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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弗洛伊德关于本能问题的专论。他从不同角度分析说明本能这一基本概念所涵盖的内容,使用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问题,如本能的原动力、目的、对象和来源,以及描述性本能的一般性质所采用的方法等。它对研究弗洛伊德精神分析三大理论支柱之一——本能论具有重要价值。
英文版编者导言
本文译自1925年的版本,但此后已做了大量改写。
弗洛伊德于1915年3月15日开始撰写此文,于4月4日完成了该文及《压抑》一文的写作。
我必须在序言中声明,英语中的“本能”(instinct)相当于德语中的“Trieb”(整个标准版中均如此)。为何选择“instinct”而不用“drive”或“urge”,在本版第一卷的总导言中已有论及。无论如何,此处的“instinct”不是当前生物学家在通常意义上使用的“本能”,不过,弗洛伊德透过本文所表达的意思不能不使我们做如此翻译。而在《论潜意识》一文中,弗洛伊德却使用了德语的“Instinkt”,尽管意思已大不相同。
然而,弗洛伊德在使用“Trieb”(本能)和“Triebrepr sentanz”(本能表征,instinctual representative)时是含糊不清的,为了达到更清楚的理解,这是必须注意的。在121~122页,他将本能描述为“介于心理与躯体之间的概念……是刺激的心理表征,这种刺激由有机体内部产生并触及精神(mind)”。在此之前他有两次用了几乎相同的词汇予以描述。几年之前,在讨论施莱伯(Schreber)病例第三部分接近结尾处(1911c),他写道:本能是“介于躯体与心理之间的概念……具有机体力量的心理表征。”同样,在早于本文几个月前的一段话及《性学三论》(1905d)第3版的追加语中(发表于1915年,但前言的时间为1914年10月)(标准版,第7卷,第168页),他写道:本能是“内渗(endosomatic)的、不断流动的刺激源(source of stimulation)的心理表征……是一个介于心理与生理之间的概念。”这三种说法均清楚地表明,弗洛伊德并未对“本能”及其“心理表征”作出区分。他已明确地将本能本身视为躯体力量的心理表征。但如果转向他以后的论文,我们似乎又能发现他对本能及其心理表征作了明确的区分,这在《潜意识》中表现得最为清楚:“本能始终不能变成意识的对象——只有代表本能的观念(idea)(德语为Vorstellung)才可以。此外,即使在潜意识中,本能也只能为观念所代表……当我们说道潜意识本能冲动(unconscious instinctual impulse)或压抑的本能冲动(repressed instinctual impulse)时,我们的意思只能是,本能冲动的观念表征是潜意识的。”同样的观点多次出现在其他章节中,比如,在《压抑》中,弗洛伊德说到:“本能的心理(观念)表征……这种表征毫无疑问会坚持不变,本能则总是附着于它之上。”在此文中他还写道:本能表征是“一个观念或一组观念,它们源于对本能的限定的心理能量贯注(力比多兴趣)。”接着他又写到:“除了观念之外,表征本能的其他因素也应考虑进来。”由第二组引文可以看出,本能已不再被视为肉体冲动的心理表征,而是非心理性的其他现象。关于本能本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弗洛伊德以后的著作中还可见到,只不过第二种观点占了上风。也许这种矛盾比实际的更明显,而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确切地讲依赖于概念本身的含糊上——介于生理与心理之间的边界概念(frontier concept)。
弗洛伊德在许多段落中表达了他对本能的心理知识的不满,比如,在此之前不久的论自恋的论文中(1914c),他埋怨道“我们缺少可以为我们指明方向的任何本能理论。”在此后的《超越快乐原则》中(1920g,标准版,第18卷,第34页),他写道,本能“曾经是心理学研究最重要和最费解的因素”。在他为《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写的文章中(1926f),他承认,“对精神分析而言,关于本能的理论同样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领域。”相对而言,本文算是较早对这一主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尝试。虽然他的继承者在许多方面对此做了更正和补充,但都认为这是弗洛伊德对本能理解的最清楚表述,弗洛伊德在此对本能的活动方式也做了最详尽的描述。虽然此后的外界反应,不得不使他改变了决定本能的更深层原因及本能的分类观点,但该文是理解这一理论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基础。
