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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丧亲

[疏]正义曰:此章首云“孝子之丧亲也”,故章中皆论丧亲之事。丧,亡也,失也。父母之亡没,谓之丧亲。言孝子亡失其亲也,故以名章,结之於末矣。

子曰:“孝子之丧亲也,生事已毕,死事未见,故发此章。哭不偯,气竭而息,声不委曲。礼无容,触地无容。言不文,不为文饰。服美不安,不安美饰,故服縗麻,闻乐不乐,悲哀在心,故不乐也。食旨不甘:旨,美也。不甘美味,故蔬食水饮。此哀戚之情也。谓上六句。三日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不食三日,哀毁过情,灭性而死,皆亏孝道,故圣人制礼施教,不令至於殒灭。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三年之丧,天下达礼,使不肖企及,贤者俯从。夫孝子有终身之忧,圣人以三年为制者,使人知有终竟之限也。

[疏]子曰至终也。○正义曰:此夫子述丧亲之义,言孝子之丧亲,哭以气竭而止,不有馀偯之声;举措进退之礼,无趋翔之容;有事应言,则言不为文饰;服美不以为安;闻乐不以为乐;假食美味不以为甘:此上六事,皆哀慼之情也。“三日而食”者,圣人设教,无以亲死多日不食伤及生人;虽即毁瘠,不令至於殒灭性命:此圣人所制丧礼之政也。又服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毕之终也。○注生事至此事。○正义曰:此依郑注也。生事谓上十七章说。生事之礼已毕,其死事经则未见,故又发此章以言也。○注气竭至委曲。○正义曰:此依郑注也。《礼记·间传》曰:“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此注据斩衰而言之,是气竭而后止息。又曰:“大功之哭,三曲而偯。”郑注云:“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偯,声馀从容也。”是偯为声馀委曲也。斩衰则不偯,故云“声不委曲也”。○注触地无容。○正义曰:此《礼记·问丧》之文也。以其悲哀在心,故形变於外,所以稽颡触地无容,哀之至也。○注不为文饰。○正义曰:案《丧服四制》云:“三年之丧,君不言。”又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郑玄云:“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杖而起,谓大夫士也。”今此经云“言不文”,则是谓臣下也。虽则有言,志在哀慼,不为文饰也。○注不安至縗麻。○正义曰:案《论语》孔子责宰我,云:“食夫稻,衣夫锦,於汝安乎?”美饰谓锦绣之类也。故《礼记·问丧》云“身不安美”是也。孝子丧亲,心如斩截,为其不安美饰,故圣人制礼,令服縗麻。縗当以粗布长六寸,广四寸。麻谓腰绖首绖俱以麻为之。縗之言摧也,绖之言实也。孝子服之,明其心实摧痛也。韦昭引《书》云:“成王既崩,康王冕服即位。既事毕,反丧服。”据此则天子诸侯,但位定初丧,是皆服美,故宜不安也。○注悲哀至乐也。○正义曰:此依郑注也。言至痛中发,悲哀在心,虽闻乐声,不为乐也。○注旨美至水饮。○正义曰:“旨,美”,经传常训也。严植之曰:“美食,人之所甘。孝子不以为甘,故《问丧》云:‘口不甘味’,是不甘美味也。《间传》曰:‘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是疏食水饮也。韦昭引《曲礼》云:‘有疾则饮酒食肉,是为食旨。’故宜不甘也。”○注不食至殒灭。○正义曰:经云“三日而食,毁不灭性”,注言不食三日,即三日不食也。云“哀毁过情”者,是毁瘠过度也。言三日不食,及毁瘠过度,因此二者有致危亡,皆亏孝行之道。《礼记·问丧》云:“亲始死,伤肾乾肝焦肺,水浆不入口三日。”又《间传》称:“斩衰三日不食。”此云三日而食者何?刘炫言三日之后乃食,皆谓满三日则食也。云“故圣人制礼施教,不令至於殒灭”者,《曲礼》云:“居丧之礼,毁瘠不形。”又曰:“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是也。○注三年至限也。○正义曰:云“三年之丧天下达礼”者,此依郑注也。《礼记·三年问》云:“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郑玄云:“达谓自天子至於庶人。”注与彼同,唯改丧为礼耳。云“使不肖企及,贤者俯从”者,案《丧服四制》曰:“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檀弓曰:“先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也。注引彼二文,欲举中为节也。起踵曰企,俛首曰俯。云“夫孝子有终身之忧,圣人以三年为制”者,圣人虽以三年为文,其实二十五月而毕。故《三年问》云:“将申夫脩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是也。《丧服四制》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故孔子云:“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所以丧必三年为制也。

为之棺椁衣衾而举之,周尸为棺,周棺为椁。衣,谓敛衣。衾,被也。举,谓举尸内於棺也。陈其簠簋而哀慼之,簠簋,祭器也。陈奠素器而不见亲,故哀慼也。擗踊哭泣,哀以送之。男踊女擗,祖载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宅,墓穴也。兆,茔域也。葬事大,故卜之。为之宗庙,以鬼享之;立庙祔祖之后,则以鬼礼享之。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寒暑变移,益用增感,以时祭祀,展其孝思也。

