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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民事行政篇(3)

【律师说法】

马友的行为侵犯了贾林的房屋共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人按只受备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本案中,贾林与马友平均出资共同购房,两人对房屋按份共有。马友在客厅放满了自己的东西,使贾林无法在客厅摆放其他东西,显然有故意占用客厅的意思,侵犯了贾林的房屋共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典型案例】

钱多多和黄金结婚不久就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黄金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没有以前那么亲密。钱多多不想再同黄金生活下去,于是,钱多多找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黄金的死亡证明,然后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入住大半年之后,黄金从外地工作回来,发现房屋已被卖掉,而且找不到其妻钱多多。于是,黄金向王某要房,王某不答应。请问,黄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本案中,钱多多与黄金是夫妻,该房屋属于二者共同共有,原则上钱多多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但是,由于黄金在外地工作,钱多多又出具了黄金已死亡的证明,房屋的受让人王某无法知道钱多多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钱多多将房屋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有效的。同时,由于钱多多和王某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王某。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儿子为侵占住房,将父亲赶出家门,应负什么责任?

【典型案例】

小涛刚结婚,70岁的老父亲任民自然很高兴,表示儿子、儿媳可以与自己一起同住在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三居室里。可儿媳并不愿意,小涛于是以房子要装修为由,让任民去养老院住一阵,装修好后再接他回来。可此后任民也不见儿子来接自己回家,只好自行回家,没想到儿子已将门锁换掉,小涛还明确告知任民,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任民非常伤心,自己有房子却被赶出家门。请问,小涛是否侵犯了任民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小涛侵犯了任民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任民有权琚住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权利。但是,当任民从养老院回家时,发现儿子将门锁换掉,直接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小涛的行为足以表现出占有任民房屋的意思。根据“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这一法律规定,任民有权让儿子返还自己的房子。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典型案例】

马科长外出旅游半年没有回家。妻子等亲朋好友通过公安、媒体等手段寻找未果。马旅游前曾向朋友柳三借款2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于是,柳三要求马的妻子偿还这笔债务。但是马的妻子认为马下落不明,钱也不是自己借的,因此拒绝了柳三的要求。请问,柳三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后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二是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本案中,柳三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马失踪。人民法院宣告马失踪之后,马的财产将由其妻子代管,马欠柳三的2万元钱,可以用马的妻子所代管的马的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典型案例】

一个偶然的机会,丽丽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另一个女人婧婧。丽丽不想与丈夫离婚,因此就想法逼婧婧离开自己的丈夫。丽丽通过跟踪丈夫知道了婧婧的住所。后来丽丽找私家侦探拍下了一些丈夫与婧婧在一起的照片,将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婧婧得知后,将丽丽告上法院,称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丽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吗?

【律师说法】

丽丽应当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负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丽丽本来作为一个受害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她采取的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虽然婧婧是第三者,仍然享有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她的民事权利。丽丽不能以婧婧是第三者为由就随意侵犯她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人死后,就没有名誉权吗?

【典型案例】

韩才的父亲曾是中共地下党员,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多次荣立战功。解放后因伤病缠身,在“文革”期间去世。2002年,洪暖在某报发表文章,捏造事实称韩才的父亲在抗日战争时曾叛变投敌,在“文革”期间畏罪自杀。该文发表后,给韩才的家人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韩才母亲因不堪承受如此打击导致精神错乱,使本来平静的家庭生活变得一塌糊涂。对于此事韩才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洪暖的行为侵害了耿某父亲的名誉权。韩才及其家人,作为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的洪暖,故意捏造事实,给韩才及其家人生活上带来重大影响,其行为属于以诽谤方式损害韩才父亲的名誉,同时间接损害了韩才及其家人的名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公民出生,终于死亡,但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一主体的评价,不会因主体死亡而消灭,其名誉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洪暖侵犯韩才父亲名誉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保安可以随便搜身吗?

【典型案例】

阿华在某超市购物时被超市保安怀疑偷了东西。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保安一边高喊抓小偷,一边将阿华拦住,强行将其随身所背的背包当众翻查,后证实阿华未偷任何东西。保安可以搜身吗?阿华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保安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阿华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保安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就高喊抓小偷,认定阿华偷了东西,侵犯了阿华的人格尊严,在公众场合强行翻其背包更是侵犯了阿华的名誉权,阿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

【典型案例】

刘丽与飞鸿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判定幼小的女儿由妈妈刘丽抚养。刘丽后来认识郭某,并与郭某结婚。婚后,刘丽将女儿的姓改为郭,飞鸿得知后向刘丽提出抗议。刘丽称女儿由其抚养照料,自己有权决定她的姓氏。那么,刘丽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刘丽的做法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时无行为能力,曲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名。未成年人姓父姓还是母姓,由其父母协商。本案中,由于刘丽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姓名。对于她应从谁姓,应由刘丽与孩子生父飞鸿协商决定。因此,如果刘丽想让女儿姓继父的姓,应与其法定监护人飞鸿协商决定。本案中刘丽末经飞鸿的同意,就私自改变女儿的姓名显然侵犯了飞鸿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警察可以收缴罚款吗?

【典型案例】

高警官高发现小宇参与赌博,但是情节较轻,所以决定对其作出100元的治安管理罚款处罚。在小宇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请问,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吗?

【律师说法】

不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5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警察方可当场进行收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公安机关能否扣押物品?

【典型案例】

出租车驾驶员冯某认为老三用自用的摩托车送朋友到车站抢了客源,遂对老三进行殴打。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冯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同时认为冯某持有的一辆吉利牌微型车与殴打他人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对该车予以扣押。

【律师说法】

公安机关不应该扣押冯某的车。冯某持有的吉利牌微型车与本案所认定的打架斗殴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是本案的证据所以不应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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