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62000000005

第5章 旅游合同(4)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5日,上海某电脑公司采购员王某到南京旅游,由于节假日车票紧张,王某未能买到票。最后,几经周折,王某终于登上了一班由上海开往南京的豪华汽车。上车后,司机始终未要求王某买票,王某也未主动拿钱买票。当汽车行驶到离目的地只有三公里时,汽车与高速公路的路牌相撞,致使包括王某在内的12名乘客受了不同程度的重伤。后经交通主管部门查明:此起交通事故系司机疲劳驾车所致。于是,公交公司对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的11位乘客作了相应的赔偿。但对于王某的赔偿请求,公交公司(李某)以王某无标明合同生效的车票为由,拒绝赔偿。而王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机允许王某上车这一行为即表明客运合同的生效,根据“法律保护有效合同”这一原则,公交公司应对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王某的赔偿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客运合同是否生效。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其一,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293条已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旅客提出购票要求为要约,承运人交付客票即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此时成立。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实际情况多变,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并非千篇一律。比如:在采用取票制预订场合,预订行为为要约邀请,旅客取票为要约,承运人交付客票为承诺,合同自交付客票时成立;在采用送票制预订场合,旅客预订客票为要约邀请,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旅客签收为承诺,合同自签收时成立。对于“先上车后购票”的场合,旅客登车为要约,承运人准予上车为承诺,合同自旅客登车时成立。以上罗列的合同成立时间可以说时长期以来在客运合同中所形成的交易习惯。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这些交易习惯都可作为认定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所涉及的客运合同恰恰是属于“先登车后购票”的情况,王某的上车行为即为要约,承运人准予其上车即构成有效承诺,本客运合同自此成立。

其二,客运合同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在这里,但书部分涉及到合同的审批问题,对于特定的合同,有关机关的审批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未经审批的合同因缺少要件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加以区分,这是基于两者在目的、效力、作用等方面的诸多不同:(1)合同成立是说明当事人就某一事项达成意思一致,并自愿受其约束;合同生效是指国家承认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其要约或承诺,否则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它是一种法定责任,具体表现为赔偿损失;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全面地履行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3)合同成立制度保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生效制度则是用法律对合同的实现。就客运合同来说,一般是以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而旅客登车检票作为合同生效时间。

本案中,旅客是得到承运人的同意上车的,他与承运人之间已达成意思一致,上车补票只是将这种合意变为书面形式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旅客上车就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定化,承运人开始行程就表明履约的开始。此时,若还认定合同只是成立而未生效,那就意味着旅客、承运人还可以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中的客票只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化形式而非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它的有无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而王某没有购买客票也不影响其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客运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的,对于王某的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还涉及到客运合同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即客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在认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有效。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而不问其主观是否有过错。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与其营运性质而要求其承担加重义务。“责任的加重”使得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更有安全意识,从而间接保障了旅客的人身安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8、旅行社构成欺诈,游客应当怎么处理?

【宣讲要点】

合同签订应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如果合同一方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诱使合同另一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时,受欺诈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15日,李某与旅行社签订了赴某市旅行的协议书,并交纳了旅游费用1200元。协议书中未写明用车标准。签订时李某特别询问是否乘空调车,得到了工作人员的肯定回答。7月18日,李某按旅行社的要求到某火车站集合,坐火车前往该市目的地。李某上车后发现车内热浪逼人,令人难以忍受。询问列车员后得知该次列车并非空调车李某感到旅行社欺骗了他,找导游询问,未得到明确答复。一怒之下,李某就下车找旅行社质问,于是李某与旅行社负责人发生争执。当年8月,李某以旅行社擅自变更乘车标准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撤消旅游合同并退还所交纳的1200元旅游费用。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由于空调车上无空调,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而构成欺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也就是说,合同签订应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如果合同一方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诱使合同另一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时,受欺诈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在本案中。旅行社组团旅行,事前对乘车条件应是清楚的。即使是火车站临时换车,旅行社在拿票时也应知道乘车标准。尽管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没有写明乘车标准,但李某特别询问是否乘空调车时,旅游公司给予了肯定答复。也就是说,双方达成了乘空调车的一致意见,李某也因此而签下了旅游合同。旅行社为使李某签订合同而隐瞒不是空调车的真实情况的行为已构成了合同法上的欺诈,因此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随团旅游的方便与省事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此种出游方式。但随团旅游也存在着许多潜伏性的问题,游客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纠纷之中。为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建议旅客随团旅游时注意如下几点:一是旅行社的选择。尽量选择声誉较好、规模较大、出游有保证的正规旅行社。因为这些旅行社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丰富的组团旅游经验以及良好的信誉,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二是出游前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签订合同要采用书面协议形式,避免纠纷发生时处于“口说无评”的不利地位;合同中写明旅游景点、时间、住宿条件、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之处,一定要注明用车标准及档次等细小内容。三是旅行合同签订后,游客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内容,对于合同中不明白、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向旅行社询问,如果发现合同存有遗漏之处,应尽快同旅行社协商,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四是旅行途中,游客遇有不符合同约定时,应及时同旅行社联系,问清事情缘由。如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游客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同类推荐
  • 小法官普法:做个守法小公民

