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某些生产商是否构成欧共体生产商主体的过程中,欧委会仅依据它们的产量合计是否构成欧共体产量的主体,而不考虑这些生产商的数量。只要生产总量达到法定的要求,单个生产商或个别成员国的生产商也可以构成共同体工业。
共同体工业的范围大小直接影响到反倾销调查的结论。同时,只有共同体工业或其代表才能提出有效的申诉;只有涉案出口国的倾销产品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欧共体才可能对该国输欧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2“共同体工业”之外的共同体生产商
欧委会在确定了被调查产品的相似产品之后,通常将欧共体内相似产品的生产商列入共同体工业之列。但是,如果部分生产商与涉案的外国出口商或进口商相关联或者它们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欧委会通常将它们排除在共同体工业之外,拒绝它们享有参与调查的权利。
反倾销法对这些生产商做出特别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调查的公正性。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申诉方必须满足“代表性”要求,即支持申诉的生产商产量不低于欧共体总产量25%,并且超过就申诉表态的生产商总产量的50%,才有权发起有效的申诉。“共同体工业”之外的共同体生产商都或多或少地受益于倾销,因此往往不愿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申诉,拒绝支持申诉方提出的申诉,妨碍申诉方达到“代表性”的要求;其次,如果生产商与涉案的外国出口商或欧共体进口商相关联,它们很可能因为这种关联关系而免受倾销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不愿提供可靠的信息,供欧委会进行损害调查和因果关系调查;第三,如果生产商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它们从转售倾销产品中获利,促成了倾销产品对欧共体产品的冲击。但同时,它们在相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也遭受一定损失,受到倾销造成的消极影响。对于这种情况,欧委会通常认为它们受到的不利影响是自己招致的,拒绝给予它们“共同体工业”的地位。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生产商并没有受到“关联关系”或“进口倾销产品”这一事实的影响,欧委会也可能将它们列入共同体工业当中,允许它们享有“共同体工业”的诸多权利。
在反倾销实践中,欧委会采取两步走的方法,来确定共同体关联生产商是否属于共同体工业。第一步,欧委会要确定欧共体生产商是否是关联生产商。判断欧共体生产商是否与涉案出口商或进口商相关联,欧委会要考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因素。这里所说的“控制”是指一方可在法律或业务上对另一方施加限制或者进行指导。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欧委会就认定二者相互控制:①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②双方直接或间接受控于第三方;③它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第二步,欧委会要考察关联生产商的行为是否有异于其他生产商,判断它们是否属于共同体工业。如果这种控制关系并没有影响共同体生产商的产销行为和反倾销调查参与行为,欧委会就会认定该关联生产商属于共同体工业。但如果生产商受关联关系的影响采取不同于其他生产商的行为,欧委会就会将其排除在共同体工业之外,不给予其参与调查的权利。
在欧共体市场上,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可能在欧共体内生产少量的相似产品。相似产品的生产商也可能进口某些倾销产品,将其提供给客户,以补充自己产品在种类和功能上的不足。二者既进口被诉倾销的产品,又在欧共体生产相似产品,身兼进口商和共同体生产商两种身份。在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必须通过区分特定利益方的主导角色是进口商还是生产商,才能确定其地位。对于少量生产相似产品的进口商,欧委会认定它们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而不属于共同体工业。而对于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共同体生产商,欧委会要综合考虑该生产商进口该产品的目的、数量和转售价格等因素,进行区别对待。这又分两种情况:①如果该生产商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并促成了倾销造成的不利影响,欧委会要将其排除在共同体工业之外;②有些时候,共同体生产商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应对倾销的自我防护之举。具体情况包括:受倾销的影响,自产产品型号不全,进口某些型号产品提供给客户,以维持自己的竞争地位;特定型号的产品生产处于启动阶段,无法满足客户的大量需求;试销进口产品,为产品的研发提供市场预测;倾销当前,生产商将进口产品作为应对竞争压力的过渡办法;进口产品的数量很少;生产商转售进口产品的价格高于进口价格。在这些情况下,共同体生产商进口倾销产品,并非有意谋取倾销产品带来的不当利益,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欧委会将它们列入共同体工业之列,使之有权作为共同体工业参与反倾销程序。
3独立市场生产商(地区工业)
目前,欧共体统一大市场是由25个成员国的国内市场共同组成的。各国对产品的需求不同,产业发展状况也不同,在对待反倾销的问题上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异质性。欧共体反倾销与民族国家反倾销的根本区别就在这里。有些时候,倾销产品集中在欧共体内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的市场上销售,对这些成员国的生产商造成很大的打击。但从整个欧共体市场来看,这些产品倾销未必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很可能并不符合征收反倾销税的“损害”要求。为了调整这种状况,欧共体反倾销法引入了“地区工业”这一概念,救济地区工业因倾销遭受的损害。
