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反倾销法中所规定的共同体利益条款,实质上就是通常所说的公众利益条款。在反倾销法中要求对公众利益加以考虑的国家并不多。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少数国家会偶尔考虑“公众利益”(publicinterest)或国家利益(nationalinterest)。欧共体反倾销法则独树一帜,创立之初就将“共同体利益”(communityinterest)与“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列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要件。
一、共同体利益
欧共体反倾销条例第21条第1款要求欧共体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共同体利益。该条规定:“确定共同体利益是否要求干预,应整体评估包括国内工业、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进行这样的审查,必须特别考虑消除损害性倾销的贸易扭曲效应和恢复有效竞争的必要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中所强调的“共同体利益”包括“共同体工业”和“国内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又不仅限于此。棉坯布案中的情况即说明了这一点。
1共同体利益的范畴
在反倾销实践中,欧委会不断丰富“共同体利益”的内涵,最终将这个概念发展成为“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一方面,“保护共同体工业”是反倾销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贸易保护”也是反倾销的精髓;另一方面,欧委会也要考虑反倾销对消费者、下游工业和竞争环境的影响。欧委会在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共同体工业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也要对所采取的反倾措施可能给用户工业和消费者等利益方带来的消极影响予以考虑,才能对该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作出均衡考察。
欧共体的“国内工业”
“国内工业”是指作为整体的共同体内相似产品的生产商。反倾销措施有助于消除倾销产品的价格优势,保护国内工业的利益。这具体体现在:①消除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的损害,避免国内工业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不复存在;②提高国内工业的生产设备利用率,维持国内工业的规模经济;③增加国内工业的收益,维持必要的投资水平,避免投资失败;④避免国内工业丧失技术竞争力,保住其主要的研发成果和生产技术,维持其从属的工业部门的竞争能力;⑤维持国内工业及其上游工业的就业水平。
上游工业
上游工业向国内工业提供原材料,间接受到倾销的消极影响。反倾销措施既为国内工业保驾护航,也可以消除上游工业遭受的损害。
棉坯布案1996年,欧洲棉纺织品工业协会向欧委会提出申诉,要求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埃及、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的棉坯布展开反倾销调查。尽管这项指控遭到了大多数成员国的反对,但迫于法国等国的压力,欧委会还是决定于1996年11月开始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棉坯布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根据欧共体反倾销条例,欧委会最终的决定要得到理事会的同意。理事会认为这项征税建议不符合共同体利益,它的理由是:征税固然可以保护共同体内的部分棉坯布生产企业,但是,由此可能会对利用从这些国家进口的棉坯布作原料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不利。前者所得远不能弥补后者所失。因而理事会以9比6的多数票否决了该项建议。欧洲棉纺织品工业协会不服该项决定,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但是没有得到后者的支持。
法国等国对结果表示不满。在它们的支持下,1997年5月,欧洲棉纺织品工业协会再次向欧委会提起申诉。欧委会虽明显同意这项指控,但在其就是否应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而向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时,却遭到后者反对(8票反对、6票同意、1票弃权)。在这种情况之下,欧委会仍坚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同年7月,欧委会又就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仍然得到了否定的结果。欧委会仍不甘心,将该项建议于同年9月提交理事会表决。但令其遗憾的是,理事会最终以8票反对、6票支持、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欧委会的征税建议。
这个案件说明,所谓共同体利益,并不仅仅是共同体内上下游产业的利益,欧共体还要综合考虑这些利益方的地理分布。如在这个案件中,棉纺织业在欧盟南部成员国中具有重要地位,而对于北部成员国则不然,那里主要是纺织品的消费市场。如果征收反倾销税,从中获益的肯定是南部的企业,北部的消费者却明显要为这项措施埋单。在后者居于多数的情况下,欧委会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自然会被否决。在类似的案件中,若有关当事企业通过相关各方去影响成员国的立场,则很有可能会得到于己有利的结果。
下游工业
