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曹魏屯田制
我国封建土地制度从来就没有以单一的形态存在过,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存在着封建国家所有制、封建地主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并存的复合形态。其中自耕农所有制从来没有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也始终存在,从未消亡。虽然封建地主所有制形态在大部分时间里在封建土地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不总是处在从属地位。在一些特殊时期,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位还会上升,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一般来讲,在朝代稳定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日渐盛行,土地会向地主集中,尤其是向拥有权势的官僚地主阶层集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乃至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会占据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中的主导地位,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则在此长彼消的态势中逐渐被削弱。尽管封建国家也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甚至以国家土地所有制来调控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膨胀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比如汉时实行的假田、限田、王田、度田等政策,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缓解因土地兼而造成的农民失地问题,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地位仍不可避免地不断下降,这从汉时假田、限田、王田、度田等改革先后失败的结果就可以看出来。而在社会动荡和王朝更替时期,由于人口的急剧减少,使无主地增多,成为了国有土地,封建国有土地制度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中的比例和地位都会上升,甚至还会暂时地处于主导地位。魏晋时屯田制的兴起,就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位上升的表现。
一、曹魏屯田制的缘起
所谓屯田,是指政府为着军事目的而将军队或贫民编制起来,在国有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收获物的大部分归政府所有,小部分作为耕作者的劳动报酬。屯田制则是将屯田制度化的国有土地经营形式,是政府对国有土地的直接经营。屯田制并不是三国时期或曹魏的发明,其起源于西汉时期。文帝时,晁错曾建议“守边备塞,劝农力本”,使“屯戍之事益省,输将之费益寡”。武帝时,桑弘羊建议,“故轮台以东捷枝、渠犁皆故国,地广,饶水草,有溉田五千顷以上”,“种五谷,与中国同时熟”,“遣屯田卒,诣轮台以东,置校尉三人分护”。后武帝乃以赵充国屯田敦煌、酒泉,冯奉世屯田陇西,是为军屯。另外,武帝又“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又为民屯。到东汉初年,置农都尉管理屯田事宜,军屯的办法在边地各郡推广。但是,两汉之时,屯田制并未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民屯也不是屯田的主要方式,屯田的数量与私有土地数量相比更是微乎其微。汉代政府对国有土地的经营形式主要为假田制,而假田制在官僚地主的把持下,也变成了“分田劫假”的转租形式,假田制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国家对土地的间接经营形式。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并直接经营是从三国时曹魏实行屯田制开始,而三国时的屯田制在组织系统、管理机构、剥削方式、屯田的经营方式以及屯田的类别等方面承继了汉屯田制,可以说汉屯田制为三国时大规模屯田制的推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国时,魏、蜀、吴三国均不约而同实行屯田制,是由封建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决定的。自从秦商鞅变法以来,封建土地制度的所有制结构就朝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导的方向发展,官僚豪强地主恣意进行土地兼并,不仅对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产生直接的压迫,对国家土地所有制也构成挤压作用。