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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宪法与公民(6)

1.劳动就业权的特殊保障。在劳动就业的现实中,残疾人仍然是最受歧视且最容易被歧视的群体,即便是高学历的残疾人寻求正常的工作,被歧视也不鲜见。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2.政治权利的特殊保障。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也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3.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残疾人由于各种原因在实现受教育权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困难,残疾人中文盲比例也相当高。《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4.人格权的特殊尊重。残疾人作为人权主体,其人权受国家法律的保障和全社会的尊敬。

(四)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的制度。

国家实行退休制度,是为了适应企业、事业组织广大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理发展规律的要求,保持职工、干部的换代、接班,以便使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生产、工作不致间断,并有秩序、有成效地得到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宪法》规定对广大职工和干部实行退休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延伸,是在公民因年老、残疾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权的补充。

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军烈属、残废军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为革命和建设事业流血牺牲,做出了重大贡献,国家和人民理应尊敬他们,并努力做好优抚工作,这对鼓舞士气,增强国防力量,提高军烈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性,提高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思想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兵役法》对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安置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从而在法律上具体保证了宪法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

(五)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现行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里的“正当权利”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一国公民旅居他国时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我国华侨人数很多,分布在世界各地。他们不仅是国家的主人,而且是我们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纽带。由于华侨身处国外,情况有些特殊,因此,国家一方面要求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同所在国的人民和睦相处,为发展所在国的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所在国人民同我国人民的友谊和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国际上的通例,国家维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反对强迫改变国籍,反对歧视和迫害华侨。对华侨的保护,适用国内法保护和外交保护两种方式,以外交保护为主。

归侨是回国定居的华侨。由于他们长期旅居国外,在生活习惯和其他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与国内居民有所不同。侨眷则是华侨在国内的亲属,他们与海外华侨家居两地,相互间既有着经济、通信、互访往来等家庭和亲属间的联系,又和祖国人民的命运紧密相连。因此国家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为专门问题写入宪法,这体现了国家对广大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关怀。1990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归侨和侨眷保护制度,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我国《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立法上得到了具体落实。

(六)我国境内外国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属于我国公民,不能享有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根据国际惯例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不少国家在实践中逐渐放宽外国人享有权利的范围,确认外国人在该国基本权利体系中行使某种主体资格,如外国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保护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各国人民的交往与合作,有利于实现对外开放政策。

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享有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受庇护的外国人应当遵守居留国的法律,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是对我国权利保障现实的反映。正确认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内容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权利、尊重权利;了解宪法、遵守宪法。当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善,特别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甚至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是我国宪法未来发展完善的一个十分重要和关键的方面。

项目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的法律性质来看,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与普通法规定的公民法律义务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拘束力。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其他普通法律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宣言的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是指公民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和危害祖国统一的法律责任。国家统一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任何公民都负有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义务,不得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刑法》对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别规定了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并对各种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刑罚。

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在我国,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是维护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根据该条规定,公民遵纪守法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在保护人民、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

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公民只有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使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的作用得以发挥,从而为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提供法律基础与保障。

(二)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保守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亦即国家机密,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技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因此,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等级和保密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刑法》对有关这方面的犯罪也作了规定。

(三)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它是巩固国家政权,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也是公民行使各种权利与自由的物质保障。任何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所有公民都必须爱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四)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社会生产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是有秩序地进行生产和工作的必要保证。现代化大生产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没有劳动纪律,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遵守劳动纪律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求,公民必须自觉履行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秩序、劳动规则、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对劳动者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公共秩序就是社会秩序,是生产、工作、教学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生活秩序等公认的公共生活行为准则。公共秩序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一切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基础,公民各项权利与自由的行使,都离不开良好的公共秩序,也只有在保持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保持个人的发展,行使权利与享有自由。

社会公德是指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德的核心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在上述各项基本义务中,“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尊重社会公德都不属于国家法律上直接的强制性义务,但却是约束公民权利行使的规则,特别是公民在行使发展个性之类的权利时,是个人自由的一个法律界限,是个人与社会和他人之间关系的一个准则”。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合起来又可简称“公序良俗”,是由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稳定的基本社会生活规则和行为标准,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因此,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对于那些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违背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的安全是每一位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国家的荣誉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利益则是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表现。

国家的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主权不受干扰。公民应当树立国家安全的观念,制止和抵制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其中第5项包括: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声誉与尊严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荣誉,也就是维护公民自己的荣誉。维护祖国荣誉,有必要提倡有助于培养对国歌、国旗、国徽的崇敬感的礼仪,增强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

祖国的利益,是指国家的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是相对于外国国家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是国家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的物质条件,公民维护国家利益,实质上也为自己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创造了条件。因此,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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