请,对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塑料袋(乙烯聚合物制品和其他塑料制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它在115家中国应诉企业中选取了10家作为样本,进行抽样调查。其中的无锡贝康(佳易和)公司每年出口欧盟塑料袋达15000吨左右,出口份额占到其年产量的90%以上。
实地核查
无论是问卷调查方法还是抽样调查的方法,都是由相关方向欧委会填报调查问卷,这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准确的情况。为保证调查信息的准确性,欧委会还会尽可能的展开实地核查。
通常情况下,欧委会会在收到问卷之后的两到四个星期内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之前,欧委会要先征得被核查企业的同意,商定具体的核查时间,并将这些情况通报给该企业的所在国,得到所在国的允许。被核查的对象既包括共同体内的利益方,也包括涉案出口国内的出口商和销售商及其协会。但是,如果涉案的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通常是会对替代国生产商进行核查,而不是涉案出口商本身。对于类似中国这样享受介于市场和非市场经济之间待遇的国家,它的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将会同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申请个别待遇一样,要接受欧委会的两次实地核查。这两次核查将会分别在立案后约50至100天内和初裁结论做出之前进行。欧委会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对象的审计决算、试算表、簿记文件、经营报告和发货单等,考察它在问卷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于核查的结论,欧委会会在它的调查结论中加以公布。
举行听证
在欧委会的调查过程中,如果有些利益方认为需要进一步为自己辩护,则它可向欧委会提出听证申请。因而,举行听证会也就成了欧委会调查的一种方法。听证会分为口头听证会和对抗性听证会两种形式,前者是由听证申请的提出者向欧委会进行申辩,后者是由利益相互冲突的双方在欧委会的主持下进行对质。但是,冲突的另一方没有必须同听证申请者进行对质的义务。
欧委会根据调查的结果,可能会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接受出口商提出的承诺或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也可能会决定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前者将在下一节专门讲述,这里主要介绍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一般说来,欧委会决定不采取措施有如下四种情况。
首先,如果申诉方撤回了申诉,且欧委会也认为这不违反共同体利益,可以终止调查,从而也就不会再采取措施。
其次,如果经过调查,欧委会发现出口商的行为或者不构成倾销、损害,或者二者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或者虽然满足了前面三个要素的要求,但采取措施并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它都会决定不采取措施。但有时,即便前面几个要素都成立,欧委会也可能不采取措施。这有两种可能:其一,如果欧委会认定涉案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低于2%,或者某个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低于2%,则它就会不对该国或该出口商采取措施;其二,如果某涉案出口国的产品在欧共体市场上占有的市场份额不足1%,则只要这类国家产品合计占共同体的消费总量达不到3%,欧委会就不会对该国采取措施。
再次,如果欧委会经过15个月的调查,还没有做出结论,那么就要终止调查,当然也就不可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最后,如果共同体工业消失或没有提供充分的合作,欧委会就会终止调查,并不会采取措施。
通常情况下,欧委会一旦认定不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它就会向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如果咨询委员会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该案件将就此结束;如果咨询委员会表示反对,欧委会就会将咨询结果做成报告,提交给理事会。理事会要在一个月内以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投票,欧委会根据其投票结果,判定案件是就此结案,还是要继续开展调查。
2调查中利益方的合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