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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9)

民事责任

★路人被饲养的小狗咬伤,应找谁负责?

【案例】

2009年8月22日傍晚,刘女士带着自己饲养的小狗上街遛弯儿。行走到繁华闹市区后,小狗因闪烁的霓虹灯而受到惊吓。惊吓的小狗四处乱窜,将正和妈妈一起逛街的小明手部咬伤。小明妈妈赶紧带着小明去医院检查、打疫苗,花去了医药费1000余元。后来,小明妈妈找到刘女士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可是刘女士以小狗受到惊吓为由拒绝承担。请问刘女士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解析】

刘女士的做法不正确,她应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同样也规定了饲养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本案中没有第三人或者是受害人的过错而引起损害的情形,因此小狗的主人刘女士应为此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坠物砸坏轿车,车主该怎么办?

【案例】

宋某开车去银行办事,因银行的停车位已满,宋某便将车停在附近一处未加防护的工地内,然后离开。当李某办完事回来时却发现车的挡风玻璃被砸了一个大洞。原来是工地在吊运材料的过程中材料脱落,将宋某的车砸坏。宋某要求工地负责人赔偿自己的损失,该负责人却认为宋某不该将车停在工地内,是宋某自己的过错造成了损失,与工地没有关系而拒绝赔偿。工地负责人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连接】

工地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作业人的活动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宋某不该将车停在工地内,但其行为并不是故意要使自己遭受损害,所以不能成为工地负责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也就是说无论工地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路人被街道旁的广告牌砸伤,该怎么办?

【案例】

一天,小孙和朋友一起逛街,在行至某商场门前时,突然该商场悬挂在门前的广告牌跌落,将小孙砸成重伤。朋友立即将小孙送往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间,一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据悉,该商场悬挂广告牌是为了宣传促销活动。小孙想知道,他能找商场索取赔偿吗?

【法律解析】

小孙可以找商场索取民事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广告牌是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因它致人损害的,只要受害人无过错,都应由广告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行人小孙无任何过错,被广告牌砸伤,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商场没有尽到维护广告牌安全的义务,导致小孙受到伤害。所以,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小孩在单位被爆竹炸伤,谁来赔偿?

【案例】

陈大姐在一家烟花爆竹厂上班,工作比较忙,经常加班。由于7岁的儿子巍巍周末无人看管,陈大姐就将其带到单位。但有一次,巍巍在厂房外面玩耍时,突然一挂小爆竹爆炸,将巍巍的手臂、腿部等多处炸伤,陈大姐要求单位承担儿子的赔偿责任。陈大姐的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

陈大姐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陈大姐单位的管理人,明知烟花爆竹为易燃易爆品,却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让小孩进入,以致发生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7岁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单位的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无意中伤害别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李某和钟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关系很要好,且都非常喜爱运动,特别是篮球。一天,两人约了班里的其他同学一起去操场打篮球。在比赛中,在争抢篮板球时李某无意中手肘击到钟某眉骨,造成钟某眉骨破裂,钟某到校医院治疗时花费了近500元。后来钟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支付自己医疗费,没想到李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拒绝支付。请问,钟某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钟某可以向李某要求赔偿。本案中,虽然李某是在比赛时无意中伤到钟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但却造成了伤害钟某的事实,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根据“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有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可知,虽然李某的行为只是过失,但却侵犯了钟某的人身权,钟某有权向李某索赔。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运人无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农民工郑某搭乘列车从郴州去往北京。列车到达北京后,列车员发现车上留有郑某的身份证及其他生活用品,却不见其人。次日,该列车从北京返回郴州。途经一处隧道时,列车司机发现一具尸体,后经检验部门认定为:死者为郑某,死亡原因为从列车上坠落致大动脉破裂失血过多而死。请问,承运人是否应当对郑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铁路运输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形式之一,如果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承运人不能证明导致郑某死亡的原因是其故意所为。虽然也不能证明郑某的死是由承运人直接导致,但郑某确实为该列车上的乘客,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承运人应当为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

【案例】

李奶奶在去菜市场买菜途中,遇到两名警察在追捕一名小偷。警察在追捕小偷过程中,不小心将李奶奶撞到在地,导致李奶奶骨折。李奶奶为此花费医疗费用1000余元。后来李奶奶向将他撞到的警察索要赔偿,遭到拒绝。警察声称他们是在执行公务,无需承担医疗费用。请问警察应该赔偿李奶奶医疗费吗?

【法律解析】

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因此造成无辜者损伤仍需赔偿,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应该赔偿李奶奶医疗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奶奶因警察抓捕小偷,给自己造成了意外伤害,符合该发条的构成要件。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奶奶可以向执行公务警察所在公安机关索赔,而不是警察本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好心办坏事,也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农民王某一日在麦场劳作,不料天空下起大雨。回家途中他发现麦场上有一麦堆无人看管,王某出于好心将麦堆盖起。第二天,王某因事忘记了将盖在那堆麦子上草垛掀开。几天后,王某才想起此事,可此时小麦已经发芽。原来这堆小麦是同村石某的,石某因急事去了外地几天,导致小麦无人看管。石某得知实情后,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那么,王某应该赔偿石某的损失吗?

【法律解析】

王某应当对石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出于好心为石某照看小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未受他人之托,没有法律义务而帮他人管理他人的事务。这一行为值得肯定,但他后来忘记将草垛掀开,导致小麦长芽,显然没有尽到管理人的妥善管理的义务,从而致使石某遭受损失。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王某应当对石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家喝啤酒时被啤酒瓶炸伤,怎么办?

【案例】

小李过生日在家宴请朋友吃饭,小李知道有个朋友能喝酒,于是特意去购买了一箱某著名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可是在席间,却发生了意外,朋友在开啤酒时,啤酒瓶意外发生爆炸,爆炸的玻璃碎片溅入小李左眼,朋友紧急将小李送往医院治疗,一场生日的欢宴却以悲剧而告终。在医院治疗期间,小李一共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小李向法律专家咨询,他应该找谁赔偿医疗费?

【法律解析】

小李可以找啤酒生产或销售企业索取赔偿金。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制造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小李买了啤酒公司的产品,并造成了人身伤害的事实,作为消费者的小李可以向啤酒公司要求赔偿。法律同时规定了作为生产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本案中,啤酒公司无法证明造成小李伤害的啤酒瓶是由小李的原因引起的,所以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故此,啤酒公司应当赔偿小李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别人家牛吃自家庄家,就可以将牛打死吗?

【案例】

史某与龙某为同一村村民,两家素有矛盾。一日,史某牵着自家的牛去龙某家的地里吃庄稼。龙某得知后,拿来铁棒将牛打死。史某要求龙某赔偿,龙某不同意,称史某的牛吃自家的庄稼,自己才将其打死,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须承担责任。龙某的说法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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