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行义仓疏》开篇指出:“奏为应诏陈言事,今年正月二十一日伏睹皇上以星霾示变,引咎自归,复敕群臣共加修省,且下求谠言,用弭灾害。”即王廷相应诏陈言,下诏的原因是天灾。王廷相说:“臣切见去年以来,川、湖、河、陕、山东、山西六省地方,大罹荒旱,百姓缺食流亡,饿殍转死沟壑,甚至人相残食,或甘为劫盗,苟延旦夕之命而不耻。兴言及此,惨不忍闻。”可见这次长江以北广大地区为主的荒旱极为严重,人民缺食。王廷相继续指出:“臣伏见祖宗以来天下皆有预备仓之设,所以广储备荒,悲民穷重邦本之大计也。但行之年久,法弊政偷,有名无实。”有鉴于此,他为将来计,考察了隋唐宋三代所行义仓之法,提出:“臣即其法而较度之,以人户之等第,为出米之多寡,凶年只给贫下之户,此以有余助不足之意,劝民出粟置仓,当社一遇岁荒,则比闾之民自相计议而散之,朝开仓而午即得食,于民甚便,此法之最善者也。置仓于州县,一有荒凶,户口则待审于官府,文移则高下于胥吏,贫富颠倒,多不得实。且乡野之民,仆仆区区,不能自达,百里就粮,旬日守候,饥困而毙者多矣。法之最不善者也。臣愚以为,直取其法之善者,比照北方民俗会社之礼,定为义仓经久之规。如一村社居民大约二三十家,定为一会,每月二次举行,各以人户上中下等则出米,收贮一处,积以岁月,所蓄必富,遇有荒歉之年,百姓自相计议而散,既无官府编审之烦,又无胥吏颠倒之弊,赈恤不劳于上,而实惠得沾于民,纵有水旱之灾,决无流亡之患,活民之法莫善于此。且此法之行,可以寓保甲以弭盗贼,寓乡约以敦风俗,一法立而三善兴,养民之中而教民之义存焉。”他以古代基层社会按户等出米互救性质的的义仓之法代替政府以官米救荒性质的预备仓,并结合北方民间的社会组织形式,使义仓组织兼有弭盗和乡约的性质。
随后,王廷相开列八条具体措施。会众矛盾也具有乡约的性质,后半部分要求稽查来往人员,强调互相监视,属于保甲的功能。第七条是社会的编定方法:“今义仓之法,其出纳给贷之事,虽百姓自主而官司不得预,但作会之始,若非郡县官督令编定,中间百姓行与不行,亦漫无稽考。臣以为各乡村城镇每自编定一会,社首、社正等具各姓名呈报于官,官即附簿,候一县所属通行编尽,即攒造社会数目若干、姓名若干青册一本,送巡抚官查考备照。且小民可与乐成,难与图始。编定之后,间有不肯依法著实举行者,仍令该管官司提撕警觉,作其怠惰,一年之内间或查算仓米一次,如虚,即罚在会上等之家代出一年之米,庶责有所归,法无不举。”即社会义仓由官督民办,各县以村镇为单位普遍编定。第八条要求将义仓之法“乞行下各巡抚都御史体量各地方风俗事宜实行,务在民间预有储积,使荒岁足以备赈,不必拘定一律,致有滞碍。”
以上王廷相设立义仓的建议以及具体措施被朝廷采纳,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二预备仓条记载:
(嘉靖)八年题准:各处抚按官设立义仓。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约为一会,每会共推家道殷实,素有德行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一人为社正,会书算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一会,分别等第,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加耗米五合入仓。上等之家主之。但遇荒年,上户不足者量贷,丰年照数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复还仓。各府州县造册送巡按查考。一年查算仓米一次,如虚即罚会首出一年之米。
