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551100000007

第7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2)

第二节 姓名权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1.姓名权的内容及其保护

公民的姓名是由一定血缘关系的记号——姓氏和特定的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谓——名字两部分组成。公民的姓名通常以其户籍文件或身份证上的记载为准。

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除本名以外,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代替本名,我国传统上还有人于姓名之外另有“字”、“号”。由此可见,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号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这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姓名的决定权

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对自己命名,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公民不仅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而且有权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等。但是,公民决定自己的姓名,需以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也就是说,公民自出生时起,就应有代表自己的专用符号。因此,公民出生后在没有意思能力以前,其命名权应当由监护人享有和行使。但一旦未成年公民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其监护人则不能妨碍本人行使姓名决定权,而不是等未成年人成年后才能决定自己的姓名。

(2)姓名使用权

即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身份的权利。公民设立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表现其个人特征,以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区别。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正式的姓名,如在有关文件和证件上签字等。在此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姓名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使用自己的姓名。例如,公民发表作品,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公民的姓名具有专有性,但公民可以依法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

(3)姓名改动权

即公民按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公民在确定姓名以后,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要求改变自己的姓名。公民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改名,都应当允许。但是,由于公民已参加各种法律关系,其姓名的改变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公民改名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且需要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2.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姓名权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总是具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是针对受害人而非他人时,受害人才能提出请求。在实践中,由于经常发生二个以上的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的情况,因此若设某人取某个姓名以故意制造混乱或假冒、盗用某个姓名,必须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指向原告。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而非其他权利。如加害人以侮辱性称呼喊他人,加害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而非姓名权的侵犯。

(2)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

①干涉他人行使权利。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干涉他人决定姓名,如强迫他人命何名或不准他人命何名。但未成年人监护人如在为未成年人命名上发生争执,则不应视为侵犯姓名权。如未成年人成年后,自己重新决定自己的姓名,他人加以干涉的,可构成侵犯姓名权。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既包括强迫他人不使用真名,不准他人使用真名,也包括在可以不使用真名的情况下强迫本人使用真名或其他名字。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名字,这是指对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行为加以干涉。

②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例如,自称为某名人的弟子,自称受某人推荐等。盗用他人姓名,往往出于为抬高自己的身价、声誉的动机,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盗用他人的姓名者,并不是妄称自己为某人,而只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事,这是盗用和冒用的重要区别。

③冒用他人姓名。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如谎称自己为某人,以他人的名义刊登征婚广告等。这里还包括利用与他人同姓名的条件冒充他人实施行为,以及利用与他人姓名容易相混的条件冒充他人,也应包括非直接利用他人姓名,而冒充其身份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往往也侵害名誉权。例如,假冒他人实施不法行为。此时发生侵害姓名权与侵害名誉权的重合。受害人可任意择其一个请求权行使之。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应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无论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如何,在过错形式上都是故意的,而不存在过失问题,如果某人因过失而使其所取的姓名与他人相同,或因过失致使其误将他人姓名写错,不应视为侵害姓名权。不过,有关故意或过失问题应由被告反汪证明。对于原告来说,他只需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推定被告有过错。此外,行为人若能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使用他人姓名(如为了公共利益),或使用他人姓名是为了保护被使用姓名人以及他人的利益,不应认为行为人具有过错,因此也不构成侵害姓名权。

3.侵害姓名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有下述三种: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现实生活中,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干涉他人决定姓名;二是干涉他人使用姓名;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这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就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某种活动。如有的民办学校自称该校的名誉校长是费孝通,而费老根本就不知有这么个学校,更未担任其名誉校长。盗用他人姓名往往是出于抬高自己身价、声誉的动机,或为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这是指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的行为。如谎称自己是某人,并以其名义上学、征婚等。冒用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不同,盗用他人姓名者并不妄称自己就是某人,而只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冒用他人姓名则是以假充真,直接冒充其身份。

关于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当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致受害人的人格受损,造成不良影响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受害人还可要求侵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向自己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当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亦即对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

4.肖像权的内容及其保护

肖像权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以自己的肖像为内容的权利。

(1)肖像权是一项具体的标识-眭人格权,具有专属性所谓标识性人格权,是指该项权利所保护的对象具有证明和象征特定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的功能。肖像的这种功能是其它因素所不能代替的。一方面,公民有权利用和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侵犯自己的肖像利益;另一方面,肖像权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自己享有和行使,不能相互转让。

(2)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首先,肖像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所反映的是人的自然属性,所以只能由公民享有。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民事主体,由多种性质不同的要素构成,其概念是抽象的,不具有具体、直观的形象特征,不能作为肖像权的主体。其次,由于肖像所反映的是特定的自然人的形象,所以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肖像所反映的特定形象。

(3)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具体体现为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利益,其特点是不直接具有财产价值,是一种非财产权,但往往与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是财产权发生的前提。