在此对弗洛伊德改变本能分类观点的历程做一总结恐怕是适宜的。令人惊奇的是,只是在他论文的较后部分他才对本能的复杂表现给以描述。“本能”一词很难在弗洛伊德与布洛伊尔(Breuer)合写的著作或写给弗利斯(Fliess)的作品甚至《释梦》(1900a)中找到,只是在《性学三论》(1905d)中“性本能”(sexual instinct)才得以自由地表达。作为弗洛伊德最常用的术语之一“本能冲动”(instinct impulse),似乎在《强迫性行为与宗教活动》(1907b)一文中才首次出现。然而这一术语总的来讲未超出“动词”范畴:本能当然还有其他的名称,在很大程度上它常被“兴奋”(excitations)、“情感观念”(affective ideas)、“愿望冲动”(wishful impulses)及“内源刺激”(endogenous stimuli)等所替代。例如,下面对“刺激”(stimulus)与“本能”做了区分:“刺激”是产生单一作用的一种力量,而“本能”却总是一种“稳定”(constant)的力量。其实,这种明确的区分,弗洛伊德在20年前就已做出,只不过他用的是相似的词汇:用“外源兴奋”(exogenous)和“内源兴奋”(endogenous excitations)替代了“刺激”和“本能”。同样,弗洛伊德在此后又指出,原始有机体(primitive organism)不能像对付外部刺激那样用逃避的行为对付本能需要。同样,这一想法在20年前也已有了,只不过他还是用了“内源刺激”(endogenous stimalus)。在《科学心理学设计》(1950a [1895])第二编第一部分的第二节中,弗洛伊德说,这些内源刺激“有其身体细胞的根源并导致主要需要的产生:饥饿、呼吸及性”。但在这里却根本没有真正的“本能”词汇出现。
在这一时期,弗洛伊德认为,精神神经症(psychoneuroses)的冲突是“自我”(ego)与“性”(sexuality)的冲突。虽然“力比多”(libido)是一个常用术语,但作为一个概念却指“躯体性紧张”(somatic sexual tension),并认为是一个“化学事件”(chemical event)。只是在《性学三论》中,力比多才被明确地归纳为性本能的表达。而冲突的另一面“自我”却很久都未界定。关于自我的讨论主要是在与其功能的联结中进行的,尤其是“压抑”、“抵抗”和“现实检验”,但却很少说到它的结构(structure)及动力学(dynamics)[除了在《科学心理学设计》第一部分第14节中有过这样的企图。“自我保护”(self—preservative)本能几乎根本没有涉及过,只是在探讨力比多的理论时间接地提到过,即力比多在发展的早期会附着于自我保护本能。但若将自我视为神经症冲突的压抑器(repressive agent),似乎没有明显的理由可将它们与自我所起的作用联结起来。在《精神分析关于心因性视觉失调的观点》中(1910j),弗洛伊德突然地引入了“自我本能”(ego—instincts),一方面将它等同于自我保护本能,一方面又等同于压抑功能(repressive function)。此后,两种本能,即力比多与自我本能间的冲突便成了规律性的。
然而,“自恋”概念的引进却使问题变得复杂了。在关于自恋的论文中,弗洛伊德提出了“自我力比多”(ego—libido)(或自恋力比多narcissistic libido),与“对象力比多”(object—libido)贯注于对象相比,自我力比多是贯注于自我的。在该文的一节及之前的一处议论中,弗洛伊德向人表明他已为本能的这种“二元的”(dualistic)分类感到不安。的确,在关于“施尔伯”的分析中,他坚持将“自我贯注”(ego—cathexes)与“力比多”加以区分,将“源于性能的兴趣”与“一般兴趣”加以区分。后一种区分在弗洛伊德反驳荣格的论自恋一文中又出现过。本文也再次使用了“兴趣”(interest),而在《精神分析导论》(1916~1917)第26讲讲座中,“自我兴趣”(ego—interest)或更简洁的“兴趣”是作为“力比多”的对立物常常出现的。然而,这些“非力比多本能”(non—libidinal instincts)的真正本质却是模糊不清的。关于本能分类的转折点,出现在弗洛伊德的《超越快乐原则》中,在第六章中,他坦率地承认了自己遇到的困难,并清楚地表明,“自恋力比多当然是性本能力量的表现”,它必须支持“自我保护本能”(标准版第18卷,第50页)。然而他仍坚持认为,除了力比多本能之外,还有自我本能和对象本能。正是在此处仍同样坚持了“二元的”观点,引入了关于死的本能(death—instinct)的假设。