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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制(1)

文明立国,必有法制。而法制之有效推演,在人。太宗赵炅深明此理。赵廷美大案后,他观察到士庶守法易,勋贵守法难。于是在推行国家法制时,格外注意“择人”。

不完美的圣贤大义

大宋法制,是大宋“文治”中的重要一环。

说大宋法制,千头万绪,先从“大赦”说起。

赵普多谋善断,口才厉害。很多时候,他所提出的意见,也往往符合正道。这也是为何太祖太宗两朝都很敬重他。

当初,太宗曾有一次要搞大型祭祀活动,按常规,要施行大赦。有一个人上书说,希望不要大赦,理由,则援引诸葛亮治理蜀地时,几十年不赦的故实。太宗听上去,觉得有理,但又感到差在哪个地方,就问赵普。赵普回答说:“凡是祭祀大典,圣朝都有原典,一定要赦免,表示‘其仁如天’。像刘备、孔明之类,只不过治理区区一个地方,臣不信这个,也不会援引这个做例证。”太宗很高兴,就将大赦事定了下来。

大赦这件事,有两面理。

司马光曾有名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以致治。”如果杀人者不能绳之以法,即使是尧舜时代也不能达到天下大治。大赦,其弊端在此。明人张燧《千百年眼》就曾批评“大赦”,书中认为,自春秋时代以来,后世屡有大赦之法,但是这种不问情深情浅,罪轻罪重,凡遇大赦,杀人者可以不死,伤人者可以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可以不问,这种做法,只能有助于“长奸”,让奸邪生长。

大宋自太祖太宗以来,三年之中,遇到郊祀就大赦天下,成为一种制度。但到了仁宗时代,有言官认为“三岁一赦,于古未有”,这是唐代兴兵之后开始有的做法。但这种大赦,“有罪者宽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有罪的人得到宽谅未必能够自新,被害的苦主得不到正义伸张岂能没有怨恨。不能自新,作恶人就会继续作恶;心中有怨恨,就会后悔做善事。这样一个大赦,结果却让士庶后悔为善、滋长恶行,实在是政教的很大祸患。

仁宗对这个道理很重视,但还是坚持大赦,只不过批复道:“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犯罪的人情节过于严重,不得统一按照大赦法免罪。

到了北宋末年,大赦开始变样。宋徽宗在位二十五年,大赦天下二十六次;“曲赦”,也即不大赦天下,只赦免一个或几个地方,十四次;“德音”三十七次。所谓“德音”,也是一种赦免令,唐代开始有,大宋最流行。它与大赦不同处在于:大赦是罪无轻重都赦,德音则是将量刑减重就轻,譬如大宋有“德音”:“死罪、流罪各降一等”,就是将“死罪”降格为“流罪”,“流罪”降格为“徒罪”,而徒罪、杖罪、笞罪则全部释免,所以还是一种“大赦”。这样计算,宋徽宗时总有“赦令”七十七次,祖宗时代的“三年一次”,到了他这里几乎变成了“一年三次”。这种“滥赦”,在南宋,到了光宗时代竟然达到一年四次正式的大赦。史称“刑政紊而恩益滥矣”,国家的刑法之制已经乱套了,朝廷的德政恩赏已经太滥了。这样的大赦,不仅政乱,对苦主而言,也是一种不公。譬如某甲杀害某乙,某乙家属千辛万苦将某甲搞倒,某甲判为死罪;结果遇赦,免了。这就是对某乙和某乙家属的不公。

所以太祖时代,格外注重大赦的范围,遇到特别需要大赦的年份,总要有诏令,告知天下,有些罪恶是不能赦免的。如改元开宝,这是一件大事,开始大赦天下,但诏令规定:“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不原”,犯有十恶罪、杀人罪、官吏(而不是士庶)受贿罪,这三种罪犯,不在赦免范围内。开宝四年(971)冬,南郊祭天,也是大事,开始大赦天下,但诏令也规定:“十恶、故劫杀、官吏受赃者不原”,犯有十恶罪、故意劫掠杀人罪、官吏受贿罪,不在赦免范围内。太宗时代也有这类规定,雍熙末年,以襄王赵元侃也即后来的宋真宗为开封尹,改封寿王,这是立太子的节奏,大事,大赦。但诏令也规定:“十恶、故谋劫斗杀、官吏犯正赃”者是不能赦免的。但太宗即位的当年,“大赦,常赦所不原者咸除之”,是全面赦免,平常赦免令下,有规定不可以赦免的,如“十恶”“杀人”“官吏受赃”等,这一次也赦免了。这种赦免,看似宽大,其实是对十恶罪、杀人罪的受害者的不公,是对官吏受赃罪的“纳税人”的不公。