肖像权具有以下两项内容:

(1)肖像的专有权

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主要指形象的再现权,其专有权主要包括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肖像的制作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之上的全过程。只有通过制作,公民的形象才能转化为肖像,为人们所利用。

因此,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这是肖像权的基础。其内容主要有:①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③公民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

由于肖像在制作上的某些特点,公民本人往往不能亲手制作自己的肖像,而是通过委托他人来进行。此外,公民还有权通过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而获得报酬。

肖像的可利用性是肖像自身价值的表现形式之~。肖像不仅对本人,对其他人以至社会也同样具有可利用的价值。人们可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执行公务、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用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这是公民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它主要包括:①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③公民有权无偿或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对肖像进行毁损、玷污凡权利都有不可侵犯性,即他人对此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公民的肖像,或者以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不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肖像权人的请求得不到满足时,肖像权人还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5.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

侵害肖像权的形式是由肖像权的内容决定的。具体说,侵害肖像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是较为常见的、严重的侵权行为。

但不是说侵害肖像权的都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没有营利的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应构成侵害肖像权。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我国法律是偏重于从人格利益上保护肖像权的,并非因肖像权具有财产性才给予保护,肖像权是如同姓名权一样的人格权,具有专有性,对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此点已为我国有些地方法院所首肯。

使用公民的肖像,不仅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而且只能在本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行为人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用途和范围,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公民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同样是侵权行为,如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具有真实性和特定性的特点,只有真实地表现出公民的形象时,才能构成该特定公民的肖像,该公民才能对之享有权利。如果画家以某人的某一动作或某一形象为原型制作画像,但该画像并不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那么此画家的创作行为不需要征得别人同意,不构成侵权。

(3)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相片保存等。

(4)以侮辱的方式毁损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这种行为只能故意才能构成侵权。如涂抹他人肖像,毁损他人肖像等。这些行为不仅构成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等。

6.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属制止性责任方式,在制止侵权行为,预防和限制不法侵害的发生和扩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只要肖像权人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不法损害,首先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不法侵害。其它三种责任方式是弥补性的,目的在于补救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这几种责任方式,应遵循《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各自的特点,单独或同时予以适用。

同类推荐
  • 校园绘画类活动指导手册

    校园绘画类活动指导手册

    根据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内外最新校园文化艺术的发展方向,特别编撰了《五彩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丛书,不仅包括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策划方案等指导性内容,还包括阅读、科普、歌咏、器乐、绘画、书法、美化、舞蹈、文学、口才、曲艺、戏剧、表演、游艺、游戏、智力、收藏、棋艺、牌技、旅游、健身等具体活动项目,还包括节庆、会展、行为、环保、场馆等不同情景的活动开展形式等,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娱乐性、指导性和实用性。
  • 植物资源学

    植物资源学

    本书较全面地阐述了植物资源的概念、分类系统、基本特性、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方法,重点论述了4大类25个亚类植物资源,较详尽地介绍了这些资源植物的形态、生境分布、主要化学成分及用途、采收与加工方法,同时介绍了其近缘科属中的资源植物和其他重要种类。
  • 生命教育(六年级)

    生命教育(六年级)

    本书是小学六年级《生命教育》教材。以生命教育为主旨和主线,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与生命教育有关的各专题教育(如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安全教育、青春期教育、环境教育、法制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指导纲要编写。本书由“生命与自我”、“生命与他人”、“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四个专题组成,结合学生认知特点,通过一系列课题和活动安排,帮助学生加深对生命的理解,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能力,提高生命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定基础。
  • 校园聚焦

    校园聚焦

    我们中小学生必须要加强阅读量,以便提高自己的语文素养和写作能力,以便广开视野和见识,促进身心素质不断地健康成长。但是,现在各种各样的读物卷帙浩繁,而广大中小学生时间又十分有限,因此,找到适合自己阅读的读物,才能够轻松快速地达到阅读的效果。
  • 学与教的新评价

    学与教的新评价

    本书是《当代课程与教学新视界》丛书之一,本书结合具体教学实例系统阐述国际国内教育评价改革的新趋势与新方法,为广大教育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理解学与教的评价在教学教育中的作用与地位,构建学与教评价的新体系提供新视野,新方法。
热门推荐
  • TFBOYS——爱的奉献

