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目前在我国,也像大约三十来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转时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斯大林从社会主义存在两种公有制经济这一实际出发,论证了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具有存在的客观性,这就在理论上从客观经济条件这一层次说明了社会主义经济和商品生产是可以共同存在的。这实际上已经从理论上论证了,商品经济不再是以私有制为存在的条件,把两种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作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这样,商品经济的存在就可以与公有制联系在一起,可以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斯大林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问题,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这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的基本问题,这就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看待商品经济的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关于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的矛盾。
从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这一理论观点可以推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商品生产并不是一般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其特点就在于它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基本上只是涉及个人消费品。即全民企业与集体农庄之间交换的产品是商品,集体农庄之间交换的产品是商品,全民企业与个人之间交换的产品是商品,集体农庄与个人之间交换的产品是商品。因为这些交换都涉及了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对此,斯大林指出:“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商品。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从斯大林的这一理论中又可以推出,在全民所有制之间交换的产品不是商品。这是因为,它们之间的交换不涉及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因而在本质上就不是商品,但由于又要采取商品的形式,要核算、要计价,所以在实际中是采用了商品的“外壳”。斯大林的这一“商品外壳论”思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对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生产的生产资料影响更大。因为,按照斯大林的理论,全民所有制之间交换的产品,主要是生产资料,不具有商品的性质,至多只是采取了商品的外壳,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商品的原则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在这一理论指导下,不是商品的生产资料就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当然也就不存在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资料是由国家的物资部门垄断,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调拨的,尽管这也要计价、要核算,但在指导思想上是不把它们看作商品的。
斯大林特别批评了把生产资料看作是商品的观点。他指出:“可不可以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看作是商品呢?据我看来,无论如何是不可以的。
商品是这样一种产品,他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商品所有者在出售商品之后,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生产资料是否适合于这个定义呢?显然,是不适合的。第一,生产资料并不‘出售’给任何买主,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而只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第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国家,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的,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第三,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不但不会成为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的,是被确认受苏维埃国家的委托,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
由此可见,无论如何不能把我国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列入商品的范畴。”综上所述,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的理论,从今天看来,包含着这样的两重性:
其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重大发展,他从理论上论证了现实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因而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理论上不再把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看作是与社会主义相对立的。
其二,这一理论发展又是不彻底的,他没有从理论上解决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属于商品经济的问题,并且把社会主义生产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排斥在商品范畴之外。这又使社会主义的经济活动不可能真正地按照商品经济规律和发展要求进行。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问题
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特别强调了这样两方面的思想。
一是强调价值规律作用的客观性,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要考虑价值规律。首先,斯大林是把价值规律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在一起,认为,“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价值规律的存在是客观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作用也有其必然性。斯大林认为,价值规律的客观作用,就其范围来看,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商品的交换。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保持着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并且,价值规律的作用不限于商品流通范围,同时也扩展到生产方面。但是,在生产方面价值规律并没有调节的意义,而只是影响生产。所以,我们在领导生产时不能不考虑到价值规律的问题。因为价值规律可以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赢利。因此,价值规律是很好的实践的学校,它促使我们的经济工作干部迅速成长,迅速变成现今发展阶段上社会主义生产的真正领导者。
二是强调价值规律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斯大林强调价值规律作用的客观性,但又把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与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严格地区别开来。斯大林指出:“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商品生产的活动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关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必须这样说。无疑地,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对国民经济起调节作用的是有计划按比例规律。“价值规律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在存在着竞争、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过剩危机的情况下,才能是生产的调节者。他们忘记了,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是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被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作用限制着的,因而,也是被大致反映了这个规律的要求的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限制着的。”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的基本思想是与他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思想一致的,其中也表现出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他承认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客观性,强调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另一方面,他又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看作是特殊的商品生产,把价值规律看作是应该被限制的经济规律。看起来,斯大林这两个方面的论述并不矛盾,而且也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要求。但实际上,这表现出斯大林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方面理论上的不彻底性,这种不彻底性最终会导致理论上的矛盾。这一矛盾集中地表现在被称为“斯大林模式”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上。因为,这一体制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为前提的,也是以承认价值规律的作用为条件的。但是,这一体制的运转则是以否定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为特征的。所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是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理论不彻底性在体制上的反映,当然,这一体制也是与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相矛盾的。
4.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在对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斯大林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斯大林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表述为:“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明确了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容是由生产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构成的。斯大林以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为对照,把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强调社会主义不再以最大限度的利润为目的。同时,又突出了实现目的的手段具有的两方面的特征,即“不是带有高涨到危机以及从危机到高涨的间歇状态的生产发展,而是生产的不断增长;不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而来的技术发展中的周期性的间歇状态,而是生产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不断完善。”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这一规定,一方面强调了社会主义生产必须建立在高度技术的基础上,这是正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根本途径。但另一方面,又把满足社会的需要和保证最大限度的利润对立起来,这又反映了把社会主义生产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理论倾向。
二是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决定经济活动全过程的,其他的经济规律都必须以基本经济规律为依据。斯大林特别提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不能成为基本经济规律。这是因为,如果不知道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是为什么任务进行的,那么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就不能产生任何效果。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只是在具有国民经济的计划发展所要实现的任务时,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本身并不能提供这个任务,这个任务是包含在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中。所以,有计划发展规律只是它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为依据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五、科学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是以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分析为基础提出的设想,列宁、斯大林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为基础,实现了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发展。这一发展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对于指导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经过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发展,已经从理论上解决了在现实社会主义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就使社会主义经济不再沿着产品经济的道路发展,而是沿着商品经济的道路发展。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特征已经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有了重大的差别。但是,实践证明,社会主义采取这样的发展道路并不违反马克思主义,而是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说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必须在实践中发展,必须与时俱进。
其次,经过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发展,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必须利用资本主义来发展自己(在当时把商品经济的本质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不要害怕资本主义,要善于向资本主义一切先进的东西学习。同时,把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按经济规律办事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这实际上指出了,尽管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但是,在经济发展上仍然是有许多共性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如何处理好坚持社会主义与利用资本主义的关系问题。要实现社会主义的发展,并不是像预先设想的那样简单,特别是在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中发展社会主义,将会遇到更多的难题。
另一方面,又应该看到,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发展并没有解决在当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理论发展的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不彻底性,这又使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在实践中是按照商品经济的道路来发展的,但在理论上却不能彻底地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所以,一方面在实践中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另一方面,又要对商品经济进行限制。实践中的这一矛盾,突出地表现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具体表现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从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来看,必须尊重价值规律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由于在理论上是把商品经济看作是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东西,所以,对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不断地加以限制。对于价值规律尽管承认它的客观性和作用,但实际上并不按照它的要求办事。至于市场机制,更是把它的作用限制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由此建立的必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这样的体制肯定是与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要求不一致的。
从发展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来看,必须是要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必须是把经济规律的作用放在次要的地位,必须是尽可能地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只能是采取商品的形式,社会经济活动只能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所以,计划又不能不考虑经济规律的要求,经济活动又不能不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果不考虑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整个经济活动就难以顺利地进行。这在客观上又要求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这两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在实践中就表现为一方面商品经济不能得到顺利的发展,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不能高效率地运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就是在这样的矛盾中曲折地向前推进。尽管如此,列宁和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毕竟使社会主义经济走上了一条现实的道路,并在不断地探索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更重要的是,经过他们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认识更加深刻,也更加符合实际。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实践由一国变为多国。这一变化意味着社会主义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更多样化的条件下进行实践,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也将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地向前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这对世界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影响。从此,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心就开始转向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