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规部分反映了宗正副制度。一是宗正副的设置。第三十九条开宗明义就规定:“祠规虽立,无人管摄,乃虚文也。须会族众公同推举制行端方、立心平直者四人,四支内每房推选一人为宗正副,总理一族之事。遇有正事议论,首家邀请宗正副裁酌,如有大故难处之事,会同该族品官举监生员、各房尊长虚心明审,以警人心,以肃宗法。”可见宗正副分别由该族四支选出,组成联席制的宗族领导层。宗正副处理的事情分为两个层次,一般情况下,宗正副对所反映的事情直接处理;遇有大事或棘手之事,则要会同该族品官举监生员一起处置。士大夫在族中具有权威的地位。宗正副似有总的和分支的区别,第五十二条说,今后遇有巫妇,“各宗正副查报宗正,即追巫妇所骗财物,仍重罚本夫妇男,俱备入祠公用”。宗正相对于各宗正副,似乎宗正位于各宗正副之上。如此,照理说应该对宗正有专门记载,可是本资料只有这里一处提到宗正,且语焉不详。猜测有可能宗正是四支宗正轮值产生,所以没有再作专门记载。二是宗正副须会同族长处理一些事情。第四十二条是督促支派四房教育子弟方面的内容,说到今后倘有恃强凌弱等事情,“宗正副会族长公同酌议,分别是非曲直,责备本门之贤者,务使和释宁靖,不谙事少年以退”。第五十三条要求宗正副督促家长严禁以自杀图赖他人,对于此辈:“宗正副会同族长、品官、举监生员人等,备情呈治本犯家长。”可见宗正副是宗族在原有族长之外另行选举产生,虽然新设宗正副,但族长仍然发挥作用。在族中,族长位于品官、举监生员之上。族长协助宗正副处理的族务,似乎偏重于房派、家长之事,如第五十三条督促、呈治家长,第四十二条是督促支派四房教育本门子弟。一般来说,族长是族中德高望重的年老之人,具有宗族血缘的天然关系,对于房派、家长具有“天然的”权威和责任,所以宗正副处理这一类事务需要族长的协助。由此也可以看到,宗正副的产生更看重能力,更具有“行政性”。三是宗正副具有审判族人的司法权。第四十三条谈到惩治宗族恶人时说:“若富欺贫、强凌弱、众暴寡、邪害正,皆皆欺蔑祖宗、败坏风俗之辈,各支倘有此等恶人,虽被害者懦弱,不能中訢,各宗正副不许容隐,即代为陈秉始祖之前,悉听宗正副据理剖断,毋从毋枉。”第四十四条接着说:“今后族中凡有义举,众当协力赞襄,其有设法阴坏者,宗正副即会族众,昭告始祖前,量情轻重责罚,以警其余。”宗正副的审判权力实际上包括“据理剖断”的审理权和“量情轻重责罚”进行处理的判决权。审理族务前要“昭告始祖前”“、陈秉始祖之前”,说明宗正副审判族人的权力来自祖先。族人的行为要对祖先负责,宗正副审理族内诉讼是代祖先行事。宗正副的判决权还包括将不法族人送官府究治,如第四十七条讲,对于族中棍徒,“宗正副约会族长,呈官惩治。”第四十九条规定,倘有盗卖祖坟,“宗正副据实呈治,以不孝论”。第五十八条规定族长、宗正对于严重玷辱祖德、辱及门风的族人“初当理谕之,不改鸣鼓攻之,不改合族赴公庭首治之不贷。”这三条所列均为重犯,对此宗正副要交官府请求代为惩治。总之“,宗正副”一词是模仿“约正副”定名的,是宗族中推行乡约的产物。也就是说宗族的组织化受到了乡约的推动。
从族规所定宗正副管理职责,也可看出当时商山吴氏乡族社区面临的主要问题。宗族秩序受到破坏被屡屡强调,第四十二条说:“本族支派四房,间有愚昧,不思一本之义,或立各门之私,凡有一言一动,辄便恃强凌弱,倚众暴寡,必以取胜为荣,诚上不体祖宗垂裕之心,下不念子孙绥和之意,岂有有识见者之所为哉!”族人之间、房派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融洽。第四十三条继续指出:“凡族人虽众,原皆本乎一祖,但其中所发,有贫富、有强弱、有众寡、有邪正,然人品固有不齐,亦皆从祖宗德泽中来也。