下游工业是指对共同体工业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的企业。在共同体市场上,如果反倾销措施消除了倾销产品的削价和压价效应,进口产品和共同体产品通常会提高销售的价格。这就导致下游工业要支付更多的生产成本。特别是贴牌生产商和装配商如果必须采用倾销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就必然会提高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国际竞争力。这样,下游工业在衡量诸多不利因素之后,有可能考虑将生产转移至共同体之外的国家。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共同体国内工业很可能会因此降低乃至丧失生产能力,下游工业也会因此无法获得充足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最终不得不仰赖外国产品进口,导致自身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采取适当的反倾销措施,才能维持国内工业在共同体市场上的正常发展,从而保证下游工业能够取得长期充足稳定的产品供应,维持其自身健康有序的发展。
消费者
与下游工业相似,反倾销措施对消费者的影响主要在于价格上涨和产品供应两个方面。一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后,消费者可能要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产品,这就降低了他们的实际购买能力。部分出口商也可能因反倾销而退出共同体市场,影响消费者获得充足多样的产品供应。另一方面,如果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内工业可能因倾销而被逐出市场,倾销产品失去了主要的竞争对手,必然要提高价格。这显然不符合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为确保供应,欧共体有必要保证国内工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健康发展。
销售商
如果涉案国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就要为该国产品缴纳反倾销税。为了保证有利可图,进口商以及各级销售商往往不得不提高产品的转售价格,但这就降低了产品的价格竞争力,甚至会因此丧失原有的市场份额。如果反倾销税率很高,进口商通常就会减少甚至放弃外国的进货渠道,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纠正倾销对竞争的扭曲效应
采取反倾销措施有利于纠正倾销造成的贸易扭曲效应,消除不公平竞争,恢复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既有利于共同体工业的健康发展,也符合下游工业的长远利益。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国内生产商数量过少,反倾销措施也有可能促成这些生产商对共同体市场的垄断局面。
2利益方的程序权利
欧共体反倾销条例第21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究竟哪些利益方
反倾销与下游工业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该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通常会上涨。下游工业往往因此遭遇供应短缺和生产成本提高等问题,不得不提高价格或降低利润,陷入产销不利乃至就业下降的困境。为此,依据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共同体利益条款”,相关下游工业经常通过所在成员国政府、产业联合会或自行提出反对征收反倾销税的意见,要求欧委会在保护共同体工业的同时恰当考虑其下游工业的利益。
在1994年中国树脂反倾销案中,欧委会首次以保护下游工业利益为由,未采取措施终止了反倾销程序。共同体树脂工业仅由一个成员国内部的中等企业组成,只能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生产能力远远低于欧共体市场需求。相反,在欧共体大多数成员国,诸多产业如轮胎制造、造纸、油漆生产、粘合剂以及清漆等都采用树脂作为原料,产品附加值高,就业人数多。这些企业对树脂价格增长十分敏感,在树脂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只能提高生产成本,发展必定受到抑制。在众多成员国施加的压力之下,欧委会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进行权衡,认为反倾销措施给这些下游工业带来的消极影响大于给树脂工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不符合共同体利益。
在共同体利益调查中具体享有哪些程序权利。在复审调查中,欧委会将着重考察共同体利益调查的结论是否仍然有效。
依照第21条享有程序权利的利益方
在共同体利益调查中,享有程序权利的利益方包括申诉方、进口商及其代表性协会、代表性的下游工业和代表性的消费者协会。但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除非作为“进口商”或“代表性的下游工业”,否则未提出申诉的共同体生产商不能享有程序权利。与此相对,即便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上游工业、出口商和出口国政府等其他利益方也不能享有共同体利益调查的程序权利。这显然缩小了共同体利益调查的信息来源,容易使欧委会得出有失偏颇的结论。
程序权利
在共同体利益调查中,申诉方、进口商及其代表性协会、代表性下游工业和代表性消费者协会享有呈递意见、查阅卷宗、回应呈递和申请听证等程序权利。
呈递意见
上述四个利益方应在反倾销调查发起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自我申报,并向欧委会提供相关的信息。欧委会应向已知的利益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自我申报的相关利益方发放问卷,积极收集信息。
