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我意识的功能
前面在阐述“自我意识的内容”时已涉及“自我意识”的部分功能。现将自我意识的功能进一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自我意识能关注主体、觉知身心现状
不可否认,人体的某些生理、心理活动是自我无法意识的,诸如体内消化与循环、闪眼、瞳孔反应,习惯动作、阈下刺激反应、内隐记忆等无一不是如此。但同样不可否认,极大多数生理、心理活动只有利用“自我意识”才能被觉知与了解,诸如饥、渴、疼痛之类的生理现象,以及诸如想象、思维之类的心理现象就是如此。其实,自我意识不仅能觉知生理、心理现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引起相应的身心变化。例如,一个人在不知道用什么办法去击退威胁、或发现自己企图逃脱的路径被堵塞,因而意识到被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包围时,恐惧及相应的生理反应便油然而生。而恐惧及相应的生理反应一旦进一步被自我所意识,反过来就能加剧恐惧及生理反应。恐惧及生理反应正是在与自我意识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发展、加剧。当然,自我意识对自身生理、心理现状的意识和了解,旨在主动地调节、控制自我,达到改善、优化自我的目的。
(2)自我意识能反思得失、合理筹划未来
自我意识既能关注现时的主观世界,也能利用表象与语词恢复大脑皮质保留的旧有记忆,重现以往经历,以便于重新审视自己或他人的所作所为,实事求是地分析自己,冷静地评价他人,达到反思得失,总结经验、教训的目的。在此基础上,重新筹划计谋,规划未来,并将其目的、内容、结果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人脑中,以此指导现实的实践活动。所以,人为了实现自己原先设定的目标,总要利用自我意识,经常不断地进行反思,以及时调整偏离目标的行为,力图在计划性、目的性的指导下,顺利实现自己的目标。
(3)自我意识能操纵思维、制作思想产品
思维能超越感知觉提供的信息,认识那些没有直接作用于人的各种事物的属性,揭露事物的本质与规律,预见事物发展、变化的进程。就这一意义上讲,思维远比感知觉所能认识的领域要更广更深。然而,人的思维活动要得以顺利地展开,必须在自我意识的控制之下。自我意识能起到维持思维活动的指向和使思维活动不断深入的作用。具体而言,思维在自我意识的控制之下,才能利用概念这一工具,对事物进行分析、抽象与概括,或进行判断、推理,形成“假说”或“理论”之类的思想产品。所以,作为高级思想产品的“理论”实质上都是在自我意识的操纵之下,利用思维掌握的概念,经过一系列抽象活动而形成的关于事物规律性的知识系统。此外,在自我意识的控制之下,还能将概念转化成语言,或进行人际交往,或通过内部语言自觉调节自己的行为。
§§§第四节“神秘”意识状态及其哲学分析
数千年来,精神领域历来是宗教迷信、神秘主义滋生泛滥之地。尽管心理学研究所提供的大量事实已在许多问题上帮助人们破除了迷信,纠正了偏见,澄清了糊涂观念。为此,列宁赞扬说:“心理学提供的一些原理已使人们不得不拒绝主观主义而接受唯物主义。”但由于受心理学及现代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即使在当前仍有许多精神现象无法作出科学解释。尤其是某些意识状态更无法作出令人满意的解说。这些意识状态似乎仍被神秘面纱所覆盖,使人迷惑不解。作为唯物主义者,如因暂时无法对某些意识状态作出合理解释,而放弃对其研究,以致让唯心主义、神秘主义任其泛滥,这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态度应对其进行研究,才有助于解除迷惑,走向科学。为此,笔者在本节中借助于现代心理学提供的有关材料,对所谓“神秘”的意识状态作一些试探性的理论分析。
