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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2)

2003年4月10日,在家属同意下,武汉同济医院专家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中国内地首次以脑死亡标准,宣布一脑干出血的毛姓患者为正式死亡。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中国社会开始逐步接受脑死亡这一全新概念,将有力促进中国临床脑死亡的立法工作。中央电视台报道,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中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订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这是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

器官移植与道德评判

器官移植是20世纪医学领域中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它通过手术方法,用健康的脏器替换人体内罹患疾病、已难以发挥正常功能的器官。器官移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疾病治疗的格局,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健康的病人得以康复。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剂、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的迅速发展,器官移植已成为当今世界医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

我国器官移植起步较早,发展很快,自1960年吴阶平教授进行首例肾脏移植手术至今,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能够实施肾移植手术,全国肾移植数量累计近3.5万例。肾移植手术后的一年移植存活率也从过去的50%提高到80%,术后急性排斥反应的发生率大大下降,肾移植患者最长存活期达23年。同样,自上世纪70年代上海瑞金医院成功实施国内首例同种原位肝脏移植和首例同种原位心脏移植以后,肝脏、心脏、胰岛等器官的移植近年来也逐渐开展起来,全国年器官移植的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手术的种类和成功率跨入了国际先进水平行列。

但是,要进行器官移植,除了要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高超的医疗技术外,还要有器官来源。像心脏等脏器的移植,供体就不能依靠活体了,只能依靠刚刚死亡者的捐献。但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仍面临着捐者寡、求者众的供不应求的局面。目前,供体来源严重缺乏是器官移植最主要的问题。有资料显示,供体与等待器官移植的受体的比例是1∶10甚至更高,有数以十万计的病人在等待器官移植,有20%的心脏病患者在等待供体期间死亡。手术成功率已达世界先进水平的我国器官移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供体器官难以得到,发展比较缓慢,因为器官供体严重不足,全国每年达100多万的患者只有1%左右可获得正常手术治疗,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因此,需要人们在观念上来一个转变,提倡人死后做最后一次奉献,捐出遗体,捐出器官,拯救他人。我国已有不少领导人和科学界人士纷纷签名同意死后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已表示愿意死后捐出心、肾、肺、眼和皮肤等。英国王妃戴安娜弥留时,用极微弱的声音作出了捐献器官的决定,她的肺、肝、肾、胰、眼角膜和部分皮肤成功地移植给法国、比利时、英格兰、芬兰等国家的八名病人。

在供体的获得方面,除了寄望于脑死亡的立法之外,专家们也寄望源于组织克隆或干细胞技术的克隆器官。到了克隆器官可以应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治疗阶段,医生只要从某个人的基因库中选取所需要的器官基因进行克隆,即可在短时间内培育或诱导出足够数量的、与本人器官遗传特征完全一样的健康器官。到那时,或许置换人体的病变器官就像现在更换坏损机器零件一样及时和安全。

器官移植作为治疗某些完全丧失功能的脏器的唯一有效措施,未来将取得哪些进展?还需要解决哪些难题?我国器官移植创始人之一、同济医科大学裘法祖认为:目前阻碍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供体来源缺乏;21世纪,器官移植技术可望向异种移植等方向发展;在我国,未来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出台“脑死亡法”和“器官移植法”。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较国外晚,在立法领域,更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多次呼吁,必须加快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否则,“没有规矩”的器官移植将带来众多法律、道德、伦理的难题。如公民是否有捐献器官的义务?器官的切取在何种情况下最合适?病人对自己的废弃器官是否也有所有权?胎儿可否作为供体?对尸体器官摘取何时最适宜等等。正因为我国没有在这些方面立法,才使器官移植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器官移植法的起草、颁布,不仅能消除公民的后顾之忧,而且能极大地减少整个社会的医疗成本,促进医疗改革的进程。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该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目前,我国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南京、镇江、扬州、郑州、天津,山东省也正在积极筹备此项工作。可以说,遗体捐献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被广大中国人所接受。

不少人士还建议,应该尽快建立起富有中国特色的“遗体捐献文化”,发扬这种奉献精神。在日本的一些医学院校,新生入学的第一课就是到刻有遗体捐献者名字的碑林扫墓,以记住他们为医学事业所作的贡献。上解剖课前,师生还要佩戴白花以示对遗体的尊重。上海、南京等地已有为捐献者设立墓碑,可见尽快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遗体捐献文化”已引起了广大国民的思考。

据温州市公证处统计,1999年以来,该市涉及器官移植捐献的公证有八例,均为直系亲属供肾。遗体捐赠公证三例。目前已与该市唯一接受遗体捐赠的温州医学院签订遗体捐赠协议的有五人。温州医学院每年都需要一百多具遗体用于教学和科研,但学院一直“尸”源紧缺,原本十来个学生解剖一具尸体,现在只能二三十个学生共用一具尸体。

也有另外一种情况。陕西户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声称:“我外出做生意赔了,向亲友所借的一大笔钱血本无归,希望你们帮我联系,把我的肝、肾、骨髓以及血液出售给需要的医院和病人。”

对人体器官进行讨价还价,这就引发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买卖人体器官究竟是否违法?

北京朝阳医院曾收到数百封要求卖肾的来信。买卖器官允不允许?北京朝阳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管德林称,买卖器官违背伦理道德,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是违法的。活体供肾只能在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和夫妻之间进行;院方提倡人们身后捐献器官,并且是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

摘除器官不仅对人的健康有一定影响,而且手术有风险;另一方面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率还不高,易引发医疗纠纷,因此买卖人体器官应予禁止。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制订的《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买卖器官均属违法,首次定罪可判罚五万港元及监禁三个月。中国大陆的民法、刑法中虽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卫生部也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已经作出处罚规定,但没有涉及到人体器官买卖,因此,迫切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范。

法律界人士认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因此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另外,我国现行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器官能不能买卖,法律无明文规定可以被视为允许,但根本前提是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违背,如果违背了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这种法律行为无效。目前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还没有认同并允许买卖器官的行为,从各国惯例来说也不允许人体器官的买卖,所以器官买卖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厅法学博士王景琦表示:学术界普遍认为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属于物质人格权。生命权又包括三个内容,第一是生命安全的维护权;第二是司法保护请求权;第三是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也就是一个人能不能处分自己的生命,“有限”指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公民个人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

我国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一般也认为公民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如果承认处分权,等于为自杀提供了合法的根据。但这种完全否定的理论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我们提倡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他人的利益,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行为,不就是处分自己的生命吗?第二就是不能解释“安乐死”这种制度,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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