我们先来了解“地区工业”是如何定义的。就相关产品而言,有些时候共同体市场可以分为两个或者更多的竞争性市场。每个市场上的全体生产商都可被视为独立的工业,即地区工业。构成地区工业的具体条件包括:①在地区市场内,该地区的生产商销售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②该地区的市场需求不是由共同体其他地区生产商大量供应的;③倾销产品集中进入该地区市场;④倾销进口正在对该地区全体生产商或部分生产商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体工业”指的不是欧共体全体生产商或其主体,而是该地区全体生产商或总产量构成该地区产量主体的那部分生产商,即“地区工业”。
在调查中,构成“地区工业”的生产商享有“共同体工业”的地位,有权参与反倾销调查。欧委会将调查的焦点集中在欧共体个别地区上,考察“地区工业”生产和销售相似产品的情况,确定损害是否成立。只要这部分生产商受到损害,即便欧共体其他地区的生产商没有出现产销不利的状况,欧委会也可以认定损害成立。在衡量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利益时,欧委会也会特别考虑该地区的利益。
如果确定被调查产品符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欧委会通常会鼓励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保证不低于某个价格对该地区出口产品。如果出口商没有及时提出恰当的承诺、违反或者撤销承诺,当局就要对涉案出口国输欧产品统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最终反倾销税。在可行的情况下,当局也可以仅向特定生产商或出口商输欧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三、损害的调查
“损害”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要件之一,具体包括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之威胁和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等三种情况。如果确定共同体工业遭受了如此程度和类别的损害,欧委会就会认定“损害”成立,继续进行其他方面的调查。否则,欧委会就会认定“损害”不成立,立即终止反倾销程序,不对被诉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与“倾销调查”类似,确定损害是否成立的这一过程称为“损害调查”。
下面,我们分别讨论欧委会确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之威胁”和“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的具体方法。
1确定“重大损害”
欧委会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常见的理由是,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重大损害”。与“重大损害之威胁”和“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相比,“重大损害”要重要得多,值得我们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重大损害”
要考察倾销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对共同体市场上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和倾销对共同体工业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才能认定“重大损害”是否成立。欧委会通常会采用反倾销程序发起前四年的数据,用以确定倾销产品和欧共体相似产品的产销量和价格。
倾销产品的数量
在确定倾销产品的数量时,欧委会主要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两方面入手,考察倾销产品是否显着增长。“绝对数量”是指涉案国对欧倾销产品的总量。“相对数量”是指倾销产品的数量与共同体相似产品的产量和消费量之间的比例关系。欧委会考察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后者。
欧委会通常采取以下步骤,确定倾销产品的相对数量是否显着增长。①计算共同体内消费被调查产品及其相似产品的总量(较为常用),或者共同体的生产总量。②计算涉案国产品在欧共体市场上占有的市场份额,公式为:涉案国对欧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量/共同体消费总量或生产总量×100%。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案国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低于1%或合计低于3%,欧委会应该终止对该国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不对其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③计算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在欧共体市场上占有的市场份额,公式为:共同体工业产品在欧共体市场上的实际销量/共同体消费总量或生产总量×100%。④对比分析倾销产品和共同体工业产品的市场份额,结合二者的基本走向和消长情况,考察倾销产品的相对数量是否增长。
