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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婚姻继承纠疑难问答(15)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没有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

55.遗嘱中有不合法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甲在生下11个月时,被丙夫妇收为养子,至20岁结婚后分居。甲结婚后,经常照顾养父母的生活。两个子女也是由养母给喂养大的。1994年养母患乳腺癌,甲夫妇设法医治,手术后看护。1998年,养父病故。1999年,养母又与丁结婚。甲某认为养母有病不宜再婚,劝解未听,从此不与养母来往。2002年丙病重期间,请来街道居民委员会四名主任见证,立下书面遗嘱,把她的全部财产包括两间房屋,全由丁继承。丙死后,甲与丁因两间房屋发生继承权纠纷。甲向法院起诉,理由是,两间房屋属于其养父母的,他是养父母的继承人,应由他继承;养母的遗嘱是丁挑唆的,不应承认。而被告丁主张,他与丙是夫妻关系,全部财产应由他继承。

依法分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立遗嘱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合法的。但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能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侵犯继承人的权利。

丙立遗嘱,指定其丈夫与养子两个法定继承人中一人丁继承遗产,而另一个法定继承人甲又并非无有独立生活能力,所以其遗嘱是合法的,有效的,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丙遗嘱所处分的两间房屋,原是丙与其前夫乙的共同财产,其中有一间为乙所有,丙死后,这一间房屋的遗产应由丙与甲共同继承,现在丙立遗嘱将两间房屋全由丁继承,这就侵犯了养子甲的权利。遗嘱的这一部分内容是违法的,无效的,因而也是必须纠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技巧提示

依照《继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也可以随时随地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遗嘱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出撤销或变更原遗嘱的声明。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讧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56.用录音机录下的遗嘱效力如何?

2005年,关某母亲立下遗嘱表示孙子和关某姐妹三人共同继承房产。母亲立下遗嘱后,孙子就一反常态,对祖母不尽赡养义务,使得老人不得温饱。这使母亲很气愤,决定撤销原遗嘱,重新再立遗嘱,想不让孙子继承房产。当时,由于老人的思想有反复,公证处未予办理手续。2006年母亲病重,当即请来远房侄子女邱某兄妹两人,用录音机录下她的遗嘱:死后房产给三个女儿,不给孙子。当时母亲神志清醒,立遗嘱时采用问答的方式。那么,关某母亲用录音机录制的遗嘱是否有效?

依法分析

关于遗嘱继承,我国法律是予以承认的。但首先必须弄清楚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体现赡老扶幼、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遗嘱不能剥夺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所应得的份额。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应是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第三,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受胁迫和欺骗。如果遗嘱符合这三条原则,说明遗嘱是真实的、合法的。这样的遗嘱就能成立,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立遗嘱的方式有几种:一是书面遗嘱(包括自书、代书两种);二是口头遗嘱;三是录音遗嘱;四是公证遗嘱。不论哪种形式的遗嘱,都必须有可靠的证明和符合一定的条件,遗嘱才能成立。

关于关某母亲所立遗嘱(录音遗嘱)是否真实、合法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这个条件,录音形式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所述情况,关某母亲曾因孙子不尽赡养扶助义务,要求重作遗嘱公证。这个事实可由公证机关予以证明。邱某兄妹系关某叔伯姐妹,对关某母亲的遗产不发生继承关系,也可以说与他们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实后,方能确定。如果能证实关某母亲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那么遗嘱就能成立,具有合法性,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技巧提示

在实践中,对录音遗嘱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1.最好在录音磁带上留下见证人与遗嘱人的对话,如遗嘱人表示同意他们见证等语音。

2.如前所述,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篡改等,因此最好不要采用这种形式。

57.未经法定继承人同意的遗嘱有效吗?

黄某父亲自有楼房一幢,平房二间。他在生前立下遗嘱称:在他去世之后,他的一幢楼房归黄某妹妹所有,平房二间归黄某所有,丧葬费由黄某妹妹出三分之二,黄某出三分之一。这个遗嘱是黄某父亲亲笔所写,但事先没有征求过黄某的意见。黄某认为,这是明显偏袒黄某妹妹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男女平等的原则,黄某的说法对吗?

依法分析

遗嘱是属于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就是说,只要立遗嘱人是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并且在不受胁迫和欺骗的情况下,以法定方式立的遗嘱,内容合法,就可以生效,不需要征得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因此,认为立遗嘱人未征得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错误的。

另外,黄某认为黄某父亲此举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是误解了继承权平等原则的内容,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意思是指参与继承的当事人地位上的平等,也就是说是一种“可能性的平等”,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你父亲分配份额的平均,所以,黄某的这个说法也不对。

技巧提示

注意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按《继承法》第22条规定:(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8.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吗?

