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囗〈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河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穵仔船,捕鱼外海。縺于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则专于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囗〈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囗〈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囗〈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同上)。
澎湖有大网,口阔尾尖,即北地之囗〈人米田,上中下〉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以网挂于桁上,凡有鱼虾之属尽藏其中;潮退举起,解网尾出之(同上)。
沪用石块围筑海坪之中,水满,鱼藏其内;水汐,则捕之(同上)。
乌鱼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赤嵌笔谈」)。
罾者,树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于罟,囗〈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囗〈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浅处钓致蛎房(同上)。
囗〈纟衮〉,垂饵以钓鱼也。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钓,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囗〈纟衮〉(同上)。
乌鱼于冬至前后盛出,由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后至琅峤海脚,于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在头乌;则肥。冬至后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同上)。
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于船头,带网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榖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亦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囗〈木盛〉盖平铺,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船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拨载。一曰小囗〈舟古〉仔船: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台湾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征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厅县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详具各厅县「陆饷」下。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二千三十两七钱九分九厘。
凤山县
蔗车:一百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百六十二两八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二十年,新升七张,征银三十九两二钱;二十四年,新升九张,征银五十两四钱)。
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
当税:银五两(乾隆十六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银五百七十三两八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五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七十一两九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十三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囗〈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当税:银一百一十五两(乾隆十二年,报升五两;十三年,报升十五两;十四年,报升二十两;十七年,报升十两;十八年,报升十五两;二十年,报升五两;二十二年,报升五两;二十三年,报升十两;二十四年,报升十五两;二十五年,报升五两;二十六年,报升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二两九钱。
彰化县
蔗车:六十二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七两二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十二年,新升八张半,征银四十七两三钱;十五年,豁除三张半)。
牛磨:一十八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两八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乾隆囗年,陷一首,减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八两。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蔗车:二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内乾隆九年升一张,囗年升一张)。
以上通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于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征,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