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基层政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新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一、大革命时期的基层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层政权最早是从农民协会发展起来的。
1921年9月,共产党首先在浙江省萧山县衙前村建立了农民协会;1922年6、7月间,彭湃又在广东省海丰建立了农民协会,以后又发展到陆丰、惠阳等地;随后毛泽东等也在湖南等地创建了一批农民协会。这些农民协会,实质上就是党领导的基层政权组织的雏形,因为这些“基层政权组织”已经开始将乡村中的政治权力“由绅士土豪之手,而移至农会”,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主张下,使广大农民真正掌握了自己的政权。
二、土地革命时期的基层政权
1927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失利后,毛泽东、朱德在井冈山会师,建立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后中国共产党又相继建立了江西中央根据地以及湘鄂西、海陆丰、鄂豫皖等一批革命根据地组织红色政权。1930年广东省以八乡山为中心建立的东江苏维埃政权,在粤东18个县建立了区、乡两级苏维埃政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举行,并成立了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通过了《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等文件,将地方政权规定为省、县、区、乡四级。1933年12月,毛泽东签署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了农村基层政权是乡苏维埃。乡苏维埃设代表会议,是全乡最高权力机关。这一时期我党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创立,完善了基层政权组织,明确了其划分的原则及其具体职能。至此,乡苏维埃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形式已完全形成。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基层政权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实现国共合作团结一致抵御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取得抗战的胜利,我党在基层政权的建立和发展方面,主要是根据国民党政府颁布的省参议会组织法和基本原则进行的。乡参议会的人员组成,采用具有统战性质的“三三制”,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党外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1/3。这一规定,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既体现了我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又起到了孤立顽固势力,发展进步力量,广泛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日民主政权的作用。
乡级行政执行机关是乡政府(乡政府委员会),乡政府委员会由乡参议会在参议员中选举产生,履行日常行政事宜的处理职权。乡政府内设经济委员会、优抚互济委员会、锄奸保卫委员会和文化促进委员会。乡以下的基层单位有3~5个行政村,行政村下又分为若干个自然村,行政村主任及村长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基层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关
系的变化也引起政权体制的变化。由于解放战争的进展不同,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机构并不统一。老解放区的政权机构和抗日战争时期大体相同。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在土地改革后陆续召开了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的解放区把乡镇规定为地方自治基层政权,开始向基层人民自治发展。东北和华北地区的基层政权为村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政府,内蒙古解放区的基层政权组织为努图克、苏木、街、村。这些政权组织形式都分别在解放战争中起了重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基层政权
一、建国初期的基层政权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为区、乡(村)两级制和乡(村)一级制并存。我国部分农村基层政权是由根据地政权发展而来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华北等解放区基层政权为乡(村)政权,同时在县和乡(村)之间设有区政权或作为县政府派出机构的区公所。建国后,这些地区的农村基层政权逐步形成了区、乡(村)二级制。而东南、西南的农村基层政权则是在废除封建保甲制度以后新建立的乡政权。这些地区县、乡之间不设区政权或区公所。
1953年3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规定了地方政权机关为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基层政权机关为乡、民族乡或镇。乡、民族乡或镇的政权机关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乡、民族乡或镇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2)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3)依照法律、法规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并监督乡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乡、民族乡或镇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委员会(乡政府),其职权是:(1)根据法律、法令,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3)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宜。
根据1954年颁布的《地方组织法》,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可以依据当地实际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教、调解等工作委员会。还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工商业多少,设立相应的人口和工商业工作机构。在乡(民族乡)、镇以下分别设立行政村及村民小组。行政村不是一级政权机关,而是乡(民族乡)、镇的辅助机构,它由几个自然村或几个村民小组组成。
从以上我国法律的规定及我国基层政权建设的实践,可以看出这一阶段是我国乡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建立与完善的时期。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基层政权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走上了曲折发展的历程。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下,我国的农业合作化从开始就带有政治性和行政性的特征。农业合作社成了带政治性的单位。1955年,全国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采取了撤区并乡措施,扩大乡的规模,增加了乡的编制,除日常事务外,要求有专人专管合作化、整党建党和镇压反革命等大事。1957年底,全国乡的数目从117081个减少为97030个,反映出当时乡政权的不稳定状态。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了适应大跃进的要求,我国行政区进行了大撤大并。我国大陆的县由1957年的1974个并为1958年的1626个,一年减少了348个县。我国农村全面建立了军事共产主义型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全国共成立人民公社23630个,乡镇政府全部被改造为公社组织的组成部分。
由于基层政权组织和财产关系的大动荡,全国农村又刮起了“共产风”、浮夸风,给生产力带来严重破坏。党中央和毛泽东觉察到并且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因此逐步调整了人民公社政策。1962年中央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案》,重申了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体制开始定型,全国共有人民公社74771个。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员。但在实践中,公社的体制不能彻底贯彻,如按公社章程,公社领导成员是要通过社员选举产生,但由于公社一级干部为政府官员,一般社员不可能轻易转换成官员,所以公社体制中实际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委任制。大队干部实际也是由公社选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很难贯彻落实。公社成立后,由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运动和“文革”运动等接连不断,公社的各项制度难以正常落实。“文革”期间,公社管理委员会又被公社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人民公社在风风雨雨中维持了20年。1978年全国共有人民公社52781个,生产大队69万个,生产队4816万个。由于行政管理和生产建设的关系始终没有理顺,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政社分开时期的基层政权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转变,公社各级组织逐步失去对农民生产活动的控制权,农村基层政权体制在新的社会基础上被重新提出来。二十多年来,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我国基层政权建设在改革中不断加强。
邓小平同志重新主持中央工作后,1978年底确定了首先解决农村问题的方针,在四川进行了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的改革试点,并且果断地改革人民公社这种把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强行扭在一起的现代乌托邦组织形式。1982年宪法否定了原来人民公社作为基层政权的性质,为基层政权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全国各地迅速贯彻。至1985年,全国共设置县辖区7908个。镇9140,乡82450个(含民族乡3144个)。随着普选的恢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加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置主席团,成为一个常设机构,加强了基层政权的政治基础。根据宪法第111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农村都设置了村委会通过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逐步贯彻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动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从而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掌握起国家的政权,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根据1982年宪法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须经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在执行贯彻上,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提高效率。根据宪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的规定,实行了乡长、镇长负责制和乡镇干部聘任制,增加了基层政权的活力。随着乡一级财政的设置,调动了乡镇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加强了基层政权的物质基础。
通过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规定基层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经过多次修改,逐步充实和完善,使基层政权有可能依法行政,提高效率。总之,我国对基层政权建设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了社会秩序,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