若富欺贫、强凌弱、众暴富、邪害正,皆皆欺蔑祖宗、败坏风俗之辈。”族人的分化和宗族伦理被破坏是显而易见的。第四十五条又列举宗正副所应该惩治的种种恶行,说:“如有为富不仁、损人利己、害众成家、疾贤妒能、酝酿祸胎、起灭词讼、闻人之衅喜灾乐祸、陷人之阱阴设阳施,此皆刻薄,存心鸩毒,故意悖逆祖宗,欺蔑族类,诚一乡之大蠹、百世之罪人也。”欺蔑族人的现象比较严重。第四十七条说:“族中或有一等棍徒,名为‘轿杠’。引诱各家骄纵败子,酗酒习优,宿娼赌博,不顾俯仰,必致倾家荡产丧身而后已,此等恶俗尤为可恨。”富家子弟学坏现象突出。第五十八条在指出族中存在着怍逆、侵侮、争斗、奸盗诈伪不良现象后,接着说:“至庭内有被捶之老人,门前有尊奉之鸡肋,道途有冤号之负贩,淫溺有‘家鸡’、‘野鹜’之喻,当垆依门之渐。”使我们看到了一幅乡村社会秩序被破坏的图景。
族规还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宗族的风气。如妇女问题,第四十六条指出:“妇人怀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僻,家世之败坏起于妇人之长舌,而澜于丈夫之沉惑。今后各支妇女如有抵触翁姑、夫妇反目、妯娌戕伤、朝夕詈骂、不守闺阁礼法者,诚为悍妇。”儒家的闺阁礼法受到破坏。不仅如此,第五十二条说:“族中妇女无知,专信巫妇妄言祸福,煽惑人心,假以祈祷,哄骗财物,深为可恶。”妇女专信妄言祸福的巫妇。再如违反孝道之事,像兄弟相残(第四十八条)、盗卖祖坟(第四十九条)、停丧不葬(第五十条)。又有以自杀图赖他人(第五十三条)、婚礼闹房过分(第五十四条)、亲属秩序混乱(第五十五条)等不好风俗。此外,族规极力保护主仆身份制度,如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世仆赎身者,“宗正副访出,将赎身之物追入祠中公用,仍拘原仆听宗正责罚,或有豪奴凶恶抗忤祖辈,有伤大体,宗正副即行拘入祠中,从重责罚”。
族规一方面惩恶,另一方面扬善,如提名和推荐旌表之人(第四十条)、赞助贫穷子弟读书(第四十一条)、表扬善行(第四十五条),目的是为了转移不良风气。
第五十八条要求宣讲《圣谕四(按:当为“六”)言》,进一步证明“吴氏宗法”受到明代乡约制度的影响。
总之,族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规范族人行为,移风易俗,反映了风俗变坏的现实和宗族采取的对策。
该资料最后总结说:“大抵宗法之立,无非尊祖睦族劝诫子姓,并成羡族。各宜遵守,毋玩毋狎,则昭穆由此而序,名分由此而正,宗族由此而睦,孝悌由此而出,人才由此而盛,争讼由此而息,公道由此而明,私忿由此而释,不惟光耀宗祖,且垂训后世于无穷矣,为吾宗者,尚其勖诸。”可见“尊祖睦族劝诫子姓”是“吴氏宗法”的宗旨,由此序昭穆、正名分、睦宗族,盛人才、息争讼、明公道、释私忿,建立良好的乡族社会秩序。
文末的署名为瑞卿,即吴应试的父亲。总之。商山吴氏于万历前期建成宗祠,又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制定了宗族法规。吴氏祠规的设立是响应明朝设乡约、讲圣谕的产物,祠规制定参照了《圣谕六言》。吴氏宗族设有宗子与族长,主要负责祭祀等族务;并设立宗正副,以管理族人。宗正副分别由该族四支选出,组成联席制的宗族领导层,其上还有总负责的宗正。宗正副须会同族长处理一些事情,更重要的是宗正副具有审判族人的司法权。宗正副的管理职责,主要是维护宗族内部与乡里社区受到破坏的社会秩序。
(2)祁门县的事例