欧委会应依据利益方呈递的有效信息,就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利益做出结论。有效信息应满足以下条件:①由法定的利益方提供;②信息与被调查的产品直接相关,并且适合进行经济评估,各利益方通常要提供信息,来证实反倾销措施对自身近期利益的影响,各方也可以就反倾销措施对上游工业的影响或其他的已知因素发表意见;③各方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据,证实所提供的信息有效;④信息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如果呈递的信息包含保密内容,利益方应同时向欧委会提供非保密摘要,放入非保密卷宗供其他利益方查阅;⑤信息在调查发起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达欧委会,该期限是自通知公布之日起的40天内,如果利益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上述条件,欧委会将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利益方提出的意见,转而依据“可获得事实”确定征税对该方造成的影响。
查阅卷宗
利益方有权获知其他利益方提交的信息或其恰当的摘要。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利益方不受时间的限制,在调查终止后也可以查阅非保密卷宗。
回应呈递
针对其他方呈递的意见,利益方有权向欧委会呈递意见,围绕其中要点提出自己的观点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或驳斥他方的观点。对他方就征收临时税呈递的意见,利益方也可以随时做出回应。
申请听证
利益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欧委会就共同体利益对自己进行听证,并提出相应的理由。
就征收临时税呈递意见和做出回应
就已经征收的临时税,利益方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欧委会只有在开征临时税的第一个月内收到相关文件,才会考虑利益方的意见。有权对其做出回应的其他利益方可以查阅这类意见或其摘要。
披露最终结论
利益方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欧委会披露据以最终裁决的事实和考虑。在不妨碍欧委会或理事会做出反倾销裁决的前提下,欧委会应尽可能提供这类信息。但在实践中,欧委会仅仅简单提及反倾销措施的影响“重大”或“微不足道”,很少公布确切的相关数据和具体的计算方法。
二、共同体利益调查
欧共体反倾销条例并未规定“共同体利益”的调查方法,而是留给欧委会自行解释。通常情况下,欧委会在考察反倾销涉及的各个利益方之后,将各方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损失分别放在反倾销税这架天平的两端,考察反倾销税是否符合“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如果反倾销税带来的“共同体之利”大于“共同体之弊”,欧委会就会据此确定该措施符合“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认定“共同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
1共同体利益调查
欧委会采用三段式考察法评估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的整体利益。①比较反倾销措施给国内工业带来的利与弊,确定该措施是否符合国内工业的利益。如果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国内工业的利益,欧委会就会认定共同体利益不要求干预,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但实际上,欧委会极少做出这样的结论。②评估反倾销措施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消极影响。③比较国内工业之利与其他方之弊。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欧委会就会认定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否则,欧委会就会认定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共同体利益,即“共同体利益不要求干预”,而放弃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积极影响
欧委会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考察反倾销措施可能对竞争环境和国内工业造成的影响,评估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国内工业的利益。
硅铁案硅铁案是欧共体基于共同体利益原因而取消征收反倾销税的典型案例。早在1983年,欧共体就对原产于委内瑞拉的硅铁进口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在之后的1987年和1993年,又分别对原产于巴西、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和南非的硅铁进口采取了反倾销措施。
1998年9月,根据欧洲铁合金工业联合委员会的申请,欧委会向各方发出通知,展开日落复审。根据欧委会的调查,除巴西没有倾销,委内瑞拉的倾销不会持续下去外,各国对欧共体的倾销仍然存在,并将持续或复发,而且对欧共体的产业已经造成损害,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欧委会在考虑了共同体利益的需求后,决定不再对上述涉案国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