题准的内容不过是王廷相设立义仓建议的缩写。这样义仓连同宣讲乡约一起在全国推行,而宣讲乡约在王廷相的建议中,是以义仓法的一部分内容出现的。因此,嘉靖八年以后各地自然将乡约与义仓、社仓甚至保甲结合在一起推行了。
总而言之,王廷相针对罕见的荒旱而提出设立义仓的建议,作为兵部左侍郎,他自然对社会治安问题敏感,同时他又是著名学者,重视教化对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他把义仓与民间社会组织结合起来,并赋予了乡约、保甲的功能,成为三位一体的组织。他运用乡约制度而结合《教民榜文》的祖制,突出《圣谕六言》,从而使明朝以《教民榜文》为标志的教化政策更简明易行。他作为河南仪封人,了解北方民俗,其借鉴北方社、会所设计的义仓制度具有可行性,因此得到了朝廷的首肯。王氏建议宣读《圣谕六言》,被明会典列入“读法”,实际上这是乡约的变种。他的建议反映了当时士大夫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张,因此这一规定的出台,推动了各地普遍性的乡约活动。
嘉靖年间明廷不断强调推行乡约。《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十九年:
监察御史舒迁疏请申明祖制,县置四仓积谷以防荒歉,令有司自行劝相,或谕富民出粟,或听民聚会为之。立乡约以厚风俗,严禁令以遏强暴,择良民以司出入,请旌表以诱向义,因民上所利而不费,藏富于民而下不扰。疏入,上嘉纳之,下户部议,悉从其言。仍命有司从实举行,勉图惠政。
舒迁“申明祖制”的建议,旨在置仓积谷备荒,同时加强教化和治安,“立乡约以厚风俗”是教化的重点。该建议受到皇帝的称赞并令地方官执行。如果我们将该事例同嘉靖八年王廷相事例比较,即可发现事隔十一年内容并无太大变化。因此,我认为嘉靖十九年的这个事例,不仅是“申明祖制”,也可以看作是重申嘉靖八年王廷相建议。嘉靖十九年的这个事例,再次强化了乡约的推行。
嘉靖朝中央要求地方上推行乡约是明确的。时人叶春及(嘉靖三十一年举人)说:“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反映的当是实情。
隆庆初年明廷又重申推行乡约。据康熙《休宁县志》记载:“明隆庆元年俞言官之请,令郡邑各立乡约,率众讲演孝顺父母六谕。”这也是一次全国性的实行乡约,不仅安徽的《休宁县志》,而且还有山东的道光《东阿县志》卷十一《宦绩·明朱应毂》也保留了这一记载。
我认为明后期乡约的大量出现还同万历朝的推动有重要关系。首先,万历元年(1573年)明朝兵部下令推行保甲乡约。万历初福建巡抚耿定向(1524—1596年)在福建推行保甲乡约的文件《牧事末议·保甲》?中指出:“为督抚地方事。照得禁奸止乱,莫善于保甲;维风导俗,莫善于乡约。二法盖相表里,实一法也。司牧者惟力行此一法,不独盗可弭,奸可缉,即讼牒可省,徭赋可平,教亦可兴矣。卷查万历元年,准兵部咨题奉钦依修举,该前院规划申饬,既详且严。各该州县乃多废格不行,即行之,鲜效者,皆缘不悉法意,以为创行新法。不知我高皇定籍,十户为甲,甲有首;十甲为里,里有长,是即保甲之法。其振铎耆老与夫旌善、申明二亭之设,乡饮里社之制,皆乡约之意也。近因户籍棼散,里图错居,始通之为保甲;耆老滥巾,铎声绝响,始通之为乡约耳。”他鉴于当时官民关系紧张“,上之毒下者其弊七,而下之所以不顺上者其疑三”,“本院蚤夜反复思之,即饬保甲于里甲之中,行乡约于保甲之内,使上下相通,大小相恤,庶乎其可耳”。耿定向的这个文件非常重要,由此获悉:尽管万历元年“准兵部咨题奉钦依修举”保甲乡约的范围是全国抑或针对福建我们尚不清楚,但“近因户籍棼散,里图错居,始通之为保甲;耆老滥巾,铎声绝响,始通之为乡约耳”则是明确的。