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就是事情的最初状态:谁具有更大的力量,谁就占据统治地位——这是凭借野蛮的暴力或受理智支持的暴力来取得的统治地位。我们知道,这种统治在人类进化过程中发生过改变。有一条道路可以引导人们从暴力通往正义和法律。这是一条什么道路呢?我认为只有一条道路:这是一条借助于下述事实才能畅通的道路,几个弱者联合起来的力量堪与一个人的超越力量相匹敌。“团结就是力量”(L’union fait la force)。暴力可以被联合所打败,联合起来的人们的力量如今则代表着与一个人的暴力相对立的法律。由此我们发现,正义就是一个社会的力量。它仍然是暴力,随时准备抵御任何抗拒它的人;它是通过使用同样的方法,并遵循同样的目的而发挥作用的。其唯一的真实差异在于,普遍盛行的不再是个人的暴力,而是一个社会的暴力。但是,要想使从暴力到这个新的公理或正义的转变能够发挥作用,就必须满足一个心理学的条件,大多数人的联合必须是稳固而持久的。如果只是为了反对某一个统治者而联合起来,在把他打败之后便解散了,那就会一无所获。另一个自以为力量更强大的人会再次寻求建立一种暴力统治,而这种游戏会无限地重复下去。团体必须永久地保持,必须组织起来,必须制定规章来预先防止发生反叛的危险,必须建立权力机构来查看那些规章——法律——是否受到人们的尊重,并监督暴力法案的实施。对诸如此类的利益集团的承认,导致一个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的发展——团体的感情才是集体力量的真正源泉。
我相信,在这里我们已经把所有的基本情况都讲清楚了:暴力的克服是通过把力量转向一个更大的团体,这个团体是靠其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连接在一起的。还有待说明的只不过是对此所做的扩展和重复。
只要社会仅由许多同样强壮的个体所组成,那么情况便很简单了。这种联合的法律将决定,若要保证社会团体生活的安全,每一个人都必须在何等程度上放弃他的个人自由,把他的力量转向暴力的用途。但是,另一种状态只有在理论上才是可信的。实际上,情况往往因以下事实而变得很复杂,从一开始,社会团体就包含着不平等力量的成分——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儿童——而且不久,由于战争和征服的结果,社会团体也开始包括战胜者和战败者,他们分别成为主人和奴隶。因此,社会团体的正义变成了在团体内部获得不平等权力的一种表示;法律是由统治者制定的,而且是为统治者而制定的,几乎没有为被统治者的权力留有余地。从那时起,在团体中便有两个因素在起作用,它们既是法律问题上的不安根源,同时又倾向于促进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第一个因素是,有些统治者企图使自己凌驾于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禁律之上——就是说,他们寻求从法律统治返回到暴力统治。第二个因素是,团体中的被压迫者不断地力求获得更多的权利。并且在获得法律承认方面发生变化——他们奋力向前,就是说,力求从不平等的公正达到人人平等的公正。如果在一个团体内部真的发生了权力转移,诚如由于许多历史因素的结果而可能发生的那样,那么,这第二种倾向就变得格外重要了。在此情况下,公理就会逐渐使自己适应新的权力分配;或者更经常发生的情况是,统治阶级往往不愿意承认这种变化,反叛和内战便随之发生,随着法律暂时中止以及企图重新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最后导致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统治。还有另一个有可能使法律发生变化的根源,其变化的表现之一总是和平的方式:它存在于团体成员的文化变化之中。不过,这恰好属于另一方面,必须留待以后予以考虑[第214页]。
由此我们发现,用暴力解决利益冲突即使在一个团体内部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居住一地的人们难免会有一些日常的需要和共同关注的问题,这往往使这类斗争得到迅速的解决;而且在这些条件下,越有可能使问题得到和平的解决。但是,只要对人类种族史略加考察便可发现,在一个团体和另一个或几个其他团体之间,在大单位和小单位之间——在城市、省、种族、国家、帝国之间——经常发生无休止的矛盾冲突,它们几乎总是靠武力来解决的。这种战争要么以掠夺,要么以完全推翻或征服某一个团体而告终。对征服的战争不可能得出任何一览无余的判断。有些战争,例如蒙古人和土耳其人进行的战争,除了带来罪恶之外,别无所获。相反,另一些战争则通过建立起更大的单位而把暴力转变成了法律,在这些更大的团体内部使用暴力是不可能的,而且其中新的法律体系才能导致冲突的解决。罗马的统治者们以这种方式使地中海沿岸地区的国家获得了极宝贵的200年和平(pax Romana),法同的国王们贪婪地扩展其统治,创造了一个和平统一、繁荣昌盛的法国。这听起来虽然有些矛盾,但必须承认,战争可能不失为建立人们渴望获得的“持久”和平的一种恰当手段;因为战争能促成大单位的创立,在这个大单位内部,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使战争不能再次发生。不过,由于征服的结果一般说来都是短命的:新创立的单位再次陷入分裂,这通常是由于用暴力联合起来的各个部分之间缺乏内聚力(cohesion)所致。另外,迄今为止,依靠征服所建立的统一虽然相当广泛,但却只是部分的统一,它们之间的冲突比以往更需要用暴力来加以解决。因此,所有这些好战的力量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使人类把不胜枚举的、而且确实无休止的小型战争(wars)转变成大规模的战争,这些大规模的战争虽然较少发生,但却更有破坏性(destructive)。