一、做梦
“梦”(dream)是由睡眠中某一阶段的意识状态所产生的一种自发性的心像活动。在此心像活动中个体身心变化的整个历程,称为“做梦”(dreaming)。
做梦是人的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中,人类一直将其作为探索的对象,其间曾出现过种种解释梦因及其意义的传说。古人曾把梦境看作是未来的预兆,似乎梦可以统辖人的一切行为。《旧约圣经》中也把梦看作是神的启示。而在古埃及、古希腊都设有专门的“释梦堂”,有巫师或占卜者为前来求助者提供梦的解释,教人们如何按照梦中的神谕解除灾难。据说,印度尼西亚塞诺伊部落的人早晨起来的第一件事就是全家聚在一起轮流叙述晚上做的梦。之后,大家一起分析梦的意思,共同决定每个做梦者应当怎样驱走凶兆,或利用吉兆。某些原始部落还把梦看作是自由飞翔的灵魂,人入睡后灵魂便离开躯体而四处周游,因此他们认为不能唤醒一个睡着的人,否则游荡的灵魂就会来不及赶回来而永远滞留于身外。可见,自古以来世界各国尽管对梦这种意识状态抱有兴趣,并试图对梦因作出种种猜测,但限于认识水平,只能感到困惑,致使他们相信梦是神或鬼魂向人传递信息的媒介,宗教、迷信因此而长期泛滥。
在中国古代,对梦的解释也早已异常盛行。古代文献中既有有关梦术的逻辑方法,又有对形形色色梦境的解释;既有对梦的生理病理原因和机制的探讨,也有对梦的心理原因和机制的论述,其中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思想。例如,古代占梦术家和哲学家已认识到睡眠过程中的外部刺激可以诱发梦象。此外,中医理论也强调梦与人的内脏的联系,梦象往往是相对于各内脏器官而出现的。这些都说明,中国古代的有识之士已经直观也猜测到了梦与物质世界的关系,因而具有唯物论思想的萌芽。
从历史上看,最早系统地论梦的哲学家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梦并非是什么超自然的神秘现象,而是人在睡眠时的心理活动,与神谕无关。他还正确地指出了梦与生理状态之间的内在联系。他举例说,如果睡眠者机体的某个部位接触热体,他便可能梦见自己穿过灼热的火堆。
然而,真正对梦进行理论解释是近百年的事。1900年,弗洛伊德出版了被后人誉为改变历史的名著——《梦的解析》。他在书中第一次将梦作为一种生理心理现象,并对它作了系统而专门的考察,提出了一些有关梦的理论解释。他把当事人陈述的梦的内容称为“梦境”(dream content)。据他研究,梦境可分为两个层面,即显性梦境和隐性梦境。显性梦境为当事人所记忆,故能陈述,但却是梦的表面,属意识层面;潜性梦境不为当事人所记忆,故无法陈述,但却是梦境的真面貌,属潜意识层面。潜性梦境的成因在于,人生活中产生的某些情感和欲望,由于为严厉的社会道德规范所不容,常常使本人产生痛苦、不愉快,于是便拒绝它们进入意识,将其储存在意识层面之下。这样,在潜意识层面中平时就存在一些被压抑的与性有关的冲动或欲望。但平时不容其表露于外,只有在睡眠时,当意识层面的压力放松之际,才会乘机外逸,并以伪装的方式形成不为当事人所了解的潜性梦境。这种潜性梦境经过转化便能成为显性梦境。转化中,梦的内容会发生四种变化,即简缩(梦中情节变得少而简单)、转移(梦中的主次情节可能彼此转移)、象征(梦中情节会改头换面,以象征性的表征出现在显性梦境中)和再修正(当事人陈述梦境时会添枝加叶,使其较为合乎逻辑)。正因为当事人苏醒后陈述的显性梦境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表述,往往与潜性梦境的隐义相去甚远,如梦境中常以个别元素代替整体;以胡须代替父亲,用乳房代替母亲;或以手杖、龙头、水壶等为男性的象征;以坑穴、口袋、门户等为女性的象征。这种象征性表征虚幻离奇,以至常常超出人在清醒状态下的想象,连梦者本人也觉得不可思议。因此,必须对梦进行解析,以便探究潜性梦境中所隐含的真正意义。所以弗洛伊德认为,“梦是通往潜意识的捷径”。潜意识层面下的诸多冲动与性欲经转化便成了梦中情节,这是做梦的内在动因。但这种转化对当事人而言,究竟有何影响呢?弗洛伊德认为,潜意识层面下被压抑的冲动与欲望如长期得不到宣泄或外逸,则会因积累过多而造成心理适应困难。而做梦能使潜意识中的部分冲动、欲望藉梦境中的活动而获得满足,从而减轻潜意识层面下的紧张与压力,达到纾解情绪的作用,所以做梦能满足欲望。