文堂陈氏乡约与族规合二为一,通过推行乡约使宗族组织化。陈氏于隆庆六年(1572年)制定并刊行于族内的《文堂乡约家法》,是一部反映宗族推行乡约制度的珍贵文献。该书由《文堂乡约家法序》(汪尚宁撰)、《圣谕屏之图》、《会仪》、《会诫》、《文堂陈氏乡约》、《圣谕演》(分为文和诗)、《文堂乡约序》(陈证撰)、《文堂乡约叙》(陈昭祥撰)、《文堂陈氏乡约序》(陈明良撰)诸篇组成,全书大约一万一千字。其中《圣谕演》约三千六百字、《文堂陈氏乡约》大约三千二百字,这两部分是本书的主体部分。该书的重要价值是全面记载了乡约在宗族中推行的具体情况。书名中的“文堂”是地名,“乡约家法”是说以乡约作为家法,换言之,既是乡约也是家法。徽州人汪尚宁撰《文堂乡约家法序》,介绍了文堂陈氏以及推行乡约家法的经过。该序说:“祁间之西乡文堂,陈氏世居之。编里二十,为户二百有奇,口数千,鼎立约会则自今兹始。”这是一个聚族而居的颇具规模的宗族,首次实行乡约。汪氏还说:“予闻文堂陈氏,风俗敦醇近不如古,父老有忧焉。仿行吕、仇遗轨,呈于官。邑伯廖公梦衡嘉之曰:‘庶其阖族行之,将以式通邑。日复振德,教思无斁,其志尼师之志而举行,成周卿大夫之者乎。’既数月,四境骎骎行,而滥觞则文堂始。”文堂陈氏担心风俗变坏,仿照《吕氏乡约》和正德年间陕西上党《仇氏家范》制定《文堂乡约家法》,呈官批准。受到祁门知县廖梦衡的称赞,并以此示范全县,祁门的乡约在数月内快速推广。汪氏也介绍了《文堂乡约家法》的制定者陈昭祥和陈履祥兄弟,“所闻王、湛二先生之学,孚其乡之父老”。可见二陈受到王守仁、湛若水学说的影响,是陈氏宗族中有名望的学者。
乡约讲会形式方面的规定,主要反映在以下资料。一是关于讲会场所的《圣谕屏之图》。首先列出《圣谕六言》,接着载有《文堂乡约家会座图》一幅,可知会场北边当中布置圣谕牌和香案,西为约赞和约仪位,东是约赞与约讲位;会场中央设讲案,同讲、进讲在此,案前有歌诗童生班两组,两边是听者席位,各分三列,第一列是乡老年长者,第二列是年壮者,第三列是年少者;会场西边设置钟磬,东边设置鼓琴。
二是《会仪》。其内容如下:
会日,管会之家先期设圣谕牌于堂上,设香案于庭中。同约人如期毕至升堂,端肃班立(东西相向如坐图)。赞者(唱)排班(以此北面序立),班齐宣圣谕(司讲出位南面朗宣)。
太祖高皇帝圣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实生理,毋作非为(宣毕退就位)。
赞者(唱)鞠躬拜兴(凡五拜),三叩头,平身。分班,少者出排班(北面),揖,平身,退班(以次出排班北面揖毕)。圆揖,各就坐(坐定)。歌生进班(依次序立庭中或阶下),揖,平身,分班(分立两行)。设讲案(具案于庭中),鸣讲鼓(击鼓五声唱),司讲者进讲(讲者出位,击木铎一度,就案肃立),皆兴,揖,平身(讲者北向揖,诸不答),宣演圣谕(或随演一二条,或读约十余款,宣毕),揖,平身(讲者退就位),皆坐升歌(司鼓钟者各击三声,歌生、班首唱诗歌三首章。歌毕,复击鼓磬各三声,乡人或有公私事故,本人当于此时出班,北面陈说,从容言毕,复就位)。进茶(俱进茶毕)皆兴,圆揖,平身,礼毕(先长者出,以次相继,鱼贯而出)。
《会仪》旨在突出皇权的至高无上,首先是要设圣谕牌,方位坐北朝南,象征皇权(所谓“南面称王”)。主持讲会的司讲南面朗诵《圣谕六言》,仍然象征着皇权。与会者要向着北面的圣谕牌行三叩拜,表示尊崇皇权,连请假者也要北面陈述。
三是《会诫》。其全文为:
一、每会,立约会众升堂,随各拱手班坐,且勿乱揖,起止失仪。俟齐集拜圣谕毕,然后依次会仪相揖,各就坐,肃静听讲。
一、乡约大意,惟以劝善习礼为重,不许挟仇报复,假公言私,玩亵圣谕。间有利害切己或事系纲纪所当禀众者,俟讲约毕,本人出席,北面拱立,从容陈说,毋许躁暴喧嚷。礼毕后在随托约正副议处。处讫,俟再会日,约正副以所处事,白于众,通知。