在《超越快乐原则》(标准版第18卷,第60~61页)第六章结尾的一个很长的脚注中,弗洛伊德明确了他关于本能分类观点的发展。在《自我与本我》(1923b)第四章中,随着新的更复杂的心理结构的阐明,他再次讨论了这一问题。在《文明与缺憾》(1930a)第六章中,他再次更详细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并第一次专门讨论了“攻击”(aggressive)和“破坏”(destructive)本能。除了在涉及力比多因素(如在施虐狂和受虐狂中)时谈到这些本能外,早些时候他几乎根本没注意到。但他现在把它们当做一种“纯形式”(pure form)予以讨论,并把它们解释为死的本能的派生物(derivatives)。他关于该问题的更后期观点可在下列两部著作中找到:《精神分析新论》(1933a)第32讲及《精神分析纲要》(1940a)第二章《本能及其变化》。
人们常常坚持认为,科学应建立在清晰并明确限定的基本概念(concepts)之上,而事实上,即使最精确的科学,起初也不会有这样的定义。科学活动的真正开端无疑包括对现象的描述,然后对它们进行组织、分类及建立它们之间的联系。即使在描述阶段,也难免出现使用某些抽象观念(abstract ideas)描述我们所掌握的资料,这些观念当然不是完全源于新近的观察本身,而是由别处而来。当我们对资料进行分析加工时,这些此后变成科学基本概念的观念仍然不可或缺。他们起初显然会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就内容而言可以毫无疑问地具有清楚的限定。只要它们继续保持这一状况,那么借助于对产生这些观念的观察资料的不断参照,就可达到对其意义的理解。不过,这些观念确实是强加于资料之上的。因此,严格地讲,从本质上它们是约定俗成的——虽然不是随心所欲选择的,而是由与经验到的资料的关系决定的,这些关系在我们能够清楚地辨认和论证之前似乎就被我们感觉到了。只有通过对观察资料的更彻底的检查,才可能使基本的科学概念变得更为精确并逐渐确定下来,这样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它们才变得可资利用和稳定。的确,到了此时才可能对它们下定义,然而,就知识的发展而言,即使是定义也不是僵死不变的。物理学对此做了极好的说明,即使是“基本概念”(即确定了定义),其内容也会持续地发生变化。
对我们而言,心理学中的“本能”便属于这种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虽然它目前仍不精确,但却是必不可少的。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内容进行探讨。
首先从生理学的角度看。我们已经知道,生理学中有“刺激”概念及反射弧(reflex arc)模式,生物体通过行为对作用于生物组织(神经物质)的外界刺激做出反应。因为这种行为是将刺激物移开,使它不再起作用,因而是适宜的。
那么,“本能”与“刺激”的关系如何呢?没有什么可以阻碍我们将“本能”纳入“刺激”的概念之内,可以说,本能是对心理的一种刺激,但我们却不能将本能等同于心理刺激(mental stimulus)。很明显,除了本能刺激之外,还有其他的刺激作用于心理,这些刺激更像生理刺激。比如,当强光作用于眼睛时,就不是本能刺激。然而,咽黏膜的干燥及胃黏膜的疼痛本身就会使人感觉到。
我们已掌握了一些必需的资料,以对作用于心理的本能刺激与其他刺激(生理学的)做出区分。首先,本能刺激不是来自外部世界,而是源于有机体内部。正因为此,本能刺激对心理的作用是不同的,而为了移开这些刺激所采取的行为也是不同的。其次,如果假定本能刺激具有单一性,仅靠某种单一的行为即可将其处理,那么,刺激的所有本质都被掩盖了,典型的例子便是刺激条件下的逃跑。当然,这些作用可能重复或累积,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一过程的认识,也不影响我们对于移动刺激条件的认识。从另一方面看,一种本能绝不仅仅产生一种暂时性的力量,而总是一种稳定的力量。再次,既然本能产生于有机体内部,那么要逃避它便是不可能的。描述本能刺激的更好的术语是“需要”,要消除需要就要“满足”,而满足只有通过对内在刺激的适当(足够)改变才能实现。
让我们把自己想象为几乎无助的生物体,在世界上毫无目标,其神经物质却在接受刺激。这一生物体很快就能够作出首次区分和选择方向。一方面它将意识到身体行为(逃跑)逃避的刺激,这是面向外部世界的。另一方面它还会意识到另一种刺激,逃避行为已毫无用处,这种刺激的特征便是恒定压力的持续。这些刺激是内部世界的信号,证明了本能需要的存在。这样,生物体便从身体行为的功效性上,对知觉物质做了“外在”与“内在”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