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63000000002

第2章 工伤基本常识(1)

1.什么样的伤害属于工伤?

【宣讲要点】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其他作业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引起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有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标量和时间相关。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职工在工作中手指被机器压断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某商场的销售员在下班后正碰到他人为商场送货,于是就被领导留下卸货,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伤害,就属于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也包括职工下班后买菜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甘某系北京某商场的运货司机。一天,甘某照常前往上海运送货物。结果汽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造成甘某下肢多处骨折。经勘验调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甘某违章超车所致,对此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商场非但没有支付病假工资等费用,而且也不为他申报工伤鉴定。这一做法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的。

【专家评析】

一般情况下,构成工伤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工伤必须是人身伤害。

(2)所受到的人身伤害的人必须是与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既是企业的合法职工。没有单位归属的无业人员或者是没有雇工的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小商贩、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不会存在工伤问题。

(3)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4)工伤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伤害。现有的法律一般都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所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在什么情况下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并且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的条件的伤害属于工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这既是共商的法定性决定的。

以上四个条件是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具体到本案,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伤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遭受的伤害;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与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司机的交通事故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也不是因司机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确认不属于以下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指出,司机因工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甘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对事故负有责任,但这起事故是由于甘某超速驾驶导致的,同时并不是其他原因引起的,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甘某的情况符合工伤成立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6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宣讲要点】

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

实习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是否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由于实习期一般都比较短,长的一年左右,短的两三个月,因此要求实习生都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对企业压力过大,会影响企业接纳实习生的积极。所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否认了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如何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呢?我国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此做了相应规定。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强调,“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公益性保险产品。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

【典型案例】

王某在某技校学习。今年他临近毕业,技校推荐他去一家机械公司实习,说每个月还发500元的生活补贴。王某很优秀,也能吃苦,不久便被单位相中,答应实习期结束以后正式录用他。一天上午,王某在安装压砖机时,推料架突然倒塌,王某躲闪不及被压在下面,工友们及时把他送到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检查,王某“下身压缩性骨折,并且完全截瘫,第一至第三左横骨骨折,左小腿挫裂伤”。后来转了几次院,但治疗效果都不是很好。

虽然王某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工伤保险,但他是给单位干活受伤的,因此,王某认为自己应该属于工伤,机械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机械公司却说王某的事故发生在实习期间,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他们以此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要求。

本案中,王某因实习遭受意外伤害,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和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有关精神获得相应的赔偿。

【专家评析】

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虽然是实习生,但他的工作是由技校推荐安排的。此次受伤,是在为公司工作造成的,公司无论从哪方面说都应当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伤害事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首先有缴纳社会保险。而王某是到公司来学习的技校实习生,不能办理劳动手续,也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伤害事故的确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法律对实习生发生类似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无法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在我国《劳动法》、《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生是否为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但这并不等于王某所受的伤害就没有人负责了。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要解答这个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要弄清在校实习生的用工性质。

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于在校实习生的用工性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只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企业的一种用工行为。也就是说实习生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或“雇工”的范畴之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实习生在实习中受到意外伤害怎么办呢?如何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呢?为此,有关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分别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和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根据这两个通知精神,职业院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业院校要积极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确保三部委文件中提出的“人人参保,应保尽保”目标落到实处。各签约本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要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为职业院校做好保险服务,协助职业院校建立“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风险管理制度。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类推荐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本书介绍了青少年在家庭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家庭是青少年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也是对青少年成长影响最大的地方。或许是由于太熟悉,家庭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问题往往不太受大家的关注,其实其中各种各样的关系往往涉及到好多法律问题,由于青少年对法律的陌生,导致在面对侵权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下面就让我们看下青少年在家庭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本书不仅提供观察和研究大众传播媒介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提供一种新的思考模式,并且培养学生积极、正确使用媒介,普遍提高大学生对于大众媒介和文化关系认知的水平。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 朱子家训·增广贤文(中国古典文学荟萃)

    朱子家训·增广贤文(中国古典文学荟萃)