也就是说,万历初年全国通行保甲乡约。耿定向的方案是“饬保甲于里甲之中,行乡约于保甲之内”,也反映了当时保甲与乡约合一、借助里甲、里社的一般性特点。更具体一点说,如耿定向提出了十三条措施。其第一条讲保甲“:城郭、坊隅、镇市、村店,凡人烟凑集处,遵照先贤十家牌法,申饬力行,不必纷更,但中有窒碍者随意润色。”采取的是王阳明的十家牌法。第九条是乡约的规定:“访闽俗民间朔望礼拜社神,婉有古初里社之意,盖缘先贤礼教未泯也,就中行令乡长举行乡约,宣教圣谕,令民知相亲相恤之谊,盖教化行而民心得,而后法制可举也。”借助里社举行乡约,宣教圣谕。第十二条说,耿定向曾颁发《乡约敷训》以移风易俗。总之,耿的保甲乡约法,实际上是《教民榜文》的新实践。
其次,万历十五年(1587年)神宗令各地督学与地方官宣讲圣谕六言、推行乡约。郭子章《圣谕乡约录序》说:“万历丁亥,四方郡国奏水旱,上宵旰焦虑之至,召辅臣暖阁议赈恤,令颁海宇,于是豫章都御史魏公上封事。其一曰‘得士召和之本,士蓬累时在明德义,明德义无如行乡约,讲习高皇帝圣谕六事。’上下其议宗伯,宗伯沈公议魏都御史言是。上复下其议各省直,令督学官勤率郡县有司著图说、编俚语,俾闾巷士民易遵循。子章承乏三川愳亡以称上意指,乃首刻圣谕六条,次三原王尚书注、先师胡庐山先生疏并律条劝戒为一卷,次朱文公增定蓝田《吕氏乡约》,为一卷,敬书今上谕、魏沈二公疏冠于篇首,题曰圣谕乡约录。章伏读高皇帝六条,指在教民,故颁之郡国;今上指在教士,故责之督学。夫士民一也,士,民之表也。一乡之中民什九、士什一,倡之者一而和之者九,王道于乡易易矣。故愿诸士之为其一者也。”当时郭子章任四川按察副使、提督学政,于是在四川刊布所编《圣谕乡约录》,要求士子积极讲约。可以想见,其他地区也类似。这是又一次全国性的推广乡约活动。
总之,嘉、隆、万时期,明朝反复推行乡约,诚如万历时吕坤所言,乡约与保甲“兹二法者,累朝之所申明,庙堂之所建白者,不啻再三矣”。
三嘉靖八年以后各地区对乡约的推行
鉴于明代乡约在嘉靖至万历时期广泛举行,而且乡约的形式受到嘉靖八年题准王廷相建议影响很大,我们拟以《明史·地理志》行政区划为序,分别考察京师、南京两直隶和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布政使司推行乡约的情况。
(1)京师
徐学曾(1537—1604年,嘉靖十六年进士)在顺天府永清县任官时,有“明乡约”之举。
通州武清县有河西务,为榷关。万历九年(1581年)孟化鲤(1545—1597年)“授南京户部主事,管银库,出榷河西务。公痛革夙弊,殆尽付税银,县收支目不睹一钱。惟与士民讲圣谕六语,中藉发明正学行之,士民肖像祀江干”。
万历二年(1574年)邢侗任真定府南宫县令,“月朔集父老子弟讲礼读法,申以高皇帝六条,摩厉之”。
万历年间,浙江永嘉人王杲为大名府大名令,“行乡约保甲法,化民羯夷者”。
杨栩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成进士,授广平府成安知县,上任后“申严保甲,修明乡约,法纪振肃,无所容奸”。京师推行乡约的事例集中在万历年间。京师辖府八个,以上资料涉及四府,占到半数。
(2)南京
明代南京的辖区相当于今天的江苏、上海、安徽地区。我们先看江苏、上海的事例:
万历修应天府《溧水县志二·乡约》记载:“嘉靖间,知县王从善曾行之,后官不能继,遂废。万历间,知县傅应祯复行之。”当地的两任知县推行乡约。
隆庆修扬州府《仪真县志八·乡约所》记载:“嘉靖四十五年,知县申嘉瑞申明事例,坊厢都图各设谕长、谕副、乡耆,凡朔望令会民于约所。”?这里负责讲约的人是谕长、谕副、乡耆,与其他地区约正副的名称不同。
