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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3)

【专家评析】

在本案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为初中生,未满16周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当时已经被重重的撞倒在地,口吐鲜血,显然已构成重伤,失去报案的能力。张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只是受一点轻伤,完全具有报案的能力,但张某并没有按照相关交通法律的规定进行及时报案,并造成事故现场遭到破坏。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该规定,再结合王某闯红灯,张某正常行驶的实际情况,交警大队应认定王某和张某各负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张某未及时报案而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无法证明王某闯红灯,也就无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所以应由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6.道路交通事故由谁负责处理?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由谁来负责处理,用法律术语说,就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权归谁。我们一般都知道,交通事故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是由哪一个具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则不一定知道了。从原则上讲,交通事故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交通管理部门都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处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交通事故案件。同时,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认为自己向谁报案就应该由谁负责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能认为自己最先接到报案就应该由自己处理交通事故。

那么,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管辖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地域管辖。即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由故事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一般情况下,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若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则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种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给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种是移送管辖。对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

张某是一家木材厂的司机。2012年3月在接到某家具加工厂的订单后,张开着大货车拉了一车木头去送货。在车行至离市区不到3公里的地方时,后面一辆客运中巴车突然从张某右边超车,他从右后视镜中看到中巴车即将撞上自己的车,于是急忙向左打轮,虽然躲过了中巴车,但却将左边一辆正常行驶的夏利车撞出车道,张某车上的木材被撞落后,将夏利车的后备箱砸坏,夏利车司机受伤。

事故发生后,区交通支队执法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叫来救护车将受伤的夏利车司机送到医院,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处理。因为张某着急送货,就向执法人员提出希望尽快解决事故的要求。没想到区交通支队的执法人员却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邻近区县与市区交界处,暂时无法确定由哪个部门管辖,他们现在只能对事故做一些简单处理,等管辖权确定后,由具有管辖权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处理。虽然张某一再请求,但区交通支队坚持说他们绝不能越权执法。最后确定了对这起事故的管辖权,是由市交管队管辖并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最先向区交通支队报案,但并不意味着区交通支队就有权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因此,本着抢救事故伤员的人道主义原则,任何接到报案的交通管理部门都应该先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然后再由具有管辖权的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验,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赔偿事宜等。由于本案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地属于区县和市区的交界处,暂时无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区交通支队没有马上处理这起事故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他们抢救伤员、简单处理事故现场,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张某为了避免与中巴车相撞而撞上夏利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张某可以要求中巴车司机或者客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7.军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

【宣讲要点】

军队是保卫国家安全的,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军队都有相应的特殊规定。比如关于军车使用,2013年还专门就军车牌照的使用和悬挂作出了具体规定。当然,军车在道路上行驶,除特殊需要外,也得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应当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处理。但是,当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也有特殊处理的一面。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据此可知,军人、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与一般情况不同的是,如果需要对军人进行刑事、行政处罚时,须由军人所在的军队、武警部队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典型案例】

刘某今年21岁,在某部队服役。2013年2月20日,刘某接到任务去机场接从外地开会回来的政委。当时路上车比较少,刘某就加快了速度,时速达到每小时140公里。正在刘某为自己高超的车技而洋洋得意的时候,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设有红色标志的路障,几个工人正在那里施工作业。刘某赶紧刹车,拼命鸣喇叭,但已无济无事,由于车速太快我将路障和正在施工的一名工人撞飞,该工人落地后当场死亡。汽车撞在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上,车前部全部撞坏,刘某也严重受伤。施工作业的工人立即向区交通中队报案,并叫救护车。

区交通中队先行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拍照,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随后,救护车将死者拉走,并将刘某送到医院救治。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刘某承认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140公里,施工人员是按规定设置了路障,死亡的工人属于正常施工,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因为刘某的严重过错造成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吊扣刘某的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刘某住院期间,刘某又被告知这起交通事故会由刘某所在的部队进行处理。对此刘某很迷惑:军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到底应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刘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使车速达到每小时140公里,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第2款关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的规定,并因此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刘某在主观方面存在明显的故意,轻信自己的驾车技术较好,而且道路施工工人已经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又无任何过错。所以,该起交通事故应当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从损害结果看,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军人、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需要对军人进行刑事、行政处罚时,须由军人所在的军队、武警部队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实践中,若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凡不涉及地方人、车、物损失的,由部队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处理。如果涉及地方人、车、物损失的,则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需要对军人吊扣驾驶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处理。但军队内部对军人进行刑事、行政处罚时应尊重地方事故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说在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要追究军人的刑事责任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事故处理意见转达给军队,由军队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无权处理。因此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根据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因为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所以将刘某移交给其所在的部队进行处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78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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