一、立约本欲同归于善,趋利避害,在父兄岂不欲多贤子弟,在子弟岂不欲多贤父兄,在贤达者岂不欲其身为端人正士。凡各户除显恶大憝众所难容者,自宜回避,不得与会;若已往小过,冀其自新,皆得与会书名。其余各分下子姓,不问长幼,苟有赴会,即是向上人品。古云:子孙才,族将大。于吾陈氏重有望也。
一、每会各户约长、约正副,早晨率分下子姓衣冠临约所,毋许先后不齐。亵服苟简,以负远迩观望。若各户下有经年不赴约及会簿无名者,即为梗化顽民,众共弃之,即有交患之加,亦置弗理。
一、约所立纪善、纪恶簿二扇,会日公同商榷。有善者即时登记,有过者初会姑容,以后仍不悛者书之。若有恃顽抗法、当会逞凶、不遵约束者,即是辱慢圣谕。沮善济恶,莫此为甚,登时书簿以纪其恶。如更不服,遵廖侯批谕,家长送究。
一、每轮会之家,酌立纠仪二人,司察威仪动静,以成礼节,庶不失大家规矩。
《会诫》共计六条,旨在维护乡约制度的实行。第一条是开讲前的仪式。第二条是会众有事报告约正副以及约正副处理的规定,并开宗明义,说乡约意在“劝善习礼”,如果说第一条强调习礼,则此条重在劝善,约正副在讲会也处理族中民事。第三条主张讲会的原则是尽量让族众参加而不是排斥,以达到劝善的目的。第四条提出对约正副的要求,还规定孤立和开除长年不参加乡约的族人。第五条是立簿记录善恶行为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有违抗乡约者,以“辱慢圣谕”处置,即作为不尊皇权看待,基层社会的乡约既为维护皇权服务,也借助皇权维持对乡族社会秩序的管理。而且祁门知县赋予家族长将不服乡约的族人送究官府的权力,乡族在官府的支持下维护了管理族众的权力,国家依靠乡约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统治。中央皇权、地方官府、基层社会通过乡约制度联结在一起。第六条要求轮会之家立纠仪,以维持会仪。
乡约讲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文堂陈氏乡约》,鉴于该史料珍贵的价值和便于分析,我们不惮其烦,引录全文如下:
惟吾文堂陈氏,承始祖百三公以来,遵守朝廷法度、祖宗家训,节立义约,颇近淳庞。迩来人繁约解,俗渐浇漓。或败礼者有之,逾节凌分者有之,甚至为奸为盗、丧身亡家者有之。以故是非混淆,人无劝惩,上贻官长之忧,下至良民之苦,实可为乡里痛惜者也。兹幸我邑父母廖侯在任,新政清明,民思向化,爰聚通族父老,会议闻官,请申禁约,严定规条,俾子姓有所凭依。庶官刑不犯,家法不坠,成为一乡之善俗,未可知也。自约之后,凡我子姓各宜遵守,毋得故违。如有犯者,定依条款罚赎施行,其永勿殆。
1.每月议行乡约家会,将本宗一十七甲排年分贴为十二轮,以周一年之会。户大人众者自管一轮,户小人少者取便并管一轮。每会以月朔为期,惟正月改在望日。值轮之家,预设圣谕屏、香案于祠堂,至日侵晨,鸣锣约聚各户长,率子弟衣冠齐诣会所。限以辰时毕至,非病患、事故、远出,毋得偷怠、因循不至。其会膳止用点心,毋许靡费无节,以致难继。
2.各户立定户长以为会宗,以主各户事故,或会宗多有年高难任事者,择年稍长有行检者为约正,又次年壮贤能者为约副,相与权宜议事。在约正副既为众所推举,则虽无一命之尊,而有帅人之责。苟自为恶而责人之无恶,自为不善而喻人为善,谁则听之。故当敦明礼义,以表率乡曲,不可斯须陷于非礼非义,以有坏家法,以为众人口实。
3.约正副凡遇约中有某事,不拘常期,相率赴祠议处。务在公心直道,得其曲直,一有阿纵徇私,非惟不能谕止,是又与于不仁之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