[疏]为之至思之。○正义曰:此言送终之礼,及三年之后宗庙祭祀之事也。言孝子送终,须为棺椁衣衾也。大敛之时,则用衾而举尸内於棺中也。陈设簠簋之奠,而加哀慼。葬则男踊女擗,哭泣哀号以送之。亲既长依丘垄,故卜选宅兆之地而安置之。既葬之后,则为宗庙,以鬼神之礼享之。三年之后,感念於亲,春秋祭祀,以时思之也。○注周尸至棺也。○正义曰:云“周尸为棺,周棺为椁”者,此依郑注也。《檀弓》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於衣,椁周於棺,土周於椁。”注约彼文,故言周尸为棺,周棺为椁也。《白虎通》云:“棺之言完,宜完密也。椁之言廓,谓开廓不使土侵棺也。”《易·系辞》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案《礼记》云:“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则虞夏之时,棺椁之初也。云“衣,谓敛衣。衾,被也。举,谓举尸内於棺也”者,此依孔传也。衣谓袭与大小敛之衣也。衾谓单被覆尸,荐尸所用。从初死至大敛,凡三度加衣也。一是袭也,谓沐尸竟,著衣也,天子十二称,公九称,诸侯七称,大夫五称,士三称,袭皆有袍,袍之上又有衣一通,朝祭之服,谓之一称。二是小敛之衣也,天子至士,皆十九称,不复用袍,衣皆有絮也。三是大敛也,天子百二十称,公九十称,诸侯七十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衣皆襌袷也。《丧大记》云:“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郑玄云:“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是举尸所用也。”棺椁之数,贵贱不同。皇侃据《檀弓》以天子之棺四重,谓水、兕革棺、杝棺一,梓棺二。最在内者水牛皮,次外兕牛皮,各厚三寸为一重,合厚六寸。又有杝棺,厚四寸,谓之椑棺,言漆之椑椑然。前三物为二重,合一尺。外又有梓棺,厚六寸,谓之属棺,言连属内外。就前四物为三重,合厚一尺六寸。外又有梓棺,厚八寸,谓之大棺,言其最大,在众棺之外。就前五物为四重,合厚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皮,则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侯、伯、子、男又去兕牛皮,则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上大夫又去椑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下大夫亦一重,但属四寸,大棺六寸,合厚一尺。士不重,无属,唯大棺六寸。庶人即棺四寸。案《檀弓》云:“柏椁以端,长六尺。”又《丧大记》曰:“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是也。○注簠簋至戚也。○正义曰:“簠簋,祭器也”者,《周礼·舍人职》云:“凡祭祀供簠簋,实之陈之。”是簠簋为器也。故郑玄云:“方曰簠,圆曰簋,盛黍稷稻梁器。”云“陈奠素器而不见亲,故哀慼也”者,下《檀弓》云:“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又案陈簠簋在衣衾之下,哀以送之。上旧说以为大敛祭是不见亲,故哀慼也。○注男踊至送之。○正义曰:案《问丧》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动尸举柩,哭踊无数。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懑气盛,故袒而踊之。妇人不宜袒,故发胸、击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坏墙然。”则是女质不宜极踊,故以擗言之。据此女既有踊,则男亦有擗,是互文也。云“祖载送之”者,案《既夕礼》:柩车迁祖,质明设迁祖奠,日侧彻之,“乃载”。郑注云:“乃举柩郤下而载之。”又云:商祝饰柩,及陈器讫,“乃祖”。注云:“还柩乡外,为行始。”又《檀弓》云:“曾子吊於负夏,主人既祖。”郑云:“祖谓移柩车去载处,为行始。”然则祖,始也。以生人将行而饮酒曰祖,故柩车既载而设奠谓之祖奠。是“祖载送之”之义也。○注宅墓至卜之。○正义曰:云“宅,墓穴也。兆,茔域也”者,此依孔传也。案《士丧礼》“筮宅”,郑云:“宅,葬居也。”《诗》云:“临其穴,惴惴其栗。”郑云:“穴谓冢圹中也。”故云“宅,墓穴也”。案《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则兆是莹域也。云“葬事大,故卜之”者,此依郑注也。孔安国云:“恐其下有伏石,涌水泉,复为市朝之地,故卜之。”是也。○注立庙至享之。○正义曰:立庙者,即《礼记·祭法》天子至士皆有宗庙,云“王立七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诸侯立五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皆月祭之。显考庙、祖考庙,享尝乃止。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適士二庙,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官师一庙曰考庙。庶人无庙”。斯则立宗庙者,为能终於事亲也。旧解云:宗,尊也;庙,貌也,言祭宗庙,见先祖之尊貌也。故《祭义》曰:“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是也。祔祖,谓以亡者之神祔之於祖也。《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祖父。”则是卒哭之明日而祔,未卒哭之前皆丧祭也。既祔之后,则以鬼礼享之。然宗庙谓士以上,则春秋祭祀兼於庶人也。○注寒暑至思也。○正义曰:案《祭义》云:“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怆之心,非其寒之谓也。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如将见之。”是也。

生事爱敬,死事哀慼,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爱敬哀慼,孝行之始终也。备陈死生之义,以尽孝子之情。

[疏]生事至终矣。○正义曰:此合结生死之义。言亲生则孝子事之,尽於爱敬;亲死则孝子事之,尽於哀慼。生民之宗本尽矣,死之义理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言十八章,具载有此义。○注爱敬至之情。○正义曰:云“爱敬哀慼,孝行之终始也”者,爱敬是孝行之始也,哀慼是孝行之终也。云“备陈死生之义,以尽孝子之情”者,言孝子之情无所不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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