以上是弗洛伊德对梦与做梦的理论解说。此后,弗洛伊德的追随者阿德勒(A.Adler)和荣格(G.C.Jung)对弗洛伊德的“梦论”作了一定修正。阿德勒反对把意识同潜意识对立起来,反对梦境的泛性欲化,并对“梦是欲望的满足”这一命题提出质疑。按阿德勒的理解,梦应有两个特点,即现实性与个体性。由于现实情境的压迫,使人睡眠中做梦。所以,“梦并不是和清醒时的生活互相对立的,它必然和生活的其他动作和表现符合一致”。又因梦是一个人生活样式的产品,因此梦具有个体性特征。在梦的成因上,荣格持“折中”观点,他既承认梦是潜意识活动的表现,也赞同白天萦绕心怀的日常琐事是引起梦境的原因之一。在梦的解析方面,荣格特别强调系列梦境的特殊意义,认为一段时间内反复出现的梦境能反映有意义的主题,显露梦者心灵的主要倾向。
可见,弗洛伊德等人已摆脱了宗教、迷信的纠缠,从人的生活经验及其所引起的内在精神变化去寻找梦与做梦的成因。并试图探明其规律性,这种科学精神确实难能可贵。尤其是,他们对梦的成因、梦的隐义及其释梦途径的理解都具有相当的深度,都属划时代的独特解释。
除此之外,弗洛伊德的思想方法也有值得肯定之处。尤其是他对“显性梦境”与“潜性梦境”关系的理解近似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他懂得要揭示“潜性梦境”的真正含义,必须识破、排除虚假梦境,保留真实梦境,并将各种零碎、孤立的梦境联系起来考虑,采用多种策略从梦境间的联系中去把握其真正的含义。例如,梦中的“跌落”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真有什么跌落的危险。如要得到其隐义,不必去查寻“跌落”象征什么,而应结合个人的生活情境来看梦境意味着什么。一个出生教徒家庭的少女在首次与男友同居后梦见了“跌落”,这可能表明她内心觉得自己在上帝眼中从体面和美德上跌落了下来。如果一个小学生在向父母出示他那不及格的记分册的夜晚梦见了“跌落”,则可能意味着他自觉父母对自己的评价降低了。
不过,由于弗洛伊德对梦与做梦的研究,完全出于精神分析的需要,加之他对梦的理论解释主要依据精神病患者的陈述。这种从特殊人群中概括的做梦经验推广至一般人群,难免有以偏概全的缺点。此外,弗洛伊德将梦的成因归之于潜意识欲望所致,主要为性欲冲动,现代医学实践尽管表明,生理性欲与睡眠及梦的确有很明显的联系,但是弗洛伊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事实。因为复杂的人类社会中,人的生活与工作动机决非仅限于性的本能冲动,这类狭窄的偏激之例,是他屡遭后人批评、指责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一定意义上讲,弗洛伊德的“梦论”介于经验科学与哲学之间,对于纯粹的思辨哲学而言,弗洛伊德的“梦论”接近于经验实证论,而对于明晰的经验科学而言,他的学说太偏于理论化、哲学化了。为了获得更为丰富的经验事实,20世纪50年代后,人类对梦的探索转向观察、实验阶段。借助于实验手段,经过巧妙的构思和设计,创造出特殊实验环境,控制受试者的睡眠状态,揭示了梦与做梦的诸多奥秘。195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纳撒尼尔·克莱特曼及其助手阿赛斯基利用脑波仪确定受试者处于快速眼动睡眠阶段时,唤醒受试者,并询问其有否做梦,结果证实受试者正在做梦。由此睡眠期中的快速眼动现象便成了做梦的标志。此后,心理学研究者对做梦一事从事过许多研究,先后探明了做梦在睡眠中的分布次数及持续时间,梦境所涉及的八大类内容以及“缺梦”须“补梦”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