总之,大赦,是一个有弊端的法制。

大宋帝王也深知这个制度性规定的弊端所在。但为何还是要施行大赦呢?

因为要收敛天下刀兵之刑,推演祥和之气;也因为天下被量刑的“罪囚”之中,很可能有冤案。后者让大宋帝王寝食不安,让大宋贤臣无比焦虑。

中国圣贤可能是世界上最早展开“疑罪从无”法理思想的人物。《尚书·大禹谟》留下了名言:“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如果有疑狱,罪犯判罪要轻;如果有疑功,功臣受赏要重。与其可能杀掉一个无罪的人,宁肯不杀,哪怕失去正常的经义。后人解释这句话说:“人命至重,治狱宜慎,宁失不常之过,不滥杀无罪之人,所以崇宽恕也。”

周代时处理案件,对很多疑犯都实行了赦免。唐代还有规定,疑犯可以用财货自我赎免。现代西方对疑案也是从轻从无处理,怕的就是万一出现冤狱,有伤天地和气。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著名案例。辛普森杀妻证据很多,但在审理中,控方要求辛普森戴上现场发现的血手套时,结果发现手套小,戴不上。就是这样一条漏洞,让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得到了机会,要求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无罪。这一案件的意义就是,再一次以西方的经验,肯定了传统中国圣贤“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合理性。

大赦,当然存在缺陷。但内中很可能存在“不辜”,在无法证明囚犯有罪或无罪的情况下,首先选择推定无罪。南宋朱熹的弟子蔡沈在他的《书集传》中,也解释《大禹谟》的这句名言说:“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害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辜,就是罪;经,就是常。《大禹谟》的意思是:执法,可以杀,也可以不杀。不知道人是否有罪,杀了,就恐怕陷于杀害无辜;不杀,就恐怕失之于轻易放纵了罪犯。这二者,都不是圣人“至公至平”之义理。但比较起来,杀害不辜,尤其是圣人不能忍心的。所以与其杀了这人害了他的生命,不如让他活下去,而宁肯自受量刑不当的“失刑”之责任。

所以赵普鼓励太宗大赦,符合古来圣贤大义,虽然大赦并不完美。

刑罚“鼠弹筝”

文明立国,必有法制。而法制之有效推演,在人。太宗赵炅深明此理。赵廷美大案后,他观察到士庶守法易,勋贵守法难。于是在推行国家法制时,格外注意“择人”。

雍熙元年(984),开封有一个刑事案。

有个寡妇刘氏,让她的婢女到开封府,起诉她亡夫前妻的儿子王元吉多次毒害她,差点毒死。

当时开封府沿袭后周以来制度,设左右巡军院,执掌缉捕刑讯,略相当于今天的东城、西城区法院兼检察院。刘氏案初到右军巡院,经过推问,王元吉死不承认,执法官觉得事实也不像这个寡妇所说的那样,于是转移到左军巡院。到了这里碰到了一个酷吏,将王元吉上了酷刑。这个酷刑被他冠了一个名称:“鼠弹筝”,在手指上用刑,十指连心,受刑人受刑过程中,会不断痉挛般抖动十指,极为残酷。王元吉熬不住,只好承认,于是炼成“毒杀继母”一案。

忽然案子出现了转机:刘氏寡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了。

王元吉也有了翻供的意见,这时开封府也愿意认真对待囚犯,重新审理时,得到了一些刑讯逼供的细节,但是案子还在拖,几个月没有宣判。开封府觉得这个案子不好断,就上报给朝廷。