在下列条件下,欧委会可以认定被调查产品的相对数量显着增长:首先,共同体工业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其次,在市场需求迅速扩张时期,共同体工业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望提高却停滞不动;最后,共同体工业虽然提高了产品的市场份额,但在其他方面却表现出不良的发展态势。具体情况包括:①共同体工业产品的市场份额上升,是因为来自未涉案第三国的进口产品市场份额下降,与此同时,被调查产品却提高了市场份额;②共同体工业刚开始生产,产品的市场份额从无到有,自然有所增长,但产品没有取得应有的市场份额,又因价格下降而无法取得预期的利润;③共同体工业产品的市场份额不足,企业难以取得足够的利润,无法进行必要的投资;④受被调查产品倾销的影响,共同体工业被迫降低产品的售价,由此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⑤共同体工业严重亏损、库存增加。
价格影响
在价格方面,欧委会要考察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共同体工业产品造成削价和或压价的影响。如果被调查生产商的单一产品分为多个类型,欧委会就会逐个类型比较单一产品及其相似产品,确定各类型单一产品对其相似产品的价格影响。
削价(priceundercutting)是指在共同体市场上、被调查的单一产品价格低于与其相似的共同体相似产品。凭借削价带来的竞争优势,倾销产品可以抢占共同体工业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共同体工业因产品销售不畅而遭受损失。在调查中,欧委会通过比较两种产品的加权平均转售价格,计算出单一产品的削价数额,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大幅度削价销售。如果被调查产品存在削价的现象,欧委会还要确定削价是否超出正常的幅度,确定倾销是否造成不良后果。
2005年6月15日,近250家欧盟制鞋企业的代表,汇集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要求欧委会对中国鞋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拿着低廉工资的、勤劳的中国制鞋工人确实损害了他们的欧洲同行的利益,但是这能成为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理由吗?
压价(priceunderselling)是指在欧共体市场上、被调查产品大幅度压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价格,或者明显抑制这些产品的价格而使之无法正常提价。欧委会确定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目标价格(targetprice),即正常竞争情况下理应达到的价格,将其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实际价格相比较,得出这些产品的压价数额和压价幅度。如果被调查产品压制了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价格,那就存在“压价”,那么,即便没有造成削价,欧委会也会认定共同体工业受到了被调查产品倾销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对待来自不同类型涉案国的生产商,欧委会通常是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其产品的削价幅度和压价幅度。①如果被调查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要为获得“个别待遇”的生产商确定个别的产品削价或压价幅度,为其他生产商确定全国统一的削价幅度和压价幅度。然后,欧委会依据这两个数据计算损害幅度,按照“一国一税”原则为涉案国生产商确定全国统一的反倾销税率。②如果被调查产品来自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通常为所有合作生产商分别确定产品的削价幅度和压价幅度,再分别计算损害幅度乃至反倾销税率。
在大部分案件中,倾销产品都存在削价或压价现象,即售价低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或者迫使共同体工业压低产品的价格。即便削价或压价的幅度很小,欧委会也会认定倾销产品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只有削价幅度和压价幅度都为零时,欧委会才可能认定共同体工业在相似产品售价上没有受到负面影响。
共同体工业受到的负面影响
欧委会要考察共同体工业生产和销售相似产品的情况,确定被调查产品倾销是否对其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如果共同体相似产品分为很多类型或者型号,欧委会就要考察所有类型或型号相似产品的产销情况,不能有所疏漏。如果某些生产商还生产其他产品,欧委会则仅考察它们在相似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是否受到不良影响,而不考虑其他产品的产销情况。
欧委会通常要求欧共体生产商提供反倾销程序发起前四年的各种相关数据,并据以判断共同体工业是否遭到损害。欧委会在比较前期和后期的数据之后,确定共同体工业是否出现不良的发展趋势。这种比较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共同体工业的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率、产品价格和生产能力利用率是考察的主要内容;其次,资金流转、库存、就业、薪水以及实际倾销幅度等方面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最后,欧委会可能评估所有相关的经济因素和对共同体工业产生影响的因素,其中涵盖“共同体工业尚未完全摆脱先前倾销或补贴造成的负面影响”、“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产量、生产率和投资回报”、“影响共同体价格的因素”、“共同体工业的增长、筹资能力和投资”等方面。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欧委会可能集中考察上述几个因素,而不必分析所有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