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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侵害生命健康权及相关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7)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2、亲人的遗体遭损毁,近亲属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宣讲要点】

自然人死亡后遗体被损毁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处的“尸体被毁损”是指遗体受到非法损害或者是被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而造成的。如果是以合法的手段或方式,例如火葬场火化遗体,系经过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2012年2月3日上午9时,张某的妻子因病在家中去世。10时30分,张某及其子女与当地殡仪馆取得电话联系,要求殡仪馆出车将死者的尸体拉去火花。11时15分,殡仪馆的车辆到达,将死者及其家属一并拉上,驶往殡仪馆。途中,殡仪馆的车辆在转弯时与一辆直行车辆相撞,致使殡仪馆车辆侧翻。事故发生后,不仅张某及其子女受伤,张某的妻子的遗体也遭到严重损坏。为此,张某及其子女认为自己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起诉到法院,要求殡仪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接送尸体费用及火化费用30460元。

被告殡仪馆对原告方所述的事故过程没有异议,也同意交通大队认定本单位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殡仪馆称本单位司机并非故意导致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已给原告方每人购买了300余元的慰问品,原告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而且,有关单位已经为原告方报销了死者的火化费用,也不同意赔偿原告方要求的接尸费、火化费、提前取骨灰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殡仪馆使用专用作业车辆运送死者的遗体,应确保安全运送。被告殡仪馆的司机驾车运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者遗体的严重损坏,交通大队已认定该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虽然被告殡仪馆对死者的遗体进行了整容修复,但鉴于原告亲眼目睹了死者遗体损坏的过程,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现原告要求被告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殡仪馆赔偿死者遗体火化等相关费用,因以上费用已经报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合案件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专家评析】

各国民事法律普遍将损害区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大类。所谓财产损害,是指因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遭受侵害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财产损害一般可用金钱确定,不仅包括积极损害,即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消极损害,即财产价值应该增加而没有增加。在我国民法理论界,非财产损害也被称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权利人精神上遭受痛苦,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悲伤、绝望、羞辱等痛苦。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3条第3项规定,自然人因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对死者遗体、遗骨依法给予延伸保护的制度。且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本案中,死者遗体因交通事故受损,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对此予以赔偿。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殡仪馆的司机虽然没有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但是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驾驶车辆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失。交通大队也对事故作出处理,认定被告殡仪馆的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要求侵权人有过错,这种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以上两种主观状态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在对应的赔偿数额上也应作出区分。被告殡仪馆的司机本身不是故意,且殡仪馆在事故发生后,对死者的遗体进行了整容修复,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极力降低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因此,人民法院酌情减少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合情合法。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13、未经允许擅自解剖死者尸体,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人的生命一旦结束,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社会属性消灭,尸体也就转化成为了一种纯自然的物,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每个公民对其尸体(包括尸体脏器)享有处分权,当公民生前留有遗嘱时,其近亲属按其意志行使处分权,当公民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时,尸体处分权由其近亲属行使,以寄托亲属对死者的哀思。公民死后,其亲属本就很悲痛,擅自处分他人尸体的行为破坏了尸体的完整性,使得其近亲属的感情雪上加霜,精神上受到刺激,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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