太宗认为没有明显证据可以证明王元吉下毒,但毕竟有个继母的状词在,就给出个意见:免死,徒刑(服劳役)。

王元吉的妻子看到这个宣判结果,不接受,于是击登闻鼓,称冤。

太宗亲自“听断”,召问王妻,知道了事情原委,确是冤案,于是派遣中使拘捕原来左右军巡院的执法官,审问。

案情大白。原来是刘氏寡妇有通奸之事,又惭愧又恐惧,更怕前夫的儿子王元吉知道,就设法做局冤枉他,要置他于死地,借官府之力杀人灭口。而这个寡妇的兄弟早就在欺骗隐瞒王元吉父亲的财产,并用了一部分给军巡院推官行贿;还有个医官,也被收买,说寡妇确有“中毒”的征兆等等。

太宗将此案所有的推官和左右军巡院的主管全部降职,下调俸禄;做假证的医官流放海岛。而那位发明“鼠弹筝”刑罚的左巡军院执法者,被太宗调来,以“请君入瓮”法,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现场“鼠弹筝”,史称此人“宛转号叫求速死”。太宗对他说:“你看看,你也不能接受这种疼痛之苦吧?谁能接受得了呢?”于是放了他,令人解开捆缚他的绳索,只见此人两手很久很久不能动弹。太宗对观看的宰辅大臣们说:“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京城之内,居然还有这样的冤滥酷毒之案,何况天下四方偏远之地呢?开封府的几位重要官员也得到了惩罚,当时知开封府刘保勋、判官李继凝都罚了一个季度的俸禄。

所以,太宗对地方上主持法律工作的官吏格外重视。

好“言事”者王济

淳化元年(990)冬,朝廷要派遣专使提辖总管诸道的茶税、盐税、酒税。除了夏秋二税之外,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在此。太宗还考虑到,既然派遣专使下去,就责成他一并查访民间利病,以及地方上吏治的善恶。这个人物最好能有刑部工作的经验。于是就问左右:“刑部中,谁最喜欢‘言事’?”好“言事”者,就是那种看到问题愿意提出建议性意见的人物。左右说有个大理寺丞王济,是刑部的官员,他多次给刑部、给中书、给朝廷上奏。太宗知道此人,是烈士子弟,有才,有性格。于是任命了他去管辖各道的国家税务。

他在福建时,发现当时朝廷曾要此地输运仙鹤羽毛作为制作雕翎箭之用。当时这东西属于战略物资,地方必须按朝廷要求备齐输运到京师。哪里会有那么多仙鹤?所以,地方为了凑齐鹤羽,费劲了千辛万苦,史称“民甚苦之”。王济认为这事不行,不能这么干。他上书要求除了部分鹤羽之外,可以用鹅毛来代替,太宗觉得意见不错,就如他奏请,改了。

太宗很高兴,知道这个人有能力,于是改命通判镇州。

镇州,治所在真定(今河北正定),辖今天的河北石家庄附近七八个县市,是唐五代以来天下雄藩之一,石敬瑭割让燕云十六州之后,此地地当边境,紧要性仅次于河东。所以太祖太宗以至于后来的大宋帝王,都要派出重臣把守。久之,驻守此地的文武职官就有了骄悍之气。王济来此做通判,宦海风波甚险。

但王济不怕。他本来就是河北人,出生在深州(今河北饶阳)。他的父亲王恕,在太祖开宝年间曾经知秀洲(今属浙江嘉兴),但是赶上了当地的盗匪之乱,盗匪进入秀洲,王恕被杀。家人收尸后,王济趴在灵柩上悲痛号啕。盗匪又来,要杀王济。王济看着这一伙盗贼说:“我父亲已经死了,我哪里还想活着!只恨我没有力量杀掉你们,为我父亲复仇!”史称“贼义之”,盗贼认为他有父子大义,放掉他没有杀。王济在兵乱之中,带着父亲的骨殖逃匿在山中。不久官军来剿匪,王济找到官军首领,陈说了盗贼情形,提出了破贼的建议。盗匪平定后,他的母亲也病死,于是他护送父母的灵柩回到深州。深州的主将向朝廷汇报了他的情况,太祖还召见了他。

