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807300000008

第8章 胡某某诉某制衣厂劳动纠纷案评析

张晟杰 李明

案情简介

1998年11月21日21时许,原告胡某、高某之女胡××骑自行车从被告杭州××制衣有限公司下班回家,后被人发现在途经丰东村内直道至丰东村村委30米处的乡村公路上因脑部受创而死亡。事发后,有关部门虽然进行了调查,但未能确定造成胡××死亡的真实原因。交警部门推测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但未查获肇事车辆以及相应的肇事责任人。

2005年12月21日,萧山交通巡逻(特)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的当事人负事故全责,胡××无过错行为,对事故不负责任。

2005年12月26日,萧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到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已超出一年时效。

2005年12月28日,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因为胡××无工伤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落实工伤待遇,依据不足。

2005年12月2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伤葬补助金9344.5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1213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24268元,共计34574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一、胡××是否死于交通事故

原告认为胡××死于交通事故,理由是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被告认为胡××的死亡,究竟属于交通事故还是其他刑事案件,目前不能草率地定论。本案存在着很多疑点。目前既没有查清肇事车辆,也没有找到肇事司机,更没有目击证人,交警部门何以断定本案就是交通事故?何以认定交通肇事人逃逸?又何以认定胡××的死亡由逃逸的当事人负事故全责?根据目前的情况,不排除胡××的死亡还有其他刑事犯罪的可能。在查清胡××的死亡原因之前,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就是交通事故。

二、本案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原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本案适用。理由是交警部门已对事故进行了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由逃逸的当事人负事故全责。

被告认为本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理由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规范道路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关系、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明确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服务内容的法律。其所指的道路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道路,而是有特定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死亡的地点是宁围镇丰东村直路村委以南30米处,即胡××死亡的地点是在村道上,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上,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警部门对于发生在“村道”上的工伤事故无权管辖,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或治安、刑侦部门作出结论,其性质如非故意杀人或伤害,也应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一般交通事故。

三、本案是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原告认为胡××死亡的时间虽然是在1998年11月21日,但是关于其死亡是否构成工伤,没有作出认定,因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被告认为本案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理由是: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新法律只对颁布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具有效力,对此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无效。胡××死亡的时间是在1998年11月21日,原告要认定工伤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企业职211211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对本案不适用。

四、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和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认为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2005年12月21日才作出,原告在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

《企业职512_72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胡××的死亡时间是在1998年11月21日,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最迟应在1998年12月21日前提出,即使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应于一年内提出,即最迟不得迟于1999年11月21日,但原告至2005年12月才提起工伤认定,早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五、胡××之死是否构成工伤

原告认为胡××在下班后回家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其死亡构成工伤。被告认为,原告认为胡××之死构成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

1.原告主张胡××之死构成工伤,缺乏证据证明,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就原告所主张的观点予以答复,认为因超出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未作工伤认定。

2.根据《企业职21231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是工伤,受到其他伤害的,不是工伤。本案中,胡××死亡的地点是在村道上,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上,不能认定是受到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伤害,而是其他伤害。

因此,胡××的死亡不是工伤。

3.本案中胡××的死亡,根据目前的情况,不排除还有其他刑事犯罪致害的可能。在查清胡××的死亡原因之前,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就是交通事故。因此,胡××的死亡不是工伤。

六、原告主张工伤赔偿是否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被告认为进行工伤认定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必经程序。理由是:

《工伤认定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15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进行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只有进行了工伤认定,才能确定劳动者所受的伤害是否工伤,只有在确定是工伤的情况下,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赔偿。因此,劳动者要主张工伤赔偿,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工伤认定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必经程序。

七、原告索赔的金额是否正确

被告认为原告索赔的金额有误,具体为:(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是93445元。(2)原告无权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之一是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案中,两原告均不符合该条件,无权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

审理判决

经过法院调解,被告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7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经典评析

本案中,胡××下班途中莫名死亡,但肇事人至今没有找到,交警部门也只能推测其死于交通事故,这就给本案的处理带来困难。

在理论上,人们将“工伤”界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性疾病。实践中,人们进一步把“工伤”简化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伤害”,强调的是“因工作”受到伤害。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死亡,可认定工伤。但是,是否工伤,应先由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才能落实工伤待遇。