    TFBOYS——爱的奉献

    我们曾不为艰险的走到现在,你说放弃就可以?你问过我们两个了吗,还把我们当兄弟吗?
  • 缠丝归梦

    缠丝归梦

    有一个高冷腹黑却又温柔如水的帅公子在身边生活会如何?当女主受伤抱怨时,他轻瞟一眼说:“自己笨,怪我?”然后自己默默跟在女主身后送女主回家。当女主为吃果子爬树受伤依旧死性不改时,他轻蔑道:“还想爬树?”然后玩味十足的贴着女主,当女主一脸警惕的时候他摘下树上果子递给女主一脸“你想多了”的表情。当跟女主一起走路时,他却收敛自己的长腿阔步,将就女主的步子并肩走在她身侧。当女主有危险时,他一把长剑架在对方脖子上:“再动她一下,别怪我不客气。”当有女人靠近他时,他十分配合,然后看着她吃醋的样子微微一笑。当有男人靠近她时,他却一副“我是家长”的黑脸拽走女主。……千丝环,千丝万缕环绕我心,让我怎能舍得放手?
  • 紫辰决

    紫辰决

    龙鸣声啸紫辰咏,遗忘霜尘合四冢。十六剑式终难究,绝手红尘莫回头.千年前,倾城之战,刹那风华群雄逐鹿四迹,刀光剑影恩怨愁,姹紫嫣红难回头。一对情深意重的情人终究在江湖红尘中因爱生恨而演绎了千年最为悲情的恩怨红尘恋歌。一代风流人物亦是难逃的轮回之苦。而千年后,当那个一无所知迷失在未然的世界的符辰。又是怎样的开始自己的未知的生命旅程,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 五域巅峰

    五域巅峰

    他,本有幸福的家族,奈何父母为宝物而被围杀。他,本为平凡快乐之人,奈何为仇恨走上了一条修炼的不归路。他,天赋过人却起步晚于他人,他拜五域七大奇人中的三位为师。他,卷起了五域的风云。他,是传说中的人妖子。人域,妖域,巫域,鬼域,魔域。将为他而改变。他,便是五域之主——夜默。
  • 信仰之名——陷落的白宫

    信仰之名——陷落的白宫

    “BF”行动小组成功地找出了CIA中的卧底,消除了内部危机。但他们同时也牵出了一个神秘的组织——黑暗帝国,CIA对这个及其神秘而又庞大的组织竟然一无所知,这让BF无法对这个组织定性。正当他们一筹莫展得时候,部长邀请他们去一所名为“白宫”的私立学校工作一段时间。就在他们到达白宫的当晚,一伙不明身份的武装人员袭击了白宫学校,而令BF感到惊讶不已的是,这伙武装人员似乎和黑暗帝国有些某种联系。
  • 超凡武力

    超凡武力

    超凡大陆,几乎每一个人类体内天生有一颗灵晶。当灵晶破碎,灵魄也诞生。灵魄,有各种各样形态,如兽类,如兵器类,又如风云雷电元素类,灵魄种类繁多,功效各不同,可以辅助武者战斗,提升武者实力。林鸣,十五岁,出自普通家族,然而自幼体内却有着十颗灵晶,可以诞生十灵魄!当林鸣体内的灵晶破碎,灵魄被唤醒,林鸣从一个籍籍无名的普通人,开始了他叱咤整个超凡大陆的路程……
  • 樱花校园:学霸少女PK放纵三少

    樱花校园:学霸少女PK放纵三少

    大一的她,惹到大四的寒少。补不了,她跑!不管如何,他追!“叶南希,当我的女人,就这么不情愿?”“大神!您大人有大量,就放过小女子一命吧!我没钱没长相的,我……”“我不需要钱,也不需要长相,我只要你!”“你……冷少寒,你是有病吗!世界上的女人多了去了!你怎么就偏偏要欺负我啊!”“因为你,让我上瘾了!”
  • 启迪成功的哲理

    启迪成功的哲理

    毛泽东在《赠父诗》中写道:“孩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无处不青山。”这首诗可以说是少年毛泽东走出乡关、走向外面世界的宣言书,表明了他胸怀天下、志在四方的远大抱负。十三岁后,知识渐开,物欲既染,烦恼增多,心逸情泳,故真性渐隐,记性渐泯,然性向显发,崇效楷范,悟性转强。少年启养心志,正宜此时。志向和理想是我们生活中的导航塔和航标灯,指引我们通往想要去的地方,避免迷失自我,迷失方向。
  • 迎晨诡事

    迎晨诡事

    凤歌一直觉得老妈憧憬的师范类学校不好,因为女生多,这女生一多,容易撞衫、撞鞋、撞包、撞发型,甚至于——撞男朋友!于是,在躲过老妈24小时无线雷达扫射后,她偷偷把第一志愿的女校,改成了几年内突然挤入全国名校版的“迎晨学院”。据说,这学校男生多,她想,这样应该不会撞男朋友了吧?!哪知,这所学校和她八字不合,从进校开始,就不断的发生灵异事件,一桩桩似乎都是冲着她来的......
  • 最初唤醒之幼稚细胞入侵

    最初唤醒之幼稚细胞入侵

    最初唤醒系列成长小说。来自四个空间的四个怪少年少女组团,为破超级连环失踪奇案,踏遍幻骨九国,边取经边玩游戏边学写华语边学做人的成长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