郝某养父今年1月去世,他的全部家产被甲占有,郝某向他主张自己的继承权,甲拿出由他代笔写成的养父的一份遗嘱,遗嘱声称,所有财产由他继承。当时,郝某要求见证人。甲说,当时就她一个人在场,没有其他人,那么,这份遗嘱有效吗?

依法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第18条中还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以上规定,由甲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字的代书遗嘱是无效遗嘱,更重要的是甲作为继承人,与继承遗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遗嘱见证人是不合法的。因此,郝某养父的代书遗嘱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按法定继承处理。

技巧提示

注意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9.在紧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一直有效吗?

2005年5月葛某父亲病危住进医院,葛某兄妹到病房守护时,父亲在危急时刻曾当着葛某兄妹和两位医生、两位护士的面说:“看来我是不行了,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你们的继母甲。”后来,经医生的抢救和精心治疗,父亲病好出院。2006年5月初,葛某父亲的病又突然发作,抢救无效,在医院病故。父亲死后,留下遗产房屋9间,存款43000元,彩电、冰箱和家具、衣物若干。继母甲提出,2005年5月葛某父亲在医院曾留下口头遗嘱,一切遗产都应由她继承,并说父亲的口头遗嘱有两位医生和两位护士在场见证,遗嘱是合法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

葛某大哥认为,父亲在危急时虽然有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办理自书、代书或公证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口头遗嘱已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依法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依据这条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有效:一是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二是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法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这种危急情况必须是直到死亡没有解除,不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口头遗嘱才是有效遗嘱。

葛某的父亲2005年5月份在医院所立的口头遗嘱,一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二是有两位医生、二位护士作为合法见证人,如果那次经抢救无效,葛某的父亲即去世,那么他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成为有效遗嘱,就应按遗嘱继承办理。但是,葛某父亲在2005年5月份危急中立过口头遗嘱后,经抢救治疗,病好出院,至死亡已时隔1年之久,这说明他完全有能力、有时间用自书、代书、录音或公证的形式立遗嘱了。因此,他在2005年5月危急中所立的口头遗嘱,虽然有合法见证人,但由于危急的解除,口头遗嘱无效。如果从葛某父亲病好出院至突然发病死亡期间没有再立过其他形式的遗嘱,就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技巧提示

注意,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故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60.什么是遗嘱代书人?

何某父亲是文盲,他听说口头遗嘱在法律上没有效力,就想找个代书人,那么什么是代书人?

依法分析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代书人的资格,虽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一般的理论和审判实践认为,凡承担遗嘱代书的人,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具备遗嘱代书人的资格。否则,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遗嘱代书人是指在遗嘱人立遗嘱时,受遗嘱人的委托,将遗嘱人口述的内容记录下来并经遗嘱人认可无误后制作遗嘱的代书人。遗嘱代书人之所以必要,这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我国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文盲、半文盲,为了保证这一部分人订立遗嘱的自由,不能没有遗嘱代书人。即使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能够自己书写遗嘱的被继承人,由于某种原因,如身体缺陷、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时,也可以按照他的意思由另一个公民在公证人或其他二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经被继承人表示已准确无误地表述了自己的意思,经过被继承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成立。同时口头遗嘱并非在法律上没有效力,而是因为证据的原因,俗语说:口说无凭。所以,法律提倡用书面的形式,以便保留下凭证,免得事后引起过多纠纷,但是这并不说口头遗嘱就因此而失效,《继承法》第17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以口头遗嘱无效。”

技巧提示

代书遗嘱时,注意下列要点:

1.立遗嘱原因。

2.见证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情况。

3.委托XXX(或律师)代书遗嘱情况。

4.遗嘱详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以上遗嘱共X份(经核对内容相同,文字无误),由本人持有原件,各见证人各持有一份副本。

6.立遗嘱人、见证人、遗嘱代书人签字(纳印)。

7.立遗嘱时间、地点(涉及法院管辖权问题)。

61.什么是遗嘱见证人?哪些人不能作遗嘱见证人?

王某想立个遗嘱,就对女儿说,你给我作个见证吧,我死后把财产留给你一半,留给你两个哥哥一半。女儿说:“我作见证好像不太合适吧!”王某于是问:“见证人不就是看见了情况,并且证明这些情况的人,你不能作见证人,还有哪些人能作见证人?”那么,哪些人能作见证人呢?

依法分析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但是由于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付诸执行,遗嘱人已无法自行说明意图,所以它的真实性主要靠客观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客观证据,除了存在着的遗嘱本身以外,主要是遗嘱见证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证明。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继承法对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是个人或组织在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通过自己的行为而行使或享有权利、创设或履行义务的资格。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公民是否具备完善的认知能力和完善的行为控制能力为依据的。只有当一个人具备了通过自己的意志、意识,对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进行辨认和控制,因而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法律关系,并以自己有意识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时候,才具有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或者不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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