    中国古典文学是中国文学史上闪烁着灿烂光辉的经典性作品或优秀作品,它是世界文学宝库中令人瞩目的瑰宝。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养育了中国古典文学,中国古典文学又大大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使传统文化更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热门推荐
  • 魔幻手机傻妞

    魔幻手机傻妞

    陈宇轩因为受够了这个世界的弱肉强食。跳河自尽,不对是跳楼自尽了。命运让他重回世界,而他意外得到了傻妞。他的命运会怎么样呢,敬请收看!!!!!!!!!
  • 天女泪

    天女泪

    前世葬身火海,今世重生到了废材无颜嫡女身上。千年的羁绊,能否换来最终的白首偕老?天书的预言,她又该如何选择?她跨过时空来到这里到底是久别重逢的喜悦还是刻骨铭心的伤痛且看她如何选择来结了千年的爱恋!
  • 鹿狍子的勋衣草

    鹿狍子的勋衣草

    这部作品是鹿曦的处女座哦,不喜勿喷,康桑思密达。
  • 擎仙

    擎仙

    小书童得到一只能为灵石充灵的宝虫,从而拥有用之不完的灵石,在修仙界大肆购买天材地宝,与众大修仙们抢拍灵宝仙器,嚣焰一时。灵石在手,重宝无忧!设定境界:清玄、?、?、?、?法器:上中下三品。
  • 追你千年之后

    追你千年之后

    独孤圣天,拥有一份天荒地老的爱情,在古代是一位将军家的公子,一直优秀的他,无辜的卷入了皇位的争夺受到奸人所害,害的他家破人亡,在临死时,他奇迹般的来到了现代!找回他古代时的爱人,开始新的生活!
  • 无涯令

    无涯令

    “结我所爱,弃我所爱;结我所恨,弃我所恨。时不复返,万念俱灰。承罚受戮,谢我大罪。”灵采之魂就是一个执念,诛执去念,了了无涯。月灵族在很久远的岁月里因为参与洪荒之乱而被神族重创,后又被魔族侵吞而灭族,几乎全族灰飞烟灭,灵采一心一意想要光复月灵族荣誉,挽回往日的时光,夺取妖界之主的位置,并胁迫寒山四境,以壮魔界力量。再上中曲山,盗取玲珑小月,挑起仙魔大战,上蓬莱开启元华进入秘境,重铸月灵族,却最终摧毁了5大仙境,凡听四分五裂,妖、魔界亦受重创,缥缈而去·······
  • 道士诡秘手札

    道士诡秘手札

    我天生就是瞎子,生下来就被父母遗弃,但这些并没有阻碍我活在这个人世。我养父是个道士,他帮我借了双眼睛,当然肯定不是跟人借的,要求是要在家里供奉它的长生牌位,一天三柱香。他本想让我像普通人一样生活,却事与愿违,我的人生终究彻底转了向……
  • 与美女小厨同居的日子

    与美女小厨同居的日子

    她是爱做菜女生,大菜、小菜、凉菜、热菜统统不在话下。他是吃货男生,中餐、西餐、甜品一概不拒。机缘巧合之下,两人“同居”了。她,温柔甜美,积极阳光。他,英俊潇洒,面冷心热。在这同个屋檐下,爱情就这么悄悄地来了......
  • 倾心日记:恋上腹黑男

    倾心日记:恋上腹黑男

    一场雨的邂逅,与他相遇。他救了她,在高中相遇,“我救了你,你说,该怎么报答我。”某恶魔将她逼至墙角。“请你自重,顾同学。”某女翻白眼从缝隙钻了出去,正当逃跑,恶魔反手抓住俯身钳住了她的唇,“你……”
  • 道悟笔记

    道悟笔记

    这个时代需要信仰和修行。本书是一本手札笔记,内容繁杂,若有不考究之处还望海涵。资质愚钝,学历浅薄,只敢于立锥处发一家之言,还望不要见笑于大方之家。兹以拙话,轻叩玄门。福生无量天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