王济经常涉猎经史,好读《左氏春秋》。太宗雍熙年间,他给朝廷上书,介绍了自己的身世,在学士院考试中中第,被补为县主簿,后来做到刑部官员。

改判镇州之后,王济面对此地藩帅太守们,有理有据地开始了法制推演。牧守们大多都是功勋之臣,大多都有捍御契丹的武功,所以多少都有点倨傲,待下人不免刻薄寡恩。王济新到,不过是第三把手,所以他们没有把他放在眼里。但王济从不向知州藩帅们挑战,也不向他们屈服,就是四个字:“秉公执法”。州官们也无可奈何。

戍守此地的悍卒往往恣意侵暴庶民,做不法之事。有人竟在夜里焚烧民居,乘乱盗取民财。王济知道后,就在各个兵营附近放出耳目,有一天报道某地有火,王济就安排数十壮士潜伏观察,果然在火光中看到几个兵匪带着盗窃物资往外跑。捉住后,不上报,现场平盗,当即正法。然后再“驰奏其事”,向朝廷快马报告盗贼正法之事。太宗闻讯很高兴。

有一个都校,街市上吃酒,撒酒疯,耍无赖,打落人牙齿。王济行使判官权力,不等上奏,直接给予杖刑,而后捆了这无赖,送到汴梁。

地方得到治理,史称“军城畏肃”,军事要塞镇州人知畏法,境内肃然,平安。太宗听说镇州吏治业绩,“大悦”,连下三道诏书褒奖慰劳镇州,更拜王济为监察御史,这是大宋除帝王裁断权、丞相行政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力,监察权。御史属于察院,品级很低,但权限甚重,内外官吏均要受到察院监督,“御史”,为百官所忌惮。王济在御史任上更关心国家大事,上书讨论“统天下之术”,管理中国的政策策略,核心意见是“节民物之道”,包括慎重选择近臣,注意区别贤愚,理正国家名器,削减靡费用度等等,都很切合时弊。

一直到真宗朝,他在做地方官,兼任江南路安抚使时,看到大旱民饥,就亲身督促官吏熬粥,舍粥,并每天都要亲自尝一尝这粥熬得合格不合格。还录取了很多饥民作为州郡的厢兵,救活了很多人。

他在临终之际,给真宗上遗书,要皇上“进贤退谀”,并罢免不是很紧要的土木工程。他已经看出了真宗朝比太祖太宗两朝更多了谄谀之辈,也更多了奢靡之风。他不希望大宋帝国出问题。

王济的意义在于:他的执法断案,未必尽合法条,但在勋贵盘踞之地,在犯罪性质过于恶劣之际,需要“止乱”,因此就有非常法之制裁。但这之中的分寸把握很重要。如前述焚烧民居,乘乱盗窃的兵匪,王济的处置是,捉住之后,当即斩首,这是执行军法,因此是合适的。

法制需要能吏推演。

修《刑统》,重“听断”

大宋法条相当严密。

宋法制因袭唐代律令、格式,而随时有所损益。这个“损益”的文本成果就是《编敕》,类似于“宪法修正案”,是对前面唐律、《宋刑统》的修正补充。当时,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太祖建隆初年,即下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订《编敕》4卷,凡106条,然后与新编订的《宋刑统》30卷,一道颁发天下。这些《编敕》在“损益”传统法条时,参酌轻重很详细,“世称平允”,人们认为很公允公正。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又增加《编敕》到15卷,淳化中增加到30卷,真宗咸平中增至18550条之多,太多了,不好操作,于是又下诏,由给事中多人重新修订,合并同类,删除重复,最后定为《编敕》286条。这些都预示了大宋向着法制化管理天下的努力。

《宋刑统》从《唐律疏议》而来,各类刑断都有明文规定,但如何执行?执行还是不执行?这之中就有了“空间”。地方,并不是人人都有执法能力,或按照法条执法的积极愿望。于是,太宗下诏:

自今京朝、幕职、州县官,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试问,若全不通晓,则量加殿罚。

从今开始,在京的朝官、幕府职员、地方州县官员,都要学习《律令格式》。任期满后,都要到京考核,面试。如果全不通晓,即根据情况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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