国家对土地和劳动力的直接掌握程度在不断降低,在农业社会以经营土地为根本的经济结构下,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因此受到了非常大的削弱。自汉武帝以来,国家一直在寻求更好的国有土地经营的实现形式,以保证和增加国家收入,但假田、限田、王田、度田等土地制度改革都先后失败,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成为了零和博弈的关系,在日渐强大的封建官僚贵族和豪强地主集团的阻挠下,国家土地所有制难以实现。屯田制是以国有土地为基础,由国家招募劳动力进行直接经营,对封建官僚贵族和豪强地主所有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故在当时应该是比较适宜的国有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但屯田制未能于两汉时在全国推广,其受制的原因在于国家在当时已经逐渐丧失了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对劳动力的直接控制,当国家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出屯田制时,实行屯田制的条件却已丧失。东汉末年,由于土地兼并造成的社会矛盾空前激化,于灵帝中平元年(184年)爆发了撼动东汉王朝统治的黄巾大起义。农民起义战争沉重打击了官僚贵族和豪强地主,一些世族、豪强地主或丧生于农民起义军之手,或弃地逃亡;同时战争也造成大量平民流离失所,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国家拥有的土地数量大大增加了。士族、豪强的逃逸,也解放了豪强地主田庄荫庇的依附民,国家对劳动力的直接控制也变得可能。由于国家对土地和劳动力的直接控制扩大,实行屯田制的条件就具备了。于是,三国时,魏、吴、蜀均先后实行屯田制,但以曹魏屯田规模最大,制度最为完备,成效最为显著。
曹操控制北方之时,面对的是“诸军并起”的分崩离析的军阀割据局面和“民人相食,州里萧条”的经济状况。曹操要扩充军事实力,消灭地方割据势力,就必须首先恢复农业生产,保证粮食供应,所以他在兴办屯田时说:“夫定国之术,在于疆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当时的北方,由于“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曹操实际上掌握了大量的国有土地,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保障粮食供应是曹操的必然选择。农业生产必须实现劳动力和土地两大要素的结合才能进行,对于曹操来说,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问题,在其势力发展的初期就已经解决,初平三年(193年)冬,曹操诱降了黄巾军三十余万人,男女百余万口,正式占据兖州,开始有了自己的地盘。在对黄巾军“收其精锐者号为青州兵”后,余下的农民军家属就成为曹操推行屯田的主要劳动力来源。劳动力的来源问题既已解决,曹操要做的是找到某种能将劳动力稳定地固着于土地上的方法,以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和粮食供应的稳定。当时,由于战乱,致使“土广人稀,中地未垦”,大量无主荒地又为农民私自垦殖提供了可能,加之原有土地关系又被农民起义所冲击、打乱,许多农民处在颠沛流离状态之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仲长统:《昌言·损益》。中,与土地的关系并不固定,正如毛玠所说:“今天下分崩,国主迁移,生民废业,饥馑流亡。公家无经岁之储,百姓无安固之志,难以持久。”而屯田制能够以军事或准军事的编制将农民组织起来,强迫他们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保障政府急需的粮食供应,这是曹操在国有土地实现形式上采取屯田制的主要原因,曹操自己也说“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当然,屯田制将农民固着于土地之上,是以自由民丧失部分人身自由而农奴化为代价,对于农民来讲不是可以衷心拥护的制度,但相对于颠沛流离状态下的生计无着,在政府保护下进行稳定持续的农业生产,获得虽然微薄但足以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屯田制仍然是农民可以接受的制度。建安元年(196年),汝南颍川黄巾何仪、刘辟等率众降,曹操“用枣袛、韩浩等议,始兴屯田”,意味着曹魏的屯田制开始以制度化方式正式推行。
二、曹魏屯田制的民屯和军屯