在我国,认定工伤是劳动部门的职权,而不是法院的职权,只有进行了工伤认定,才能谈到落实工伤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提出的工作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也是因胡××无工伤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肇事人至今没有找到。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一直要求交警部门找到肇事人,而肇事人又至今没有找到,原告在此时间内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应该讲,原告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期限。也正因为如此,在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才出具对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因为已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从法律上讲,原告对劳动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因为它针对的是不予受理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原告而言,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首选之道。本案也给广大劳动者提了一个醒,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切莫错过法定期限。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有着深远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民诉法,我们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的专家对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适用重点、难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着重强调的正是西方先进的刑事法律思想对彼时中国的深刻影响。如果说中国近代刑事法律制度萌芽于清末,那么,其形成与巩固则在民国。可见,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意义是不容抹煞的。因此,以历史发展眼光客观地阐释与评价民国刑事法律制度无疑为当今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是本书编写的初衷,亦是作者的最终目的。
  • 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作为一本主要为农民工群体编写的维权工具书,作者本着为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的宗旨,力求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为农民工提供权益保护的有效帮助。希望通过本书的阅读,广大农民工朋友不仅可以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能够学会维护权益的各种方法,在面对各种不法侵害时能够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门推荐
  • 残卷风云

    残卷风云

    新书《地三世界》,欢迎收藏!刀光剑影中,几多悲欢离合?血雨腥风过,再看喜怒哀乐。阴谋诡计,说不清爱恨情仇往事;杀生予夺,道不尽宏图王霸雄心。世间险阻,怎样才能披荆斩棘而证道?此生枷锁,如何为了追求自由而破除?东幽大陆,今时今日风起云涌;几本残卷,此时此刻再现江湖!
  • The Path of the Law

    The Path of the Law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诸天万界唯我狂仙

    诸天万界唯我狂仙

    自太古以来,周遭世界洪水频发,瘟疫肆虐,天灾人祸不断,仙人不仁生灵涂炭,留无上修真法门于天地之间,留待有缘人。岁月匆匆,修真练气之风盛行,各种修真法门不一而足,各有所长,配合神兵法宝,降妖除魔,开山断岳,当真具有鬼神不测之威。然而当黑暗再次降临,谁能力挽狂澜,肩负起救世的大旗?仙魔神鬼妖,谁主乾坤?道友!此物与我有缘!
  • 重订产孕集

    重订产孕集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EXO之冰冷女王

    EXO之冰冷女王

    撕下脸上的面具.你和我.也许会变成朋友吧.恋人.我们也许是不可能了吧.?
  • 战场利刃

    战场利刃

    一名中国的特战队员,加入了美军三角洲特种部队,到各地执行任务,因自己的兄弟全部牺牲,为了复仇,不惜抛弃所有,成为了雇佣兵。复仇之战,一触即发!
  • 中二病是家传的

    中二病是家传的

    本人齐沁,人如其名,娇小可人,知书达理,琴棋书画,温婉大方,是家长心中的乖乖女,老师心中的好同学,目前就读于青桥小学五年级三班。我家人口兴旺,姊妹众多,为了更好促进晚辈们的感情,我家亲戚毅然决然的把同龄的小孩放在一起养,据我妈说这就是所谓的三个和尚,意思就是说一个小孩的话会很吵,两个小孩在一起会更吵,而三个小孩在一起就会安静下来。虽然电视上也说过三个女人一台戏,但是我妈似乎只知道三个和尚,并不知道三个女人的典故,不过也不能怪我妈,毕竟我妈还不能算个女人,不知道也情有可原。
  • 深渊天机

    深渊天机

    覆灭的天机阁仅存的少主,背负起为天机阁崛起和复仇的使命,强大的智慧,巧妙的阵法,让他玩转敌人与鼓掌。(小白第一次尝试以智商克敌,本文采用新写法不喜勿喷。)
  • 捉鬼旗舰店

    捉鬼旗舰店

    我是一名普通的小白领,本以为就此平凡一生,不曾想无意间的一次跳楼事件却让我卷入了一场天庭与地府的纷争之中,从此我便游走于各种神魔鬼怪之间......恐怖从来不是灵异的专有代名词,诙谐也可以完美诠释灵异!就让我们一起来领略爆笑的灵异生活吧!
  • 颠乱浮生

    颠乱浮生

    一个毕业大学生,一个万年的老怪物,不拯救世界,不惊天动地;有生活、有热血、有冷幽默、有时代元素,有理论和现实的各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