    小法官普法:做个守法小公民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宣讲和普及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中对广大群众最为重要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趣味案情解剖(侦探趣味推理故事)

    趣味案情解剖(侦探趣味推理故事)

    探案故事的模式由4部分构成:一是神秘的环境。二是严密的情节,包括介绍侦探、列出犯罪事实及犯罪线索、调查、宣布案件侦破、解释破案和结局。三是人物和人物间关系。主要有4类人物:①受害者;②罪犯;③侦探;④侦探的朋友,牵涉进罪案的好人。四是特定的故事背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热门推荐
  • 追踪开膛手

    追踪开膛手

    10月1日,五星级大酒店洗手间,作为新郎的重案队中队长坐在马桶上被人开膛,生殖器被割,是情杀?还是复仇?10月4日,公安局大楼,资深老民警在众目睽睽之下惨死,一截手指不翼而飞。10月5日凌晨,禁闭室内,第三名警察遭遇不测,下颚留下一枚指纹。一桩桩惊人相似的命案接连发生,开膛手Jack让这个国庆长假忽然间变成了重案队警察的亡命之旅。是蓄意谋杀,还是另有恐怖的隐情?首席警探陆凡一奔走于地狱般的谋杀现场,凭借独特的破案技巧抽丝剥茧、层层推进,然而,等待他的,除了一步比一步更阴森骇人的真相,更有痛彻心扉的悲凉。
  • 独宠明星娇妻

    独宠明星娇妻

    他是国内声名显赫的艺界掌舵人,而她只是路边捡来的落魄少女。一个走投无路的协议,让她甘愿出卖自己的灵魂。一场暧昧的游戏,只论存亡,一招不慎,满心皆输……最终,谁才是这场猎爱游戏的终极赢家?
  • 仁术便览

    仁术便览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夏一次的爱

    夏一次的爱

    塞巴斯大人无意中丢了他的小主人,为了找到他,塞巴斯来到了夏尔转生的地方,却没想到“他”变成了“她”?面对完全失去记忆的主人,塞巴斯表示,他绝对不会放任不管!于是,一个名叫塞巴斯的管家出现在夏槿妍的生活中.......这是从哪冒出来的人啊!还有,那对双胞胎是怎么回事!于是,一段鸡飞狗跳的故事开始了....
  • 女配逆袭:不服,乖乖躺下

    女配逆袭:不服,乖乖躺下

    “叮叮叮,欢迎本系统第一位宿主的来临,在这里,你可以尽情的攻略男配男主,冰山男神√,温柔男闺蜜√,冷血帝王√等等,美男多多,千万不要错过(⊙o⊙)呦!”齐凉可:……她可以拒绝么?想她原本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一朝被一堆数据强制签约,从此过上了苦逼的女配逆袭生活,可是,没想到意外的捕捉到一只男神,这可让她怎么办才好,是扑倒还是扑倒还是扑倒?
  • 逆天嗜血狂王女

    逆天嗜血狂王女

    她,被丈夫、妹妹背叛,阴险父亲既然为得到《灵异》亲手斩杀她,她离琴第一帮杀手帮主可是软柿子?一起下地狱吧!什么?天无绝人之路,让她穿越到这四岁半的小女孩身上,什么?曾经的废柴变紫阶天才,一个个的美男,美兽,她Holb不住啊!!!!
  • 逆世求仙

    逆世求仙

    黑莲开万相!至宝显天罡!花死根不死!万年断恒古!昔日,力压三教天尊,创一世雄风!今世,独握灭世黑莲,踏万古长青!
  • 十破

    十破

    传说有一种功夫叫十破,是黄帝击败蚩尤时所创,当它练成之时天地之力便可为他所用。季游被认为是地球上最后一个练成这种功夫的家族首领,也是最年轻的一个。年纪轻轻便已成为气宗强者,可一次山中的一次奇遇,让他从此进入了一个不知名的世界。这里的人较为原始,以修炼身体来区分强者和弱者,男人如石,女人如水;可在兵器锻造方面却一点不比地球上的冷兵器差,季游在这里面对众多的家族和势力将如何生存下去,又如何重新建立起自己强大的“家族”和“宗门”从而傲视整个世界?
  • 无主境

    无主境

    “世间没有真正的所向披靡,万物皆有相生相克。任你空有凌云壮志,那又如何?俯瞰苍天大地的伟梦,不止于你。所以,我劝你最好听天由命,好自为之。”……
  • 尴尬的迷离世界

    尴尬的迷离世界

    毕盈,北京蓝海智达健康产业集团董事长助理辽宁抚顺人,一个人单枪匹马出来闯天下,任职于北京蓝海智达健康产业集团,从延熙堂东北特色超市项目助理,到招商经理,后又被委任董事长助理。每一次工作岗位的转换都是一次蜕变和成长。虽然人生阅历还不够丰富,虽然工作经验还比较浅薄,但在健康产业的道路上,她跟随行业和公司的领导、前辈们在不断的摸索和进步。学无止境,争当行业的佼佼者,拼到最后拼的还是学习力。后来者居上,只要自己肯努力,完全可以“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她,放任自己的年少轻狂,放逐自己的随心个性,放飞自己的远大梦想,从“职场小白”到“高管助理”......