松江知府喻在任上重刊《文公乡约》,推行乡约,华亭人孙承恩(正德六年进士,嘉靖初致仕)序中说:“此则在我二三父老相与倡率之”。当时他致仕家居,可见嘉靖时松江有过乡约的活动。
苏州府,昆山人方鹏,正德三年(1508年)进士,他作有《吴中士夫乡约跋》,介绍“乡先达砺庵毛公与四三耆德立条约,首之以冠婚丧祭燕享之礼,次之以周恤劝相之义,申之以警诫训饬之词。殆欲率先,人人敛华以就实,舍薄而从厚,抑末而崇本,吴之俗一变,至道此机乎”。是为士大夫之间的乡约。嘉靖时昆山人顾梦圭(嘉靖二年进士)说,同邑老儒增辑《蓝田吕氏乡约》,“以圣祖振铎警众之言揭于编首”。显然意在推广乡约。昆山方凤兄弟谢政后议立乡社,春秋二仲月举行,“合乡人跪皆读乡约”。
万历时甘士价巡按苏松,要求“诸三老为余行乡约保甲法”,“于是命县大夫置乡约所若而区,择乡约正副若而人,县大夫仰体侍御公意,躬帅士民朝朔望讲读如礼,刊行条解,布之穷乡下邑”,旨在改变奢风。甘士价曾于万历九年任镇江府丹阳知县实行乡约,所行乡约的内容是宣讲圣谕六条与针对当地移风易俗之事,他在实行乡约方面应该是有一定经验的。据说他“巡按苏松,锄奸剔弊,法在必行,有正风化之功”。可能其推行乡约也有一定的实效,此事约在万历十几年时。万历时期苏州知府蔡春台针对“士习民风浇薄”延请王襞“议乡约,定其教谕”。
常州府隆庆万历之际,麻城人刘守泰(隆庆五年进士)为江阴令,“首为乡约法,群乡之子弟,教之孝弟力田,而择高年有道德者主其会,月朔为读法,则宣圣训所谓六条教民者。盖期年而《东厓先生行状》,四库存目集部第146册第706页下。
桴鼓不惊,游惰有警,四乡之民且相率以礼让兴矣”。刘守泰上任伊始,便组织宣讲圣训六条的乡约读法会。
天启四年(1624年)淮安府宝应县“乡约徐应奎等”曾举乡贤,可知当地存在着乡约,负责推举乡贤之事。
再看相当于今天的安徽地区的事例:
万历修池州府《青阳县志二·乡约公署》记载:“万历十二年,知县蔡立身捐俸买孙照、胡天贵基园并社仓旧址鼎建。”说明这是推行乡约所为。
嘉靖时叔简斋任凤阳府亳州地方官,在此“行乡约,刻孝顺事实一风”。盱眙人冯应京于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奉诏释还,杜门简出,足不涉公府,率族众举祖先之祀田。夫举乡社之约,而祖祠、义田创焉”。他不仅举乡约,还积极从事宗族建设。《帝乡纪略五·乡约》记载:“隆庆元年,巡按御史王公友贤尊奉太祖高皇帝圣谕并名臣注解,令所属有司条陈两淮地方风俗之疵漓者,通行各府州县,印给书册,置立乡约所。”这是一次规模较大的推行乡约的行动。邹守益曾将安福乡约赠予广德州夏知州,并作《广德乡约题辞》,据此夏知州可能在广德实行了乡约。这个安福乡约当是王门学派的程文德嘉靖十五年至十九年(1536—1540年)任永福知县时所制定的乡约,根据邹守益卒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推测广德州的这次实行乡约时间大约在嘉靖二三十年间。
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宁国府设立保甲,王门学者知府罗汝芳“爰循古人乡约之规,用敷今日保甲之意”,制定条约,方法是“保甲门牌今立为约簿”,“木铎老人每月六次于申明等亭宣读圣谕”,各约设约长。他对圣谕之解说,由学生杨起元“汇其语为《圣谕发明》”。隆万时期该地仍有实行乡约的事例,徐一槚(1545—1595年)“除宁国尹暇集乡三老,申高皇帝六谕以化导其子弟”。
徽州府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全府推行乡约条例。当时知府何东序要求各县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