如果我们转而看看我们自己的时代,我们就会得出您已经通过更短的途径得出的同样结论。如果人类各团体把判决一切利益冲突的权力转交给一个中央权力机构,那么,战争必将得以避免。这里显然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必要条件:建立一个最高权力机构并赋予它以必要的权力。一个条件若没有另一个条件补充就会毫无用途。国际联盟就是作为这种权力机构建立起来的,但第二个条件还没有得到满足:国际联盟没有自己的权力,只有当这个新团体的成员国即各个国家打算服从它时,它才能获得权力。而目前看来,这种前景似乎非常渺茫。但是,如果人们忽略了这个事实,即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或许确实不曾有过如此规模的)大胆尝试,那么,建立国际联盟就完全是不智之举。这是企图把权力机构(即强制性影响)建立在某种理想主义的(idealistic)心理态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获得权力(power)的基础之上。我们已经发现[第204页以下],一个团体是由两种因素维系在一起的:暴力的强迫性力量及其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专业术语的名称是认同作用[identification])。如果其中一个因素不存在,团体就可能靠另一个因素维系在一起。当然,只有当人们诉诸的这些观念能表达成员之间的重要联系时,它们才有意义,于是便产生了这些观念能够产生多大力量的问题。历史教导我们,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曾是有效的,例如,泛希腊主义的观念(Panhellenic idea),这是一种比周围的野蛮人优越的感觉——一种在近邻同盟会议、在神谕宣示所和运动会上极其有力地表现出来的观念——它强大到足以缓和希腊人之间的战争风俗,尽管它显然尚未强大到足以制止希腊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战争冲突,或者强大到足以限制一个城市或各城市的联合体,为了从敌人那里获取利益而使自己和波斯的敌人联合起来。基督教徒们的感情一致,尽管力量十分强大,但在文艺复兴时期,同样不能制止基督教国家(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在相互之间的战争中寻求土耳其皇帝的帮助,也不能指望任何现存的观念能行使这种统一的权威。的确非常清楚,目前用来统治国家的国家理想正在向相反的方向发挥作用。有些人倾向于预言,在共产主义思想方式得到普遍承认之前,战争是不可能终结的。但是,这个目的在今天的任何情况下都是非常遥远的,或许只有在经历了最可怕的内战后才有可能达到。因此,企图用观念的力量取代实际的力量在目前似乎注定是要失败的。法律在最初曾是野蛮的暴力,而且即使在今天,倘若没有暴力的支持,法律(law)也不可能发挥作用。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个事实,那么,我们就会做出错误的推论。
现在我可以给您的另一种说法加上一个注释。您对于人们如此轻易地迸发出对战争的热情这个事实感到惊讶,并且对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们身上起作用感到怀疑[201页]——这种东西就是仇恨(hated)和毁灭(destruction)的本能——它在半路上迎合了战争贩子们的努力。我只能再一次地表示我完全同意您的看法。我们相信存在着那样一种本能,而且事实上在过去几年里我们一直忙于研究它的种种表现。您能允许我利用这个机会在您面前提出一部分本能理论吗?经过多次试验性的探索和许多意见动摇之后,这种本能理论才被精神分析领域的工作者们所确认。
根据我们的假设,人类的本能只有两种:一种是那些寻求保存和联合的本能——我们称之为“爱欲的”(erotic)本能,恰恰是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Plato)在他的《会饮篇》中使用“爱欲”一词;或者“性欲的”(sexua1),这是对“性欲”这个普遍概念的审慎扩展——另一种是那些寻求毁坏(destroy)和杀戮(kill)的本能,以及我们组合为攻击(aggressive)或毁灭的本能。正如您所看到的,这只不过是对人们普遍熟悉的爱与恨之间的对立性的一种理论阐述,而爱与恨或许和在您的知识领域内发挥作用的吸引与排斥的两极性有着某种基本的联系。但是,我们不必过于匆忙地做出善与恶的道德判断。这两种本能都是基本的本能;生命现象产生于二者同时发生的事件或相互对抗的活动中。现在看来,一种本能似乎很难独立地发挥作用;它总是伴随着——或如我们所说——和具有一定分量的另一种本能合铸在一起,这种本能往往改变其目的;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使它能达到这一目的,例如,自我保存本能当然是一种爱的本能。但是,假如它要实现其目的,它就必须使攻击性受其支配。爱的本能(instinct of love)也是如此,当它指向一个对象时,如果它想以任何方式占有这个对象时,它还需要所支配的本能的某种帮助。把这两类本能从其实际表现中分离出来的困难,确实是我们长期以来无法识别它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