曹魏的民屯不仅最早实行,其在屯田制中的规模、地位和作用也都是最大的。曹魏时期,实行民屯的地方很多,见于记载的有许昌、洛阳、颍川、睢阳、襄城、原武、魏郡、汲郡、河东、寿春、汉中、长安等圆园余处。所谓民屯,是指强制或招募流民屯田。民屯屯田者称为“屯田客”、“屯田民”、“典农部民”、“客户”、“客”或“百姓”。民屯的组织要领在于“相土处民,计民置吏,明功课之法”。因此,曹魏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管理民屯。中央设大司农统领全国民屯事务,再下郡一级为典农中郎或典农校尉,再下县一级为屯田都尉或绥集都尉。每一典农部又设有若干属官,如功曹、丞、上计吏等。屯田机构的组织是以“郡县大小而异”。最基层的民屯组织为“屯”,设屯司马或农司马管辖,每屯大约为五十人。各级屯田机构组成一个独立系统,与地方行政结构互不隶属,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屯田机构的官吏大多由武官担任,对屯田客的管理也按军事建制组织。屯田客的户籍也由屯田机构掌握,不同于编民齐户的户籍。正是这种军事性的编制管控,使屯田民被牢牢地
束缚于国家的土地之上,成为封建国家的依附民。曹魏时期屯田客向国家缴纳田租的方式最初采用的是“计牛输谷,佃科以定”的定额租制,即屯田民向国家租耕牛,每一耕牛对应固定的田租额,年后按所租耕牛数量缴纳田租。这种定额田租与农民耕种的田地数量和收成都没有关系,“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因此曹操的军祭酒侯云认为“科取官牛,为官田计”是有利于屯田民的租佃办法,而陈留太守枣袛认为这对曹魏政府是“大不便”,主张“执分田之术”,即实行租佃“分成制”,屯田民应按收获物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田租。曹魏民屯所订分成制的比率,按《晋书·慕容皝载记》的说法,是“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即屯田民使用官牛的要向政府缴纳十分之六的田租,使用私牛的需要缴纳十分之五的田租。这样,国家收取佃租的方式就与土地私有制下地主收取佃租的方式没有什么区别了,屯田民也就成为国家的佃农,加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屯田民实际上与国家农奴没有多大区别。
所谓军屯,是指由驻军就地垦殖,补充军粮,有事征战,无事务农,且耕且守的屯田方式。曹魏时期,军屯集中的区域大多为魏与吴、蜀交界的边防重镇,其中以邓艾在淮南、淮北屯田的规模最大。屯田的军士规模是:“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屯田区域为:“北临淮水,自钟离而南,横石以西,尽沘水四百余里,五里置一营,营六十人,且佃且守。......自寿春到京师,农官田兵,鸡犬之声,阡陌相属。”曹魏的军屯又分为一般军屯和士家屯田两种。一般军屯的屯田者是纯粹的军士,称为“屯兵”、“田兵”、“田卒”或“佃卒”。屯兵按军事编制组织,军屯最基层的组织称为“屯”或“营”,每屯或营为六十人。一般军屯实行“十二分休”的戍耕制度,即以全部兵力的十分之八投入屯田,而以十分之二兵力作常备战守。军屯所生产的粮食则全部归公。魏文帝黄初四年(223年),又专门设置司农度支校尉一官,官秩比两千石,“掌诸军兵田”,在司农度支校尉之下,则有司农度支都尉负责管理各个军屯片区。士家屯田则是由军属进行的屯田。曹魏将屯兵编为军户,称为“士家”,士家之子称为“士息”,士家之女称为“士女”。士家子弟世代当兵,平时种田,战时出征。士家对封建国家有着极强的人身隶属关系,他们被世代固着在屯田上,不能自由迁徙,婚配也只能在士家之间进行,甚至寡妇也要由政府抑配。在户籍上,兵籍与民籍互不混淆,因为士家被看作是农奴身份,社会地位较普通平民低,是低贱的特殊阶级。士家屯田大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与民屯基本一致,其上缴田租按“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比例实行分成制,其租佃比率与民屯形同。
三、曹魏屯田制的作用与历史影响
虽然在屯田制下,农民丧失了人身自由,成为封建国家的农奴,并承受着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剥削,但在东汉末年的动乱年代,农民毕竟获得了进行正常生产生活的条件,重新实现了与土地的结合,并且屯田民还可以免去徭役的征发,专事农业生产。因此,屯田制对恢复农业,增加粮食产量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晋书·食货志》说曹操自建安元年(196年)“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谷,仓廪皆满”。曹操也因此可以“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曹魏屯田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曹魏屯田制的成功,不仅显示了在战乱中恢复农业生产,充实国力的有效方法,同时也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找到了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因而曹魏屯田制成为了以后封建国家或面临战乱,或国家草创,或国家财匮力绌时效法的榜样。三国时,吴、蜀两国均实行过屯田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屯田制在很长时期内也不同程度存在,曹魏屯田制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